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有哪些类型
1.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2.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2)虚拟货币犯罪有哪些类型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3. 虚拟货币的风险有哪些
一、常见虚拟货币分析
(一)比特币方案
比特币是由日本程序员中本聪(化名)在2009年设计和创造,是当前最成功也最具有争议的网络货币。比特币方案基于p2p网络构架产生,现已在全球范围中运作,可用于各类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现实风险分析
(一)价格稳定风险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货币的存在影响到了对央行负债的需求,进而干扰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就将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和价格稳定产生影响。但从实际看,网络货币影响价格稳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从对货币数量的影响分析,虽然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分析网络货币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创造货币。
然
而,大多数网络货币系统以预付费模式运作,即在换入真实货币时发行网络货币,在换出真实货币时回笼货币,其带来的影响有限。在著名的网络货币方案中,货币
供应处于稳定状态且供应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确保货币供应将在长期保持稳定水平,以及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兑换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2)从对货币流通速度、现金使用、货币统计的影响分析,目前网络货币方案带来的技术革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尚不明确。
作
为一个网络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的网络货币方案用户数量。若网络货币被广泛接受,将会对央行真实货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减少交易中的现金使用。
在此情况下,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缩减,其影响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将被削弱。央行将需要通过对网络货币计提最低准备金等方式对抗风险。替代效应将加剧货币统
计难度,并将影响货币统计量与通胀间的关系,不利于实现中长期价格稳定。另外,网络货币在央行以外发行且虚拟信用可扩张,将对央行利率决定在经济中传导产
生影响,削弱央行货币控制权。
(3)从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情况分析,网络货币可充当真实商品交易媒介,对真实gdp产生影响。
网
络货币对真实货币供应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虚拟经济对真实经济的替代效应;二是网络货币对真实货币的挤出效应,即:随着网络货币总量增加,公众在现
实生活中持有现金量减少,导致现金/存款比下降,货币乘数上升。从现实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现阶段并不会对价格稳定带来影响,货币流动速度在中短期内也
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然而,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
(二)金融稳定风险
网
络虚拟货币方案在银行体系外运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稳定因素在于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即兑换汇率及汇兑市场。很明显,封闭的网络货币方案和单向流动的网络货
币方案不受影响,应重点关注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的价值取决于汇兑市场上货币供给及需求水平。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的一个很大区别在
于网络货币方案并不以国家或货币区域为依托,虚拟经济强度、贸易或产能对其汇率影响有限。虚拟货币价格及其波动取决于5大因素:
(1)货币供应情况及货币发行人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通过干预市场实现固定或半固定的汇率。
(2)网络货币方案显现出网络外部性,其货币价值依赖于参与的用户和商户数量。随着消费者和商家数量增加,其货币价值将相应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网络货币汇率波动更大。
(3)拥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进安全措施的虚拟社区更易提振信心,货币也更强劲。
(4)网络货币发行人在履行承诺方面的信誉。虚拟社区并不存在任何“最后贷款人”,发行人获得的信任对网络货币汇率至关重要。
(5)
对网络货币未来价值的投机活动及虚拟社区受网络攻击的情况。由于系统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机活动及网络攻击等因素,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稳
定性。目前这些网络货币成交量小且与实体经济关联度低,金融体系的稳定系不会受影响。然而,若今后网络货币成为了传统货币的替代品,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不
稳定因素,甚至可能会扭曲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网络货币系统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用户数量、愿意接受虚拟货币进行真实交易的商户数
量。另外,虚拟货币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通常网络货币不以具有内在价值的资产为基础,且没有央行信用做支撑。目前,这些网络货币系统并不允许借出
或贷入资金,所以尚不能对金融系统稳定构成威胁,但应密切关注其发展,若未来发生改变,无疑将对金融系统造成影响。
(三)支付系统稳定性风险
1、难以规避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
在
特定的虚拟社区,虚拟货币支付活动已演变为“真正的”支付系统,面临着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
的性质、规模及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的设计或流动性匮乏的程度,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很难规避或控制这些风险。从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重
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cp)来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并不符合cp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时也不属于系统性重要支付系统。所以,并不会在全球金融系统引发
或传递冲击。从目前情况下,网络货币系统在这些虚拟社区外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2、缺乏相应监督和保护机制。
在
现实经济中,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角色且不存在违约风险,可以在出现支付危机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短缺情况下采取行动,以避免连锁反应。而网络虚拟货币方案
中,以网络货币为结算资产并不能做到这些。由于网络货币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信誉,并不能保证被广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网络货币不能被视作安全的货币。另
外,商业银行按要求接受审慎监管,降低了违约可能性,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钱安全度高于网络货币。网络货币的一个根本性风险体现在:网络货币方案结算机构并不
受任何监管,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不具备任何投资者/存款人保护机制,导致用户自身承担所有的风险。
(四)监管缺位风险
通
常来讲,监管滞后于科技发展。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国的一些政府机构才着手分析这些方案。由于监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见、难追踪等特点,网络虚拟货币方案极易被恐怖活动、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考虑是否承认或
使这些虚拟方案合法化,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从而达到支持货币和支付形式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及金融稳定,同时抑制利用虚拟货币方案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
目前虚拟货币方案法律地位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政府当局带来挑战。
(五)货币当局声誉风险
货
币当局(央行)的声誉是决定其各项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程度与央行形象密切相关,央行十分关注其声誉。欧央行将声
誉风险定义为声誉、信用或公共形象恶化的风险。由于网络货币方案与货币和支付相关,大众普遍认为属于央行职责范畴,需警惕其可能给央行带来的声誉风险。虽
然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网络货币方案失败带来的影响有限,但其高度波动和不稳定性也加剧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吸引媒体广泛报道。若任由网络货币持续发展而不
进行管制,中央银行可能被认为失职而影响其声誉。
(六)投资者损失风险
相
对于交换价值而言,公众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认可度更高,也正是基于投资的交易才加速了虚拟货币市场形成。与其他投资市场一样,虚拟货币市场的参与者
也将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以比特币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币毫无价值;2010年夏天比特币交易开始进入黄金
时期,由于供给远小于需求,网上交易价值开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币在29美分处沉寂多日后窜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币继续升值,其与美元
的兑换率达到了1:1;2013年,比特币价格实现“大爆炸”式增长,并在2013年11月29日触及1242美元,超过同期黄金1241.98美元/盎
司价格。剧烈的价格波动使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巨大的投机风险。不同于股票、债券等成熟资本市场,比特币市场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户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币价格很容易受到大户买卖行为影响,也容易被投机者操控。同时,各国对比特币态度不一,德美等国持开放支持态度,泰国、巴西等国将比特币相关活动
视为非法。各个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都将对比特币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尤其在短期内造成其价格急剧波动。
虚拟货币始终比不上真正的货币。
4. 什么是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举个例子,比如说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事实意义上都是用真实货币充值的,或者说是你在游戏中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戏奖励(游戏装备或等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凝结了你的劳动,形成劳动所得,所以当别人侵犯了你在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构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戏诈骗,游戏帐号盗窃等
5. 金融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分别按照行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
①按行为方式分: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②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以上就是对金融犯罪种类的详细内容介绍。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在经历着一场历史性、决定性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因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然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但是我国目前对金融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对金融机构监管措施的不规范,使得金融领域中各种新型的犯罪层出不穷,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6. 犯罪类型有哪些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刑法中行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坏军婚罪、妨害作证罪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8. 虚拟货币的常见种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等等。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福源币(F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9. 货币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1、走 私 假 币罪
2、伪 造 假 币罪
3、出售、购买、运输假 币罪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 币、以假 币换取货币罪
5、持有、使用假 币罪
6、变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