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节点矿池
简单回顾下挖矿的流程。
首先先要对所有的交易做验证,剔除有问题的,然后通过一套自定义的标准来选择哪些交易希望打包进区块,比如说提供的交易费与交易占用的字节大小的比值超过某个门槛,这样的交易才被认为有利可图。当然,节点也可以特意选择要加入某条交易,或者故意忽略某些交易。如果是通过矿池挖矿的话,矿池的服务器会去筛选交易,然后分配给每个参与的矿机一个独立的任务。
一旦筛选好交易数据,层层约减,通过这些交易就可以计算出一棵Merkle树,可以确定一个唯一的摘要,这就是Merkl树的根。
然后我们再依次获取挖矿需要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组成一个区块的头。
区块头的字节分配
区块头只有80个字节,挖矿只需要对区块头进行运算即可。交易数据都通过merkle树固定了下来,不需要再包含进来。
这些信息中大部分已经是固定下来的,或者是可计算的。
我们以区块277316为例,其信息来自网站 http://blockchain.info
Bitcoin Block #277316blockchain.info
选择这个区块的原因是在《Mastering Bitcoin》一书中,中文社区译本和英文原版在介绍这部分内容时有出入,而且作者Antonopoulos并没有提到一个关键点,就是字节顺序的问题,相信很多人可能会踩这个坑。这里还原的细节可以帮助读者与书籍做相互参考。
请大家注意下面的每个步骤,注意每一个变化,这是比特币最核心的算法。
转换时间,记住,一定要转为utc的时间戳,此处遇到过坑,小心。
这一步的发现异常艰辛,耗费了大量的查询,大坑,大坑,谨记。发明人中本聪可能为了让机器计算更快,而变为了更接近机器的编码方式little-endian.
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
16进制下前面15个0,然后是1; 而难度目标对应的数字是
16进制下前面15个0,然后是3. 计算结果小于难度目标,符合要求。这个结果与网站上公布的数字一致。
在挖矿时,nonce随机数是未知的,要从0试到2^32,但是这个数字其实不大,只有4294967296,以现在的矿机动辄14T每秒的算力,全部算完到上限也不需要一秒。刚才提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使用创币交易中的附带信息,额外的字符串成为extra nonce。
另外,创世区块也可以通过上面的方法来验证,有好奇的朋友可以尝试下。
提示:
❷ 区块链的起源是什么
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阐述了基于P2P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的电子现金系统的构架理念,这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
两个月后理论步入实践,2009年1月3日第一个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诞生。几天后2009年1月9日出现序号为1的区块,并与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相连接形成了链,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
近年来,世界对比特币的态度起起落落,但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之一的区块链技术日益受到重视。在比特币形成过程中,区块是一个一个的存储单元,记录了一定时间内各个区块节点全部的交流信息。
各个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也称哈希算法)实现链接,后一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随着信息交流的扩大,一个区块与一个区块相继接续,形成的结果就叫区块链。
(2)创世节点矿池扩展阅读:
区块链的特征:
1、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没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体的区块链本身,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2、开放性。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3、独立性。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类似比特币采用的哈希算法等各种数学算法),整个区块链系统不依赖其他第三方,所有节点能够在系统内自动安全地验证、交换数据,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
4、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数据节点的51%,就无法肆意操控修改网络数据,这使区块链本身变得相对安全,避免了主观人为的数据变更。
5、匿名性。除非有法律规范要求,单从技术上来讲,各区块节点的身份信息不需要公开或验证,信息传递可以匿名进行。
❸ 区块链技术现存问题有哪些
1.性能问题
体积问题
区块链对数据备份的要求对存储空间提出挑战。区块链要求在一笔交易达成后向全网广播,系统内每个节点都要进行数据备份。
以比特币为例,自创世区块至今的区块数据已经超过 60GB,并且区块链数据量还在不断增加,这将给比特币核心客户端的运行带来很大挑战。
处理速度问题
比特币区块链目前最高每秒处理 6.67 笔交易,一次确认时间大约为 10 分钟,容易造成大量交易的堵塞延迟,可能会限制小额多次交易和对时间敏感度较高交易的应用。
尽管目前有了一些克服手段,但全面解决交易效率的方法仍然亟待发掘 。
耗能过高
第三,挖矿过程中的算力并不产生额外的实际社会价值,还会浪费大量的电子资源,随着比特币的日益普及,区块链逐渐成为高耗能的资本密集型行业。
2.中心化问题
节点的不平等
第一,理论上,分布式网络中每个节点应当被平等对待,但是为了挖矿获得回报,各节点可能会增加算力进行硬件竞赛,从而导致节点的不平等,破坏区块链记账权的随机性。
产业化、规模化挖矿产生了矿池
理论上如果矿池通过共谋掌握 51% 以上的算力进行系统供给,就可以实现双重支付,实际过程中尽管其成本远超收益,但不能否认合谋供给存在的可能性。
3.隐私安全问题
私钥容易被窃取
第一,目前区块链采用的是非对称密钥机制,尽管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私钥保存在用户本地,容易被黑客窃取。
区块链数据的透明性容易造成隐私泄露
公有链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获得完整的数据备份,整个系统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通过隔断交易地址和持有人真实身份的关联保护隐私。
当区块链需要承载更多的业务时,节点如何验证信息执行命令就需要更多的考虑。
4.升级和激励问题
公有链中参与节点的数量庞大
无论是升级还是修复错误都无法关闭系统集中进行,可能需要考虑放松去中心化的问题。
各个节点之间存在着竞争博弈
要求激励相容机制的完善,如何使去中心化系统中的自利节点能够自发开展区块数据验证及记账工作,并设计合理的惩罚函数抑制非理性竞争,是区块链面临的另一挑战。
❹ 姣旂壒甯佹庝箞鎸栧嚭鏉ョ殑锛熷垎鏋愭瘮鐗瑰竵鎸栫熆鍘熺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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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❻ ExinPool | 趋势信号:Staking 时代来袭
冰山运动之所以雄伟壮观,是因为它只有八分之一在水面上。
如果说加密货币市场最近连破新高是整个产业水面上的八分之一,那么其他如技术进步、行业采用和加密金融创新则构成了水面下的剩余部分。从 94 之后至今,加密金融创新领域,不断有新生事物冒出来,这些积极创新的尝试,都在试图重塑 ICO 崩塌之后加密金融创新的生命力,其中,Staking 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一个。
有人说,Staking 的兴起,是行业全面转向 POS、类 POS 共识机制的必然。据统计,现在已有的支持 Staking 的加密资产大约有70 多种,例如 EOS、Tezos、Cosmos等,而各加密货币通过 Staking 带来的年华收益最高的有 158.10%(Livepeer),平均在 10%~20%左右。
Staking :基于 PoS 共识机制,通过对代币进行Staking(质押)的方式,通证持有人可获取区块奖励、分红、交易费等相关收益。
有人说,Staking 对小额持币人是规模不经济的,只适合 Holder,其实不然,越来越多的 Staking 服务商正在崭露头角,很多的钱包和交易所也陆续将 POS 业务纳入自己的生态布局,其中就包括 Exin。
致力于打造一站式加密货币金融服务平台的 Exin,在短短的一年内就在业内崭露头角,用极其简单易用的操作体验,成功收获了一大批铁粉。近日,就官方放出的消息,前 SuperONE COO,ChainONE 社区发起人,也是区块链技术布道者 Robin,正式加盟 Exin,作为 Exin 的合伙人将正式出任 ExinPool 的 CEO 一职。
ExinPool 目标是链接公链和用户,为行业带来更加专业稳定的 Staking 服务。作为一站式加密货币金融服务平台 Exin 旗下 Staring 平台,Mixin Network 创世节点之一。该平台的第一个节点从发段吵悄起筹集至筹满只用了四个半小时,陪伴 Mixin 主网成为创始节点之一,运行至今,所有的奖励分红按时发放,从未有过差错。
据透露,除了 Mixin 的创世节点之外,其他公链的节点也都在开发中,已经陆续运营了,很快会跟大家见面,ExinPool 的初衷除 Holder 外,更是给了所有小额持币人一个很好的加入 Staking 热潮的机会,根据 Robin 的规划,ExinPool 是致力于给所有用户提供专业的 Staking 服务,贯彻 Exin 简单易用的方针,将会以非常接地气和易于操作的方式与大家见面。
Staking 的收益主要来源有两部分,一个是区块奖励,通过通胀增发的加密资产,另一个就是节点记账的奖励,虽然各公链项目玩法不尽相同,但币本位的收益增长始终都让用户跃跃欲试,就拿 ExinPool 的 Mixin 创世节点来说,目前的年化收益大概在 15.49%,用户只需要将币转入 ExinPool 矿池即可,每天都能准时收到收益,随用随取,即时的流通性也是用户最看重的地方,甚至还可以将每天的收益继续转入矿池,享受复利。
从 Stake.us 获 Pantera Capital、Coinbase、DCG 等机构450万美元投资开始,Staking 开始走入了大众的视野,今年 3 月初的时候上线的 Cosmos,凭借其挖矿模式引燃了整个币圈,同时,Coinbase 宣布面向机构用户开展 Tezos 的 Staking 服务,以太坊、Cardano、Polkadot 等十几个项目也陆续发声明说后半年将会支持 Staking 。
粗略估计,每年 Staking 业务将会为持币用户带来数亿乃碰塌至数十亿美元的收入,一个巨大的 Staking 的生态圈正在快速扩张中握渣,围绕其的数据研究、安全服务、应用开发、以及最重要的 Staking Service 将会是另一个巨大的蓝海市场,随着源源不断的参与者涌入,将会成为整个加密货币行业持续繁荣的最大动力。
而就我来看,未来整个生态圈中,最关键的依然是 Staking Service,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他们要有能力给用户筛选机会,隔离风险,提供收益。而 ExinPool 这种借由 ExinPay 钱包、交易所的先天优势,会成为 Staking 的天然入口,让我们拭目以待。
目前,ExinPool 中 Mixin 的第二个创世节点仍然在筹集中,具体的参与方式详见: https://support.exinone.com/hc/zh-cn/articles/360029506291
❼ 什么是POW和POS,二者区别联系
POW:全称Proof of Work,工作量证明。
POS:全称Proof of Stake,权益证明。
这两者都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是数字货币的记账方法。
区别是:
1、POW机制:工作量证明机制即对于工作量的证明,是生成要加入到区块链中的一笔新的交易信息(即新区块)时必须满足的要求。在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构建的区块链网络中,节点通过计算随机哈希散列的数值解争夺记账权,求得正确的数值解以生成区块的能力是节点算力的具体表现。
2、POS机制:权益证明要求证明人提供一定数量加密货币的所有权即可。权益证明机制的运作方式是,当创造一个新区块时,矿工需要创建一个“币权”交易,交易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把一些币发送给矿工本身。权益证明机制根据每个节点拥有代币的比例和时间,依据算法等比例地降低节点的挖矿难度,从而加快了寻找随机数的速度。
(7)创世节点矿池扩展阅读: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