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注意事项
⑴ 法院委托我去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鉴定机构的法医说我不是新伤不给做,我怎么办
法庭认可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止一家。你可以到其他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去看看。一般情况下都能找到愿意给你做鉴定的。实在不行就要找熟人了。
⑵ 指纹鉴定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需要什么程序
一般程序
1.先申请立案;
2.立案时或进入诉讼程序后写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法庭;
3.等待法官通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采摇号方式较公平;
4.鉴定前可以向鉴定提交当事人或律师鉴定意见和理由;
5.收取鉴定结果,一般1-3月左右,复杂的可能时间长一些。
希望对你有用!
⑶ 如何才能去司法鉴定中心工作
司法鉴定中心不需要从业资格,你的专业去鉴定中心还是对口的,尤其对技术秘密鉴定这块。毕业时可以留意相关鉴定机构的招聘信息。
⑷ 去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话是免费的还是需要收费
一般都是要收费的,法律援助这一块我不是非常清楚。但是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的鉴定费都是由败诉方支付的。价钱方面,我们西安有一家还可以,叫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希望可以帮到你
⑸ 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项医疗事故要花多少钱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⑹ 请问开一个司法鉴定中心都需要什么手续,需要什么设备什么的吗,关系有,能拿到活,中间的流程不懂
你可以网上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如果你想做,建议认真学习全文,还要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⑺ 个人可以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吗
当然可以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⑻ 我要去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需要带些什么东西
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3、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
(8)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注意事项扩展阅读:
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四级;
(20)单肌瘫肌力三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鉴定
⑼ 自己去正规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司法鉴定一方质疑怎么办求解
我自己做的司法伤残鉴定为工伤九级,我向单位出示后单位质疑我的伤残级别,和鉴定的有效性,他们想和我一起重新做鉴定,我是在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如果再由单位出面和我重做司法鉴定我担心重做后在伤残级别上会动手脚所以我不想由他们选择的机构鉴定,他们如找不出驳倒司法鉴定中心的证据我所做的司法鉴定就有效吗?如果重做鉴定可以去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吗?谢谢律师您能厚道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