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检查院案管中心报到什么意思
① 什么是检察院案管中心
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是检察院内设科室,类似于法院的立案庭,是检察院对外来机关移送案件集中受理的部门,然后分发至本院各科室依法处理。
该中心是业务部门,主要和本院的起诉科、批捕科、纪检科等发生业务关系。
② 扒窃他人一个手机用的充电宝检查院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报到是什么意思我会被判
首先先得说,你扒窃他人,肯定是不对的。其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 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你这点事儿,应该不至于
③ 检察院检察事务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高检院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执法,以维护公平正义。任何一起办理公正的案件都离不开两大基石的支撑,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在以往的执法办案中,往往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最终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案管中心的成立建立了新的案件管理机制,通过对案件 的受理、登记、分流、监督、实体审查,将所有执法行为 纳入监督管理的视野,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地预防了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的现象,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整体的效能。切实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了执法公正,在办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保障办案的程序公正
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确保实体的正确和案件质量。以往程序监督的弱化动摇了实体合法的根基,而现有的仅靠执法者自我约束的弊端日益彰显,从而需要有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来保障程序的合法公正。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正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督办,来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充分加强了程序监督,有效保障了办案的程序公正。
(一)登记备案,动态管理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成立后,各业务部门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到中心备案登记,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办案中各个环节的情况。对每起案件均填写"案件运行表",表随案走,各承办人在办案的具体环节中按细则规定及时向中心备案,结案后由中心收回该表。每个办案环节都由承办部门和业管中心同时签署交接时间,卡死办案期限,明确办案责任, 控制办案环节。
(二)预警催办,同步监督
登记备案后,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计算出临界预警催办时间,对到达临界时间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进行监控。分别提前2日、5日进行预警,并向业务部门及承办人进行口头预警或下达预警催办通知书,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避免超期办案现象的发生。
对退查重报的案件,由案管中心进行登记,对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及审查起诉期限负责监控、预警和催办。
对职务犯罪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案件,案管中心统一对案件承办人、初查日期、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至诉讼终结的各阶段进行程序登记,并负责监控侦查羁押期限,提前5日进行预警,并向业务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催办通知书,防止超期羁押。
通过预警催办机制对办案流程进行同步监管,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从而为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文书、用印统一管理
司法文书是程序公正的又一载体,对司法文书的统一、集中管理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又一有力措施。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文书进行分类管理,对涉及强制措施类的文书实行现用现开,对一般性告知权利义务类文书实行定期定量开具。
1、即时开具类文书管理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拘留决定书、搜查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具。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开具的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立案决定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填写、制作和审批,然后交业务管理中心统一编号并加盖检察业务管理中心的印章,方可加盖院印进入下一办案环节。
2、一般性文书管理
对其它一般性文书由各业务部门先填写领取文书表,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中心根据签批量开具文书并统一编号发至各科室,各科室则需定期向中心交回存根。
通过法律文书的统一管理,及时监控案件的流程及时间,减少了以往存在的手续不完备、领导不签字就出具文书的不良现象,而且也及时掌握了案件办理的真实时间,并使法律文书使用情况更加严肃、更加规范,从而有效的保障了程序公正。
二、保障办案的实体公正
(一)实体审查机制
1、对"四不一撤"案件的审查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四不一撤"案件,即不受理(公安机关有异议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审查后与科室意见一致,就按科室意见办理;如果不一致中心进行协调并按正确的意见办理,但对于科室与中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中心可直接向检察长汇报或启动检委会研究程序,在检委会研究决定后,督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2、案情重大拟提交检委会的案件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对案情重大需提交检委会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在检委会研究决定后,监督案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负责检察长或检委会指定案件的办理和审查。
(二)质量考评机制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拟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办案程序、适用法律及卷宗质量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和奖金相挂钩,奖优罚劣,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及《案件监控考评实施细则》,结合有关办案程序和纪律规定,以履行职责、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遵守办案纪律等内容为评价标准,拟对案件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并设出各个等级的要求。一类案件的标准是实体准确、程序合法,载体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精美,法律和社会效果良好;二类案件的标准稍次于一类案件,即能够遵守办案流程规则,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三类案件是以出现特殊情形来确定,如违反规定但未影响实体处理的,主办人未能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等;四类案件基本界定为错案类型。
三、整合检察资源,发挥整体优势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成立及相应的新的机制的创立,加强了案件在检察机关整个流程的监督。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与其他部门平行设置的机构,直接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对全院及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并按照检察长的指令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和督办。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成立,一方面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加强各项业务工作运行的综合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在服务业务工作的同时,服务领导决策指挥,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案件的流向及办案进度。通过加强对案件的统一集中管理,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在强化程序监督的同时保证了案件质量。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运作使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诉讼全过程,统一控制,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促进了办案效率,提高了办案质量,实现了办案程序与实体并重,为最终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了新的可靠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④ 他被检查院通知去报到是什么意思假如是作笔录要做多久
首先,要看他涉嫌是犯罪还是为案件作证人,这两者的区别很大;
其次,如果做笔录要看案情,一般都是24小时;
最后一点,如果是犯罪则要提前聘请律师为后期案件审理做准备。
⑤ 怎样知道案子已到检察院,到哪里去查询
刑事案件比较严重的一般都是交由检察院起诉。
⑥ 取保候审后,现在检查院通知我去法院立案庭报到,是会被收监吗
在违反规定或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能会收监;否则,不会收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⑦ 我因病取保侯审,今天派出所打电话要我取检查院报到,是什么意思
当然是检察院有问题问你或检察院那边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但无论什么情况,公检法叫你报道必须随传随到,否则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被没收保证金、处罚(刑)保证人并取消取保候审、网上追逃和送看守所刑事拘留的,而且对审判也有很大的影响
⑧ 案子到检察院案管中心会告诉你案件信息吗
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不一定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前来阅卷、复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⑨ 检察院通知去法院报到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已经向法院移送了案卷,提起了公诉,法院可能会撤销取保候审,送往看守所羁押。
⑩ 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是做什么的
一、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统一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提请制定管辖等案件。
三、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涉及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集中保管、统一开具。
五、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相关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
七、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八、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登记卡审核汇总。
九、完成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