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对我国的影响
❶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例如QB、淘宝券等)作用影响越来越大,对于我国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虚拟币只是消费者对某些年代的人
不可能那么50.60世纪的人还会用现在网络的虚拟币
但是对于70世纪之后的人。可能会越来越多
在以后可能会造成人民币跟虚拟币可以串通的现象。
甚至严重一点的话是人民币会被虚拟币比下去。
也就是降值.
因为虚拟币的泛滥,物价上涨,人民币变得更加不值钱了
这样的话也使货币在流动,防止了货币固定不流通的现象
当然,货币的使用量始终还是最大的.
毕竟虚拟币只存在在网络,人民币的运用在各个方面
像支付宝,财付通都是有人民币来支付的。
就算Q币跟抵价卷。也都是用人民币来或购物之后赠送而成的
所以人民币还是会占主导地位
这是我胡乱理解诉说,楼主的经济学的不错呀.
向你学习一下.呵
❷ 虚拟货币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如果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能双向自由兑换,则必然会冲击到传统经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洗黑钱,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控等。
❸ 虚拟货币的发展对我国现实货币需求产生影响吗
比如QQ币,网游中的银两等等都是虚拟货币。往往现实中的货币可以直接转换成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虽不能直接转换成现实的货币,但是仍然可以通过网友私下的交易,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 货币是由国家统一发行的,但是虚拟货币是由个别运营商自己发行并且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它的发行量。当这种出于运营商个人的商业利益发行的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流通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广,并部分地取代现实货币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就等于增加了现实货币供给量。 目前看来,虚拟货币有越来越盛之势,部分虚拟货币已经演变成具有一般货币所具有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特征,因此容易对现实中的通用货币产生冲击,从而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秩序。
❹ 你觉得虚拟货币对虚拟经济有影响吗
这个没有什么好纠结的,比特币属于互联网产物,没有实体形态,看不见摸不着,网上的图片都是人设计构想出来的。像人民币看的见摸得着就叫现实货币。所以这种虚拟货币对虚拟经济还是有影响的。个人理解,它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经济。
❺ 大爆仓!比特币15分钟8亿资金消失,对我国有何影响
这位兄台,我想你多虑了,比特币再怎么跌再怎么涨,跟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应该是没有多大的关系的。如果说没有一点关系,这么说也不准确,但因为我们国家还是有一部分人玩比特币这个玩意儿的,对他们来说肯定是有很大的影响了,因为他们的比特币都已经崩盘了,亏损比较大。但是对于我们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也就是那些不玩比特币的人来说没什么关系。
而且作为非专业的金融专家,或者说是平常的投资人,也不会将眼光投资到比特币的上面,所以总的来说这次的大爆仓对于我们国内应该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的,我们不用担心。
❻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❼ 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虚拟货币在我国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虚拟货币在我国主要是炒作的工具,实际的应用场景较少,但也出现了一些应用型数字货币,例如珠宝行业的商业积分系统福源币,但影响小。
2、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比特币或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这些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展,政府打击不力。
3、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限制比特币的发展,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不得用于支付,禁止金融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4、虚拟货币具有洗钱的风险,匿名交易性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5、数字货币的安全性有待考究,之前国内爆出了多个平台被盗的案例,例如比特币存钱罐,比特儿等。
❽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❾ 虚拟货币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虚拟货币实际上对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起不到太大的作用,甚至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传入中国以后,迅速在国内走红,但随之而来的是传销币的日益猖獗,而且是层出不穷,严重阻碍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欧陆众筹平台上众筹项目的代币作为一种资产凭证而存在,就是一种不错的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