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长沙政务中心能否查到个税
① 怎么查每个月的个税缴纳明细
1、打开手机界面,点击“支付宝”图标
② 个人所得税申报了怎么查询
1.点击手机中的图标“个人所得税”,打开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
2.在打开的页面,点击下面的“服务”。
3.在服务页面,点击“申报查询”。
4.在申报查询页面,点击“已完成”及其下面的年度汇算。
5.在申报记录详情页面,点击“申报记录”即可上下滑动查询。
③ 怎样查个人所得税交了多少
一、首先我们下载并安装之后支付宝app,然后我们进行实名登录进入支付宝。在支付宝首页中我们点击城市服务。
④ 交了个人所得税怎样可以查询到
可以直接去税务局查询。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4)去长沙政务中心能否查到个税扩展阅读:
征税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
⑤ 怎么查看个税缴纳记录
个税缴纳查询指南
第一步就是首先在手机上安装好支付宝app,然后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打开支付宝主页,找到右下角的【更多】按钮并点击。
第二步就是在弹出来的【更多】新页面中,点击【城市服务】。
第三步就是在【选择城市】这个页面中,输入所在的城市名称找到你所在的城市并选择之。
第四步就是进入【个人中心】所在的省份,在【政务】下面点击【查询地税】这个按钮并点击之。
第五步就是在新弹出的对话框中找到【个税查询】这个按钮并点击之。
第六步就是在弹出来的新页面中输入个人的一些信息,然后点击查询就可以看到所有个税的缴纳情况了。
⑥ 个税在哪里查询
个税查询方式如下:
1、窗口查询,亲自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可申请查询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2、网上查询,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