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打眼机安全规章制度
㈠ 露天矿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露天矿规章制度有五大部分,各矿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编制。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3、安全检查制度
4、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7、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9、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10、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11、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12、各级领导值班制度
13、交接班制度
1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5、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7、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8、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19、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20、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1、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22、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23、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4、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25、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26、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7、煤台巡视管理办法
28、煤炭质量奖罚办法
29、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0、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1、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3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4、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
35、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7、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38、“三违”鉴别标准
39、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
40、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
41、班组安全工作规定
42、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
43、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44、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45、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
46、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
47、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
48、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
49、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
50、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
51、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
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
1、调度室安全职责
2、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3、机电科安全职责
4、安全科安全职责
5、综合科安全职责
6、各采剥段安全职责
7、各运输段安全职责
8、矿长安全职责
9、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10、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
11、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2、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3、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
14、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
15、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
16、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
17、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
18、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9、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
20、职工安全职责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1、总 则
2、表彰和奖励
3、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4、对违章的处理
5、附 则
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
1、矿长岗位责任制
2、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3、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4、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5、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6、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7、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8、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9、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
10、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
11、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
1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3、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4、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5、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6、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7、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办票员岗位责任制
19、现场员岗位责任制
20、门卫岗位责任制
21、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22、加油员岗位责任制
23、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24、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25、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26、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27、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
28、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29、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30、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31、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
1、消防管理制度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4、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5、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
10、电器防火管理制度
11、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12、防火委员会职责
13、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4、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
15、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
16、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7、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
18、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19、义务消防队职责
20、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1、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22、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23、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㈡ 求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只供部分参考,详细链接参考资料,很希望能帮到您。
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自卸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1、汽车驾驶员应遵守载重汽车安全技术规程。
2、汽车发动前,应将倾卸液压机构调整好,严禁带病出车,起动后不应猛轰油门,重车和冷车应一档起步。
3、向自卸汽车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位,驾驶室内禁止停留任何人员,以防挖斗内的土、石等物料突然落下而伤人。
4、卸料时,应检视上空和附近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行人走近车旁。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5、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塌方而翻车。
6、倾卸完毕后,应用保险铨锁牢倾卸门,并将操纵杆放在空档。
7、禁止将自卸汽车的车厢停留于倾卸状态行车。修理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突然下落。
8、自卸汽车应保持液压缸和油路系统等完好,工作平稳,操纵自如,不得有卡阻现象。
挖掘机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装载机宜在1~2级土壤的场地作业,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黏土地带进行作业。
(2) 作业前应对装载机进行检查,轮胎气压、各液压管接头液压控制阀是否正常,各润滑部位是否缺机油等,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3) 作业时应时刻注意周围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倒车时,更应注意身后有无行人,作业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或机架上坐立。
(4) 在不平的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
(6) 夜间工作时,现场照明应齐全完好。
(7) 作业完毕后将装载机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关好门窗。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2、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员上岗资格证,施工过程中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工作岗位。
3、装机、挖机司机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允许上车进入施工区作业。
4、放炮员进行施工作业,而且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员上岗资格证。
5、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6、工作面上方无浮石及伞檐,施工过程中工作面边坡必须保持稳定,无下落浮石,且派专人观察情况。
7、爆破材料的领用、管理、入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有专人负责。
8、凡需要峒室爆破的边坡,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9、高温峒室爆破,峒室温度必须降至规定温度之内,且炸药必须用防热材料进行包裹。
10、爆破程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要求;爆破时必须有专人通知相邻工地、布置警戒线、发出起爆命令。
11、必须制定和执行机械检修及保养规定。
12、电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本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在施工中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安全员生产责任制
1、安全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觉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2、掌握熟悉本单位的关键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安全员要经常按《灭火工程火工品管理使用规定》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4、进行爆破作业时,安全员要协助爆破员工作,作好安全防范,严格检查落实爆破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对进入施工区的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戴安全帽。
6、安全员要严把爆破安全关,必须设置警戒线距离,并发出放炮命令,通知相邻工地。
7、对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应当场给予纠正和制止。
8、时刻注意观察边坡落石,以及排渣机械的安全生产情况。
9、发生险情或伤亡情况要及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并组织抢救。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放炮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放炮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5、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办理领取手续,对剩余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不得过夜存放爆炸物品。
6、放炮员必须坚守岗位,爆破前发出信号,待人员、车辆撤出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爆炸后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方可准许其他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
7、发现私藏、私自转借、买卖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向现场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汇报,严禁知情不报,隐瞒真相。
8、合理布置炮眼及装药量,在有明火的煤或岩壁上打眼放炮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温度超过规定40度时,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严禁在高温区装药放炮。
9、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应超过2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金属棒向里送药。
10、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放炮。
㈢ 谁有煤炭钻机安全管理制度
钻探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规定,为加强井下钻探施工安全及工作管理,提高钻探作业质量,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矿钻机组必须完成矿上下达的钻探施工计划,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条:所有钻探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做到工作必须安全,安全方可工作,杜绝作业中的不安全隐患和轻伤以上事故。
第三条:严格按措施及设计要求施工(方位角误差不大于3°、倾角误差不大于1.5°),否则按技术事故处理。钻孔深度误差±1.5m为合格,否则超过设计进尺不予计算,按设计深度计算进尺,小于设计深度1.5m的本孔不予计算进尺(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当班人员私自或提前升井的取消当班进尺,并给予每人每班扣罚200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司领导经研究后给予处理。
第五条:若无故打断钻杆的,公司钻探队要进行调查分析,按责任大小,按钻杆原价的35%—75%进行处罚。对因操作不当损坏钻机或设备造成钻机运转不正常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200—500元罚款,对故意或不听指挥造成设备损坏的,加重处罚。
第六条:对井下瓦斯抽放孔和探采空区钻孔要严格按矿方设计施工,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论任何原因给予当班人罚款20元。
第七条:施工地质探煤钻孔和放水孔贯通钻孔时要严格按矿方的设计要求施工作业。对擅自改动设计的除当班按休班论处外,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当班人员保持作业现场环境卫生,设备清洁,钻具摆放整齐,岩 粉(煤泥渣)处理到位,钻机固定必须用四根顶杠支撑,如达不到要求每班每人给予罚款20元,班组长罚款30元。
第九条:坚持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杜绝设备带病作业(带病运转、螺丝松动、漏油等),否则对当班班长(或代班班长)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
第十条:认真做好钻孔班报及钻探原始记录,班报及钻探原始记录要认真、数据要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各班坚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交接清设备材料、钻机运行正常情况,接班后出现问题的由当班人负责。对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给予50元罚款,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严禁钻机超压、油箱欠油作业,对因超压、油箱欠油作业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配件的35%—75%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现场材料保管要严格,丢失或损坏钻头、钻杆及工具的按材料原价的35%—75%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地面检修各种型号的设备下井后如出现问题对地面检修人员每人罚款30元,班组长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在打钻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公司领导汇报,听从矿调度室的安排,对井下出现的异常情况要端正态度,采取安全措施、积极处理。
第十六条:每班要及时按要求向公司汇报,下班后半个小时内要向矿调度和公司汇报现场施工和设备运行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汇报,不汇报的每次扣罚班长或代班班长20元,对存在的问题汇报不清楚或没有汇报的给予重罚。
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调班的,必须经过组长或队长批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调班,否则罚款50—100元;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当天按旷工论处,旷工每天罚款200元,否则交公司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因本人原因延误上班的,本班除按休班或事假论处外,给予100元罚款,态度不端正的本班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班长和机长不准同时休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钻工正常休班由组长安排。各班组长要保管好、使用好本班工具。
第二十条:虚报、瞒报进尺的,取消当班进尺,给予当班班长或代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对钻孔深度采用现场测定、退钻、数钻杆等方法不定期测定,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打断钻杆时,本班应积极处理,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给班长配发的工具要齐全完好,丢失的自费购买。领用新工具的必须以旧换新,因工具保管不当影响工作的给予班长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在地面、井下打架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医疗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所有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和钻孔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另行研究处理。
㈣ 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