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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第一案

发布时间: 2021-03-30 23:56:10

Ⅰ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Ⅱ 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在这背后人们该思考什么

比特币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币带来的风险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比特币账户里面的钱会被转走,犯罪团伙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账号密码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网络交易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对受害人就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在现在虚拟账号也有很多,非接触式诈骗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在我们发现财产受到损失并且确定是违法犯罪分子盗窃,诈骗等,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保留自己的相关证据,将自己的经历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对于我们是公平的。

Ⅲ 游戏币被盗20万可否立案

如果是游戏里的金币那就算了,如果是QB可以立案!

Ⅳ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Ⅳ 三人盗取主播账号“提现”虚拟货币被刑拘了吗

近日,通州警方打掉一诈骗团伙,控制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10余万元。目前,3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2017年4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到事主田某报案称,其直播平台上的主播账号被盗,经向平台成功申诉再次登录后,发现账号内价值人民币1.8万虚拟货币被盗。

7月27日12时许,民警趁3名嫌疑人共同驾车返回落脚点的时机,将张某、刘某、卢某当场控制。

张某(男,21岁)、卢某(男,18岁)、刘某(男,18岁),均河北省人。据3人供述,今年4月份至今,通过添加粉丝比较多的“网红”主播为QQ或微信好友,以推广广告获利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发送虚假链接盗取对方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并冒充主播发布抽奖消息,以微信支付38元才能具有抽奖资格为由,骗取粉丝钱财,共计盗取账号30余个,遍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0余万元。

Ⅵ 什么是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举个例子,比如说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事实意义上都是用真实货币充值的,或者说是你在游戏中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戏奖励(游戏装备或等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凝结了你的劳动,形成劳动所得,所以当别人侵犯了你在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构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戏诈骗,游戏帐号盗窃等

Ⅶ 抢劫虚拟货币到底该不该归到犯罪圈,抢了不犯罪

虚拟财产算个人财产吗?它们也受法律保护吗?日前一起罕见的抢劫虚拟财产案告诉了我们结果:抢劫虚拟财产一样获判抢劫罪。据《法制日报》报道,因迷恋网络游戏,四名青少年使用武力在网吧将一名网络玩家的网络游戏装备“抢”走。而后,法院认定四名被告抢劫虚拟财产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别处罚人民币5000元。本案的判决,标志着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虚拟走进了现实。
网络盗卖现象严重,用户遭遇维权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年轻人休闲娱乐生活的重要内容,由现实货币直接兑换形成的虚拟物品本身也已经具备了数额巨大的财产价值。随之而来,虚拟财产受侵犯的例子日益增多。
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虚拟财产失窃案。据新华网新近报道,今年正在读大三的小张,是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老玩家,可是价值3万多元的网游装备在一夜之间被盗了。“盗窃案”发生后,小张立马采取了行动,可尴尬的是想维权却难维权。一边,小张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可公安机关不肯立案,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边,小张与游戏的供应商联系,但是网易公司的答复却是,这是一种盗窃的行为,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无独有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QQ号码被盗是用户常遭遇的事,而在遭遇过后,我们常常束手无策,更意想不到的是,它还可能牵涉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早前《新闻晨报》报道,网友陈学军发现自己的QQ号“98888”上大批的网友开始掉线,接着几分钟之内,“98888”也掉线,再也登录不进去了,而他自己收藏的QQ号中有46个陆续被“黑”。随后,陈学军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报案,据估算,其所丢失的46个QQ号涉案金额竟达到60万元人民币。
还有一些案例表明,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虚拟财产的丢失造成了实体财产权的损害,那么该财产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其证据效力往往大大减弱,而且由于技术原因,很多受害人难以采集足够的证据,使得相关的权益保护比较困难。
这些事件反映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尚不完善,用户遭遇的除了金钱的损失,最大的痛苦是气愤与遗憾,更大的尴尬来源于想维权却难维权。
虚拟财产也是公民合法财产不容侵犯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叶知年曾撰文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既 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如此,耗费了用户不少时间、心血和金钱的虚拟财产自然也应当是受保护的公民财产。但形成对比的是,玩家们是虚拟世界中的“英雄”,是现实中的消费者,但却往往也是现实中的“弱者”,虚拟财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碰撞在这里真实地反映出来。

Ⅷ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后果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

Ⅸ 盗窃游戏币没拿走游戏币算盗窃罪吗

盗窃游戏币没拿走游戏币算不是盗窃罪,取决于两个方面:1、是不是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2、是不是将盗窃游戏币直接在自己控制之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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