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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规制

发布时间: 2021-04-05 05:09:53

A. 币圈法币交易需要注意哪些规则

法币在币圈是指国家法定的货币,中国的就是人民币,美国的就是美元,印度的就是卢比,这些就是由国家和政府发行的,只有政府信用来做担保的货币。
法币于1935年11月4日,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 (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 ,这四大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发行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取代银本位的银圆,法币改为与英镑及美元挂钩。
1935年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推动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结束了中国货币混乱的状态,实现了币制的统一,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近代中国经济和金融实现了统一。
应答时间:2020-10-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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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比特币交易规则要改变了吗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也被意译为“比特金”。简写:BTC。
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比特币非常类似于现金
比特币的好处:不会被冻结、无法跟踪、不用纳税、交易成本极低。对比炒币的人来说是财富,对于币圈外的人可能会觉得是骗局。
比特币是比较主流的数字货币,可以适当投资,交易都有风险,谨慎投资,你可以网络搜一下火币、币安、OK、多比交易平台等上面都可以交易比特币的,这些都是比较大的交易平台,投资主流数字货币、不要投资山寨币或者空气币。每个交易平台规则是不一样的,现在基本都是24小时交易的,可能兑换的数字货币不一样。可以去交易平台查看。

C. 虚拟币买卖规则是什么如果我在央务平台买了币,会不会转不出来

不会 放心就好了 央务合约数字网

D.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来源:作者:一、虚拟财产现状 随着这几年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对于虚拟财产很多人并不陌生。小到游戏中的装备,虚拟币,大到QQ号码游戏账号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据有关部门测算,去年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市场规模上百亿元,而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然而,硬币具有双面属性,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无所适从。诸如网络盗窃、著作权的保护等方面问题不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这些你我习以为常的东西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可能面临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权利救济。虚拟财产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却大多因为理论上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而使得司法机关面对此类问题定性模糊不清:要么不予立案,要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被告定罪量刑,要么以盗窃罪判处刑罚。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空白。 由此看来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国内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它没有价值,只存在于虚拟社会中,没必要保护。赞成者则认为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劳动获得的且能够流通和现实社会的财产并无本质差异应受保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把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范畴中来有其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1、作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符合价值的要求——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时间、金钱、智力技巧、市场供求关系、游戏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数量与价格。以QQ游戏为例,这类游戏都有等级,玩家要升到更高级就必须付出时间和金钱,而越高级说明这个账号在市场中的价值越高。其次,如同现实中的物品,游戏中的装备以及游戏币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种类物。至于合法性,那是显而易见的。2、虚拟财产倾注了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虽然在现实社会中摸不着看不到,但是它确实是存在的,就象手机号码一样对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来说有积极意义,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从这个方面来说,也符合无形财产的性质,当属知识财产(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3、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人力控制,包括删除、修改、使用、转移。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二)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对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现实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现状。游戏币等网络财产经初步具备了和人民币兑换的功效,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以出售虚拟财产为赢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同时要限制虚拟币的发行总量”)。 2、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事件也在大量发生。网络盗窃的现状是以集团化、产业化的盗窃模式危害互联网的生存。因此无论从虚拟物品交易现状还是网络盗窃都说明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性。 (三)建立诚信友爱社会的要求。 如今现实中盗窃财物的情况已经搬到了互联网上,像盗窃虚拟财产等侵权事件的发生不能不说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折射。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不久,应该尽量净化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联网上此类行为的话,对诚信友爱社会的建设将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来规范。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虚拟财产正名。名正才能言顺,才有依据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更有效保护公民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 必须承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还是处在理论摸索阶段,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面对这个新的现象,只考虑以传统的法律模式来解决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我们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物权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人们对最近通过的《物权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虚拟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虑在随后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以完善《物权法》应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能够更加彻底。 (二)刑法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对财产作扩大解释。如前所述,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司法机关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会对社会发出不好的信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某一新情况而做出扩大解释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视判例作用。像中国首例网络盗窃案件经深圳法院审理后,对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承认了虚拟财产拟制财产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就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法院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仍无相关法律、法规,但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政管理途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应该有很大的作为。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实行网络游戏实名身份制,建立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举报中心等。 (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以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为例,当游戏产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也面临和我们现在一样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过分限制的两个极端,但是都没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更在前不久提议进一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并制定《游戏产业振兴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有些国家明确虚拟财产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与传统意义的“财产”相同,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财产罪的对象范畴;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数据罪。 法律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当问题到来之后我们只能积极应对,而不可逃避和放任,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市场规模已高达数百亿的巨大市场,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网络世界必将进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进而波及现实社会,若不及时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其对公民个人财产以及社会稳定都会有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和本质要求。

E. 国内现在出现了各种虚拟货币,这究竟是什么东西呢

虚拟货币概念的理解
(一)基于实体的虚拟货币
自古以来,凡是用纸制作的“货币”都叫做纸质货币,当代世界各国实际上都是纸币。在马克思时代,纸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纸币的实际含金量等于名义含金量,当名义含金量大于实际含金量时,金属货币物价指数就会因纸币过多而提高,当超过一定限度,就发生了通货膨胀。马克思将这些没有黄金作为保证的超发银行券称作虚拟货币。凯恩斯时代,纸币是GDP的符号,他定义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导致的纸质货币增发为赤字货币,并认为纸质赤字货币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而只会造成半通货膨胀。张春嘉在《虚拟货币概论》中的研究也证明,既无贵金属又无GDP保证的纸质货币的投放会引起物价上涨,而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二)基于虚拟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新型货币,以满足用户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需求而存在,它代表了未来货币存在形式的发展方向。它产生于互联网,并在网络社会中完全或部分的充当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货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但它是虚拟的,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货币与生俱来的无国界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比传统货币更具流动性。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通过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兑换关系发生联系,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实物商品,传统货币也能购买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价值性,用户消费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获得效用价值,虚拟货币通过提供交换来满足消费者的这种效用而具有价值,虚拟货币的数量衡量一般商品的价值量。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质也是信用发行,是持有者对发行者的债权。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债权具有的价值就是索取权。
2.虚拟环境依赖性,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发行商提供的虚拟经济环境及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意义,
3.近视货币性,货币价值形式作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最高价值形式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的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由于其流通范围的有限性,尚不能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近似货币价值形式,是货币的一种初级形态,具有近似货币性。
4.需调控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虽仅限于有限范围,但会通过货币乘数效应,放大货币供应量,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和准确度。虚拟货币发行者需将其发行量与流通量等指标告报中央银行,并随时服从央行的统一管理
5.需规制性,货币由央行发行,并由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而虚拟货币,由金融体系之外的非金融主体发行,其发行目的是获取商机与竞争优势,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会导致发行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完全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通过寻租获取竞争优势,这就决定了需要规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规范。
6.虚拟性,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近似货币,若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可购买其中的虚拟财产,则表现为虚拟存在;若与主权货币挂钩,可在现实世界存在并购买实体资产,则表现为主权货币的虚拟物。虚拟货币实际上是一串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段数据文件,仅有发行者对其系统解释后才具有虚拟货币的意义,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具有虚拟性。
7.应用有限性,一般而言,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发行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与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者联盟,按一定比率兑换从而可以购买联盟者的产品。对联盟以外的产品,虚拟货币就不具有任何价值意义;同理,当虚拟货币仅被授权在不同销售周期购买不同产品时,虚拟货币的使用就具有时间与范围的有限应用,而不像主权货币可以完全自由交换。
8.可分性,虚拟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储信息,异于传统纸质货币需要考虑主币与辅币的发行量及各种币值比例的平衡关系,它可以无限拆分。比如暗黑币,尽管总量仅有2300个,但是每个Bitcoin可以拆分到十的八次方位。
9.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于虚拟世界之中,但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已将虚拟世界与现实紧密相连,虚拟世界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实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比如大量娱乐活动应用项目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与现实财富,投资虚拟币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代表着一种趋势,而做的比较成功的就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国内新推出的帝景币;相反,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洗钱、赌博、网络盗窃等会对现实经济带来反作用。

F. 虚拟币买卖规则是什么如果我在央务平台买了币,会不会转不出来

不会的 可以用虚拟币钱包提币 合约数字交易

G.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H. 美国黄金树项目买入和卖出虚拟货币的规则是什么

美国黄金树项目使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买入价格较高的,优先于较低的买入价格成交。卖出价格较低的,优先于较高的卖出价格成交。还有时间优先,在交易系统里面挂单时间较早的委托单,比挂单时间晚的交易单先成交。交易方式有限价交易和市价交易两种。

I. 虚拟币买卖规则是什么如果我在央务平台买了币,会不会转不出来

不会啊,可以的啊。我就在合约数字交易的

J. OKEX币币交易的规则是什么

在OKEX币币交易里面不涉及到法币交易,交易账户必须先有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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