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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论文

发布时间: 2021-11-17 15:43:23

A. “去中心化”是什么意思

直译:去中心化就是不要中心,

引申义:随着主体对客体的相互作用的深入和认知机能的不断平衡、认知结构的不断完善,个体能从自我中心状态中解除出来,皮亚杰称之为去中心化。

节点之间彼此可... 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

B. 斯坦福大学官网中文版斯坦福大学有位叫尼古拉斯的博士吗

C. u盘突然就识别不出来了,文件好像也全没了,怎么才能修复好啊,我的毕业设计在里面,急!

电脑重启,换个接口(最好是机箱后面的USB口)试试,如果还是不行,多数是U盘挂了,如果真的挂了那就不好恢复了。

D. 求一篇以“科技与创新”为主题的议论文,关于形势与政策的。谢谢啦

形势与政策是指我国对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秉承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而做出的应对政策。形势政策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理论课考试内容之一。2010年考研政治课改后,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一起考察。



依据中宣部、教育部下发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和大学生成长的特点而编写。在介绍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应对政策。采用专题式的编写方法,涉及国际和国内时政热点12个专题。

E. 去中心化,请问是什么意思

直译:去中心化就是不要中心,

引申义:随着主体对客体的相互作用的深入和认知机能的不断平衡、认知结构的不断完善,个体能从自我中心状态中解除出来,皮亚杰称之为去中心化。

节点之间彼此可... 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

F. 物联网和ETC的结合将会成为下一个风口吗

物联网(IoT)在最近几年一直都是比较火的一个话题,业内人士几年来一直使用该术语来描绘从家庭自动化到智能城市规划的未来。现在很多项目都采用了物联网技术,此举推动了全球信息化的发展。

ETC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目前已经在物联网方面有了一定的应用。ETC技术可以增强信息和价值在数字经济中的共享方式。ETC的智能合约可以在动态条件下自动传输信息和价值,为物联网和机器可支付网络提供量身定制的商业模式。以灵活直观的智能合同编程平台为基础、用ETC为支撑,可以推动物联网向全球化程度高、安全性好、去中心化的方向发展。

ETC DEV team作为ETC的开发团队,同样关心ETC在IoT领域的应用。目前该团队已着手研发针对IoT的友好虚拟机,使之具有普世性,独立性和高效性,为此ETC开发团队在2018年内将升级数个协议,使之能适配移动设备和嵌入式设备,并且为了更好地使用IoT的应用,ETC 社区制定了跨链操作功能的开发计划。针对物联网领域剧增的交易数据,设计分片技术和侧链技术。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提高效率。以上不只是技术方案,ETC开发团队已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在2018年内,将使ETC节点能运行在当前最流行的物联网操作系统“树莓派”上面。

ETC的投资信托赞助商Grayscale在今年8月发表的名为《Into the Ether with Ethereum Classic》论文中写道:“我们相信,ETC有朝一日会成为全球化、安全性高、去中心化的物联网(loT)的基础。”物联网这个词多次出现在这篇论文上,似乎这是该论文的作者Matthew Beck支持ETC的主要理由之一。在这方面,Beck根据自己的研究和计算,得出ETC未来非常适合用于处理机器,让机器自动数据交易。他指出,如果到2025年,ETC能够获得10%的物联网设备数据流量,那么每枚ETC的价格将有数十倍的增长。

谈到ETC的投资机会,Beck写道:“首先,ETC拥有类似于贵金属和比特币价值的存储属性,这让它成为通胀对冲工具,适用于长期投资。其次,作为运行ETC智能合约的数字代币ETC,它是一种稀缺商品,可以为全球化发展的物联网提供动力。”

ETC和物联网的结合,不仅能够推动物联网技术的再上一层,同时也推动了ETC的发展。两者结合之下使物联网技术向更安全、更去中心化的方向发展,也使其更具有独立性和普世性。与此同时,该项目也发挥出了ETC的优势,使ETC的价值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虽然目前ETC和ETH相比,应用数量上不及ETH。但是ETH也并不是完美的,此次云养猫导致拥堵的事件就说明其是有缺陷的。而ETC团队对技术的严谨态度,使得ETC每一个提案的实施都经过充分的论证,其后发优势正逐渐显露出来,而且ETC不断的拓展自己的领域,尤其是在物联网领域的应用扩展更是把其推上一个新高峰。相信未来ETC会成为一个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的公共基础设施。

G. 蜂巢模式是什么意思,最近在写互联网的论文

这个模式就是说人多力量大,像蜜蜂一样的各司其职,又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我记得是集帮的创始人提出来的。

H. 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3000字

走向21世纪的人类社会,正经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世界的发展、中国的发展都处于一个关键时期,相应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处于一个关键时期。马克思主义诞生后的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表明,每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往往孕育着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新的发展的可能性。在新世纪即将到来的时代条件下,这种可能性无疑是大大地增强了。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新发展的可能性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现实,将直接决定着马克思主义以何种姿态走向机遇与挑战并存的21世纪。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发展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包括它的基础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断发展着的理论,这并不是什么新观点,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恩格斯在1887年致友人的一封信中说:“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1页。)按照这种观点,恩格斯曾告诫说:“以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是一种“误解”(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7页。)。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以是发展的理论,这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其一,它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实践,特别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它的一切理论观点形成和发展的最深刻源泉和动力,正确的理论必须能够如实、及时地反映实践的发展变化,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另一方面,哲学诚然要解释世界,但更根本的是改造世界,为此,它坚持理论必须不断地被运用于实践,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接受实践的最终检验。离开无限丰富、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会走向自身的反面。其二,它的科学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总结、概括和吸收近现代科学的一切成就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又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不是什么宗教教义,它严格地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某种先验的概念、原则、公式出发来看待自己的一切理论观点。其三,它的开放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一切旧哲学不同,也有别于现代西方一些自命不凡的哲学,它从来都不主张自己已经结束了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诚然有它的体系,但这个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它为后人不断地丰富它、发展它留下了无限广阔的空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可能而且必然要求随着实际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
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发展的理论,当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是不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叶及其后期,站在最先进的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所创立的哲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科学发展和人类历史经验包括以往人们在哲学思想上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并在后来的社会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这些基本观点包括:辩证而又唯物的世界观、方法论;辩证而又唯物的认识论;辩证而又唯物的历史观等等。
这些基本原理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们可以被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在后人掌握、运用这些原理的时候,当然必须从他们所处的具体实际出发。因此,即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必须不断地以科学发展的新成果、人类社会的新经验和新认识来充实和丰富它的内容,否则它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这已为中国和其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政党在20世纪的发展实际所证明。
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必须反对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即认为中国的国情是如此的“特殊”,以致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阶级斗争学说、社会主义理论是完全不适用的。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科学分析证明,这种“中国特殊论”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主义能够运用于中国的具体实际,指导
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但是,中国的国情又的确有自己的特点。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中国历史和现实时,必须充分注意这种特点,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在中国生根,才能正确地指导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也才能彻底驳倒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合乎中国国情的论调。
为了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正确地指导中国革命事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曾经在党内坚决反对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公式化的教条主义。30年代初,此种教条主义使中国革命遭受了巨大挫折。为了从哲学的高度克服教条主义,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毛泽东带头研究哲学,写下了诸如《实践论》、《矛盾论》等一系列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杰出著作。他把对教条主义的批判特别地提升到哲学方法论、认识论的高度。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不仅使我们取得了民主革命的完全胜利,在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党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中国共产党的第一大理论成果。
问题在于,革命胜利后,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是否仍然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特点?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做出了艰苦的探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历史教训。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左”倾思潮,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从某种“本本”出发,从抽象的公式、概念出发,超阶段地提出建设所谓“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的主张。为了克服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教条主义,邓小平积极支持并引导了1978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他特别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结合,使我们党不仅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而且形成了第二大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社会实践
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准确地把握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把理论、思想,把人类社会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而所谓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289~290页。)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理论上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强大生命力,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它把握、理解和解决时代重大课题的程度和水平。走向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紧紧抓住世纪之交乃至下个世纪人类社会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对时代重大问题的灵敏反映、准确把握和科学解答中,开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境界。列宁说:“正因为马克思主义不是死的教条,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学说,而是活的行动指南,它就不能不反映出社会生活条件的异常剧烈的变化。”(注:《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页。)那么,当代“社会生活条件”出现了哪些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所不得不格外重视的异常剧烈的变化,向人们提出了哪些必须研究或探索的重大时代课题呢?

1.当代资本主义出现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其中,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就是所谓经济全球化现象。
人们列举了资本的“全球化”的种种表现:跨国公司、跨国资本、跨国经济组织的急剧增加,使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出现了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态势;出现了国际化的劳动分工,国际信贷经济得到发展,资本调控进入跨国公司结构,生产系统和劳动过程日趋灵活,非中心化经济逐渐形成,标准化的市场和消费模式的指数不断增长,社会综合保障的信贷制度日益扩展,新价值体系开始创立并得到实际运用。经济全球化还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中,由于取消了社会和资本之间的界限,资本自身变成社会性,从而一切用于社会再生产的条件都已直接被资本吸收,资本的控制呈现出普遍化和迅速扩散的态势,而不再像19世纪那样,集中封闭在一个地区;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流动,对地区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在经济全球化中承担着重要角色的跨国公司其职能也已发生变化,它不再为一个国家服务,而是有它自己的联盟,为它自己的公司服务,为全球资本主义服务,一切都以它的资本增值和再生产为转移。总之,经济全球化表明,资本的控制真正达到了国际化的程度。有鉴于此,一些人士断言:在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民族与国家将成为历史的“陈迹”。
应该区别三种意义上的“全球化”:一是作为当代资本主义客观发展状况或趋势的全球化;二是对现实的全球化现象所作的理论探讨;三是一些大国传媒与资本共谋而进行的“炒作”。对于第一种意义上的“全球化”,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深入地研究,揭示全球化的实质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对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全球化”,即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存在于一些严肃认真的理论探讨之中的“全球化”理论、思潮,马克思主义者要认真对待,将其中所提出的问题加以批判地分析,转化为自身的研究课题,尽可能说出一些新的道理来;对于第三种意义上的所谓“全球化”,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给以足够的警觉。
人们注意到,经济全球化并没有消解掉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段话是许多讨论全球化现象的学者(甚至包括那些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人士)经常加以引用的:“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资产阶级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页。)国外一些学者如阿里夫·德里克甚至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期能够写下对我们这个时代的极其恰当的描述文字,对于他们那个时代而言是显得奇怪的。
其实,马克思在上述文字里所表述的思想在稍早一些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已清楚地阐发过。马克思所以能在资本主义尚处在幼年的时候就对其做出了今天还令世人惊奇的预测,归根到底,源于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客观发展规律,源于他对资本的本质的科学把握。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按其本性来说,是天生的国际派,由于它活跃在世界舞台上,造成了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造成了交往的普遍化,个人的狭隘地域性的存在愈益被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所代替。人们在惊讶于马克思的天才预测的同时,可能会感到,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许多重要思想长期以来并未得到足够的注意,这是造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某种简单化、庸俗化和片面化理解的重要原因,因而,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有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再认识再研究的必要;另一方面,当代资本主义毕竟出现了一些马克思、恩格斯当年那个时代所不曾具有的变化,毕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变化、新的问题需要当代马克思主义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而不能简单复述经典作家的原有见解。
譬如,经济全球化是否将导致民族、国家的消失呢?这个问题是值得认真考虑的。应该看到,整体化是以分化为各自利益不同甚至对立的民族为前提的。在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各民族之间的普遍交往、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不断加深并未消融各民族不同的特征、价值追求的差别,毋宁说是以这种差别为前提的。因此,各民族在普遍交往过程中所呈现并发展起来的民族性、民族特色本身就是世界历史的规定。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是不可能消亡的。取消了各民族独立自主地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的一体化“同质世界”本身是一个单调的世界,是不会得到大家认同的。事实上,在主要由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唱主角的全球化浪潮中,国家在推动资本的扩张,在维护本民族利益方面始终承担着重要角色。更重要的是,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同,存在着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的民族、国家间的不平等现象。当然,民族、国家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会发生变化,研究这些变化的发展趋向,特别是造成这些变化的社会物质条件,我们能够进一步丰富唯物史观关于社会有机体、社会共同体,关于民族、阶级和国家的理论。
再如,经济全球化使得对现代化问题的反思格外地突出出来。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就兴起一股对现代化的批判浪潮,后现代主义是其中的重要一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这种反思批判进一步加强了,后殖民理论等思潮进而取代后现代主义成为“显学”。西方现代化理论包含着合理的因素,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误导。对现代化的反思、批判并不构成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拒绝追求现代化的美好生活、加速现代化建设的理由。现代化是发展中国家全面复兴的必由之路。因而,在这里,问题只可能转化为对西方式现代化发展道路的批判性反思:这种现代化发展道路真的具有普适性吗?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怎样独立自主地选择适

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发展问题能否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总量的增加,如果不能,怎样科学地认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将会促使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解。
还有,经济全球化是否消除了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呢?笔者认为,全球化并没有消除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而是使这一矛盾具有了新的更加普遍化的形式。全球化既然从本质上是资本的国际化,那么它就必然地是一种充满矛盾的异化形式。
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所担负的一个重大历史使命,是深入研究、把握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并在这种研究过程中丰富、深化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2.科学总结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据以展望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发展前景,是世纪之交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对的重大课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紧密相联的。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100年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想, 在世界上广大的地域内成为现实。但是有三个必须引起注意的历史现象。其一是社会主义并不像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设想的那样,首先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中诞生。它诞生的地方倒是在资本主义欠发达的国家,甚至是很不发达的国家。其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建立起来以后没有能长期保持。其三是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一些国家程度不同地面临着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的繁重任务。
社会主义社会是否首先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产生的问题,当然也就是资本主义制度是否首先在那里崩溃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明白无误地指出:革命之所以必须,资本主义制度所以要否定,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而一种社会制度,在它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是不会立即被否定的;另一方面,革命的实际发生,除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急剧尖锐化以外,还有赖于现实的革命条件,而这些条件并不是人们事先所能完全预料、设计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生前多次拒绝了对一些国家是否或者什么时候爆发革命进行预测的请求。
恩格斯逝世后相继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和震撼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即使被认为是处于稳定发展的战后阶段,资本主义造成的地区冲突、经济危机特别是金融危机也是接连不断。所有的历史事实一方面表明,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是经得起考验的;另一方面又表明,资本主义的大厦并不是到处都很容易被冲塌的。
由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诞生在原来资本主义不发达或很不发达的国家,因而,这些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能不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虽然不同国家的情况有别,困难的程度各异,但造成困难的原因多少都与这些国家原有的资本主义不发达而导致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有关。可惜,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天真地以为,只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就能自动地带来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如果不能这样,那就把这种制度搞得更“纯”一些。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精神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世纪后半期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发生的改革,特别是中国的改革,其历史意义不容低估。它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社会主义没有也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归根到底要能适合该国的实际,要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努力探索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的中间制度层次,而这就需要改革。人们有理由相信,也有理由希望,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化,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改革经验能够被提升到更加系统、成熟的理论形态,从而大大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视域。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所遭遇到的最大的挫折。只要不抱偏见,就会承认,这一挫折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失败”,但这一重大挫折也的确表明,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远未达到成熟的形态。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挫折,往往孕育着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新突破、新发展的契机,能否把握好这种契机,关键在于是否科学地总结和消化历史经验。应该说,人类在20世纪确实积累了丰富的有关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经验宝库中的最新内容。
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可推卸的一个重大责任,就是总结20世纪社会主义实践中成功和失败的经验,用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丰富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这对于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科学技术特别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是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
突出现象。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重视自然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所以重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必须以对自然界的科学认识为其坚实的基础;其二,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从科学技术的进步来说,20世纪的面貌是大大地改观了。本世纪初的物理学革命,标志着科学新时代的到来。40年代以后,原子能、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宇宙航行、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70年代以来,以微电子学、网络技术、新的生物技术和生命复制技术、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能源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主体的高科技群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开辟了许多新的生产领域,为生产力的飞跃发展创造了以往不能想象的宽广的可能性。知识经济的兴起更是大大缩短了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之间的“时间差”,科学研究本身,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贡献率越来越高,科学技术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生产力。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拓宽和深化了人们的世界图景,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劳动组织方式、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使人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的认识跃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研究这些新的变化、新的影响,利用人类对自然界、社会和自身的新认识来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任务。可以说,脱离当代科学技术所取得的一切成就,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给即将走向新世纪的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由就业、资源、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构成的全球性问题;由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广泛应用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科学合理性与技术合理性问题;由社会的信息化所导致的文明危机与文化冲突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是科学技术发展本身不能完全解决的。毫无疑问,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面对这些问题,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
三、世界普遍交往时代的哲学
社会生活条件异常剧烈的变化,当代社会实践中涌现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能不在人们的头脑中反映出来,从而,出现各式各样的哲学文化思潮是毫不奇怪的。我们看到,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交相辉映,诸如后现代主义、后殖民思潮、新文化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等,不一而足。如何科学地对待这些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思潮,也是在当代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方面。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一个半世纪以前只是少数先进的人们所遵循的世界观成长为今天世界性的哲学思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不是那种狭隘的宗派哲学,而是始终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抱着一种博大的开放胸襟。当然,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上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它在本质上持一种折衷主义的立场,它在批判谬误、捍卫和发展真理上的原则立场是有目共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同各种错误思潮、错误倾向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问题在于,要斗争就必须讲究斗争的艺术,要批判错误的东西,就必须有正确的方法。恩格斯在评论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时深刻地指出:“费尔巴哈打破了黑格尔的体系,简单地把它抛在一旁。但是简单地宣布一种哲学是错误的,还制服不了这种哲学。像对民族的精神发展有过如此巨大影响的黑格尔哲学这样的伟大创作,是不能用干脆置之不理的办法来消除的。必须从它的本来意义上‘扬弃’它,就是说,要批判地消灭它的形式,但是要救出通过这个形式获得的新内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恩格斯在这里所揭示的方法,是我们对待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潮的唯一正确的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各种错误思潮时,必须把批判、探索与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错误思潮颠倒化地处理的问题转化为正面研究的对象,做出真正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解答,同时,批判地吸收其中可能具有的合理成分。应该看到,当代西方各种哲学思潮,即使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其所以产生并得以传播开来,总是表明它所提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以往不曾熟悉,或不曾重视的问题,将这些问题真正梳理清楚,不仅可以消除错误思潮的影响,而且是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宝库所必不可少的。马克思主义者要勇于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百家争鸣,以传播马克思主义,同时也开阔自己的眼界。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意义是通过数代马克思主义者的艰苦努力才获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21世纪的新发展同样要靠几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扎实工作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而且能够在21世纪拥有更加光辉灿烂的发展前景。

I. 求一篇关于法律论文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J. 翻译:论文摘要。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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