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币拉人头吗
⑴ 莱特币交易安全吗有没有保障
我查了资质,宝币是国内有名的品牌莱特币交易公司,应该安全的吧。
⑵ 莱特币是骗局吗
莱特币自身不是骗局,但是有很多人打着莱特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莱特币目前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仅次于比特币,在国内认可度更高。除莱特币以外还有瑞泰币、活力币、狗狗币、以太币等优秀的币种。
⑶ 莱特币已经彻底崩盘了吗
网上有很多关于“莱特已死”的讨论,主要是因为过去几个月中其价格的急剧下跌。
莱特币正在灭亡?实际情况是,由于多种原因,说莱特币灭亡,或者关于它已丧失虚拟货币排行老二地位的论调是十分不靠谱的。亦有迹象表明,谣言是从其他虚拟货币支持者口中传出的,而并非由莱特币社区开始。莱特币仍然有很多优点,这可以让它成为世界第二大的虚拟货币。现在他们需要关注的是矿工
⑷ 玩莱特币的人有赚钱的吗
莱特币挖矿赚钱的有,炒币赚钱的也有。今年莱特币形式不好
⑸ 莱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莱特币在中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要是使用莱特币进行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加密货币在我国被央行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上品,公民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比特币更像是一种可交易的资产,和邮票相似。既然是商品或资产当然是合法的了。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比特币之家又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比特币风险联合通知全文,感性的话可以看下。
世界上各主要的国家也大都对比特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因为比特币可能被用于洗钱,毒品交易等非法活动。
⑹ 如果别人用我的名字做莱特币投资,把钱打入我的账户,我有风险吗
有风险的。这个币不是国家认可的。再有你要冒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还有如果操作的人赔钱了,会不会从你卡里扣?
⑺ 有没有人了解莱特币的能不能教下我有玩这方面的朋友发言。
莱特币,外文名为Litecoin,简称LTC。其实这是继比特币出现之后的又一类虚拟数字货币。莱特币采用的是一种“点对点”技术的网路货币,通过它可以帮助用户付款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
莱特币在技术上与比特币有着几乎相同的实现原理,它在创造和转让的过程中是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同比特币一样,莱特币同样也不受中央机构的管理。
我们知道,比特币是通过“矿机”挖矿产生的。而莱特币同样也是通过“挖矿”产生的。在莱特币整个挖矿的过程中,计算机的显卡将进行相关的哈希运算,当我们的“矿机”计算到“爆矿值”之后,你就可以获得50个莱特币。但是,随着莱特币算力的不断增长,如果想用几台“矿机”挖到莱特币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因此,只能加入到“矿池”,这样可以就集合大家所有的算力,可以更加容易的计算到“爆矿值”。
莱特币的网路预期总量为8400万个,这个数量是比特币网络发行货币量的四倍之多。我们可以利用莱特币交换法定的货币以及比特币,一般的情况下,就是通过线上的交易平台。由于莱特币的交易是不可逆的,因此可撤销的交易是不能进行的,因为会带来退款的风险。
⑻ 莱特币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运营、操作模式才可以进行判断。以入会员的模式,再介绍朋友入会员,公司给返现金,这种情况就是拿亲朋好友下手
,因此需要谨慎。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⑼ 总市值超过20亿美元,“更快,更多”的莱特币会超越比特币吗
某些传销虚拟币和比特币的区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由骗子公司控制发行的虚拟币,号称是比特币的模仿改进者,但实际上是传销或庞氏骗局(例如珍宝币、维卡币、摩根币等),或虽然不是纯粹的骗局,但被庄家高度控盘(例如鲨鱼币、谷壳币等)。
这些骗子币与比特币的最大区别在于:比特币不属于任何人或组织,是一个无人控制的,去中心化运行的货币。而这些骗子币有明确的发行方,并被发行方完全控制。骗子币虽然也叫“币”,但和比特币完全是两码事。和开放代码的比特币不同,大部分骗子币都不开放代码,或者干脆连代码都没有,只是网站上的一个数字,发行方想改多少就有多少。
骗子币往往有人卖力发帖推广,一般用上下线拉人头的手段吸纳资金。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如果XX币由号称“实力雄厚”的XX公司发行,有着广阔的前景,并保证投资/挖矿收益高,许诺能涨能赚钱,要你花钱购买,那100%是骗子币。
⑽ 火币网莱特币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要看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传销可以简单的归纳为: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