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算公力救济吗
① 公力救济的法律概念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公力救济方式: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② 民事纠纷是寻求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您这辩题有点儿难度。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③ 公力救济是什么
你好,公力救济(public remedy),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④ 追认权属于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
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形成权是和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并列的。所以你说的什么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有点文不对题。
从纠纷解决方式来看,私力救济包括和解。社会救济包括调解(指的是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民事诉讼则为公力救济。
⑤ 调解与仲裁是否属于公立救济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属于公力救济
人民法院的调节和仲裁机构的调解属于公力救济
仲裁机构的仲裁有法定效力,应该属于公力救济
⑥ 民间调解是公立救济吗
如果是民间私人调解仍然是自力救济,如果是调解组织调解,是半公力救济。
⑦ 人民调解属于社会救济吗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工作原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⑧ 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什么意思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与公力救济对应的是私力救济。 比如有人吃饭不给钱,可以自己暂时扣押吃饭的人。
⑨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
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8、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
1、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通过私力救济不能得到妥帖的保护效果,权利人可寻求公力救济之方式。所谓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民事权利实施的保护。
2、力救济以国家为后盾,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有利于给与民事权利最强的保护。
3、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三种保护方法,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法规中。
4、但由于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并且公力救济只由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民众的认可度和普及度,容易显得空洞。
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优缺点的比较
1、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可得,私力救济比之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济却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并且私力救济具有很深的民众认可度。
2、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
3、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二者关系密切,交错互补。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不免走向野性,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难免显得空洞。
4、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
5、公力救济并非纯粹“大公无私”,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司法独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并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流淌着私力的“血液”。6
6、私力救济的优点正好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缺点,而公力救济的有点也可以更好的带动私力救济的实施,因此,应该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有力的结合起来,让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善。
(9)法院调解算公力救济吗扩展阅读
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二、 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四、社会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接收、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改造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六、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七、力救济(public remedy),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9)法院调解算公力救济吗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公力救济
网络-社会救济
网络-私力救济
⑩ 民事诉讼法学写的——民事纠纷解决体制的种类分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其中包括调解和仲裁的就是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占有人的私力救济也为许多国家纳入法律框架;自救行为纳入法典规定的不多,但许多国家法院通过判例视具体情形支持或反对自救行为;中国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美国等国家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国际法上报复和交叉报复的规范化;英国民事纠纷解决的诉前议定书制度等。[3]
比如,自助行为,就是典型的私力救济法律化之例证。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认自助行为,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英国、中国台湾、澳门等。中国几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皆在侵权行为法编有关“抗辩事由”中规定了自助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案第八编第三章第23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扣留,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可通过设定自助行为的性质、要件、限度和后果来实现对它的控制。[3]
需要在适用条件上对私力救济进行必要的规制。一是应具备合法性。私力救济只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相符合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故合法性是私力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源。[5]
法律界定
私力救济漫画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6]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7]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
中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力保护权或自卫权。
中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认自助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权利制度体系,丰富与合理充实权利形式及其内容,以及将权利保护从责任观念转为权利救济观念等等。
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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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自动行使(又叫自助行为),权利人依靠自己的能力行使权利;
二为公力行使,权利人通过公力机构和一定的程序帮助行使权利,公力行使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因为这样,才能使弱者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斗及与之俱有的可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