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
1. 佛山公积金怎么提取
_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__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__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2. 佛山的公积金在哪办理
住房公积金都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在佛山市内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办事处具体地址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34号财联大厦4层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
地址:中山路249/251/25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3. 佛山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佛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在佛山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
(三)申请使用提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
(四)申请提取的额度,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面积和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六)租房租金使用提取,每半年申报一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提取方式有三种,官网提取、APP提取以及现场提取,详细的流程如下:
官网提取
1.申请
登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fsgjj.gov.cn/jzcms/index.do、登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选择“提取划账续期”进行申报
2.受理
通过数据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申报
3.审批
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审批办结
4.领取结果
审批通过后,可在网上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APP提取
⒈下载
下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APP,点击“用户中心”登录
⒉申请
点击“业务申报”选择“提取划账续期”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⒊受理
通过数据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申报
⒋审批
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审批办结;
现场提取
1.申请
申请人带齐材料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
3.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4.领取结果
窗口办结,申请人当场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⒌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可在网上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4. 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多少
直接打12329,默认会拨打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以前面要加拨佛山区号:075712329
5. 佛山市各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南海、高明、三水、顺德住房公积金管理在哪里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的办事机构——各管理部办公地址、业务咨询电话:
南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
咨询电话:12345
高明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
咨询电话:12345
三水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园林路14号
咨询电话:12345
顺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
6. 佛山的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可以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2、租赁普通住宅提取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3、无房提取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佛山市辖区内的无房产证明。
注:无房提取公积金可以不用到业务窗口排长队,直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fsgjj.gov.cn)进行申报!
(6)去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网络—住房公积金
7. 佛山公积金怎么领取
如果你是正常离职,也就是辞职的话,那么在转移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全部取出来,但是如果你是自离的话,就不行,只能提取自己缴纳部分,如果是辞职,你只需要到当地社保局转移社保,然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就可以了,一般所需手续需要公司正式的辞职文件,身份证,还有公积金账号,如果你是自理的话,可以网上预约,但是预约只能提取自己缴纳部分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