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衡阳中心血站献血嘛
① 衡阳市无偿献血标准是多少本人用血终生免费
全国比较普遍的规定是献血800毫升和1000毫升以上,本人可以终身报销所需血量,就是说用多少都能报销。
衡阳的规定怎样,请打衡阳中心血站用血返还电话8868158咨询。
② 让中心血站来学校,组织同学义务献血,应注意点啥
我想如果是正规血站,应该不用考虑这个吧。
个人浅见。
献血步骤:1、献血登记 携带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体检问询化验 3、手臂消毒 4、采血前核对 5、采血、止血 6、献血完毕休息5-10分钟后领取险些证、纪念品等
注意劝说体弱同学不要参加。
③ 我想献血,请问在哪里献,献血有什么要求吗
献血法规定只有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血站才能采血,到各血站或者其捐血车上就可以安全捐血.记得捐血前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男性体重超过50KG,女性体重超过45KG;
2.一周内没有感冒\或患急性胃肠炎,没有服食任何药物;
3.24小时内没有饮酒;
4.前一晚上没有熬夜;
5.吃饱饭,但不要吃油腻食物.
6.女性不在月经前后3天的时间内.
④ 献血可以每周星期一都去吗
你哥脑袋有毛病,你们也就不能听他一面之词,相信一些胡话。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献血,我们国家的献血,都是无偿献血,采血机构是中心血站,医院不能采血,也不可能替代血站完成无偿献血。
血站的无偿献血不可能给钱,无偿献血捐献全血,必须间隔半年时间,即使捐献血小板,也要间隔14天,一周一次的不可能是献血。
如果你哥每周都要去,你们可以暗中看看,眼见为实。
⑤ 速求: 衡阳义务献血站固定点在哪
解放路和蒸湘路交汇处(莲湖广场)好像有
⑥ 我在衡阳市献的血 现在无偿献血证丢了 我想打电话么查询一下有我当年存档没 怎么补办 ...
衡阳市中心血站献血热线电话是:0734---8868611,如果号码有更改可以去问下114,
你的献血记录血站会保留100年的,你放心,你打电话你就知道了,当然了报上你的献血证应该就可以查到,还有就是,有其他的问题可以问
⑦ 衡阳市中心血站采血浆有补助吗
你好,一般中心血站采血浆是有一定的补助的,大约在400元左右,相当于是一个营养补助,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补助的标准,所以每个城市好像都不太统一
⑧ 到医院里面可以献血吗
献血,只有在当地血站,医院没有采血资质,医院用血只能从血站调入。
各地中心血站(省会城市叫血液中心),是归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血站用的采血耗材都是一次性的、最好的。不会为了节省一点费用偷工减料。
献血车是安全卫士的,管理非常严格。
有些人在小诊所打点滴没有恐惧,对献血反而担心。
我们捐血志愿者团的人,基本都是献血几十、上百次的献血者,对献血有一定体会。
我们完全相信献血无损健康。
勇敢的登上献血车,奉献爱心吧。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⑨ 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