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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6-09 01:19:08

A. 虚拟货币有没有价值&使用价值。为什么

现在我们得理清对于商品的概念
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地上捡的,不算,必须得经过加工,
自给自足的不算,必须用来交换,比如古代男耕女织生产的布料,自己用的吗所以不算
虚拟货币

虚拟的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用于游戏中,
电脑游戏里的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过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玩家之间就可以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

所以它的价值就来啦

课本上的价值,与上面说的价值是有些不同的..,价值是凝聚在产品中的一种社会劳动成果,你应该学过..价值的多少的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所谓的价格只是对价值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

课本上的价值是一种实物价值, 怎么给你讲呢
就拿股市来说吧,有的人赚钱,那么你能说股市创造价值吗?不他不创造,他只是财富的再分配....

再拿使用价值来说吧,还记得它的定义吗?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的效用

是物品,虚拟货币是物品吗,所谓的物品是由原子...等构成...

再说价值,所谓的价值就是,价值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是由人类的主观意识来定义的,价值是一种超现实的规范或理想,是上帝的创造物。事物是否有价值在于观念体系的逻辑规定,是一种超现实的、理想的境界,或者是上帝赋予的。

价值来源于自然界,并随着人类的进化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价值的终极本原只能是运动着的

物质世界和劳动着的人类社会。 那虚拟货币它属于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所以他是有价值,但从课本来讲,有些牵强

B.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C.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D. 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成,这种遗产有什么意思呢

就我自己而言,我认为这种遗产继承下来是没有什么意思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些遗产却能够满足自己或下一代人的各种复杂心理。首先这种遗产对于处于这个阶段的人来说,他们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力量和金钱,所以这些在游戏中日积月累的装备和货币就是他们唯一的资产。这种在资产在他们看来就是自己的财富,可以让自己感觉到精神上的愉悦,也可以让下一代继续获得游戏上的优越感。然后就是因为这些游戏装备和货币是比较稀有或特殊的许多玩家并没有这类特别的游戏装备,所以在游戏方面,这类人能产生一种独特的优越感,并且想把自己的优越感带给下一代。

游戏遗产并没有什么用

说实话,我感觉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还是没有可比性的,虽然有不少职业玩家因为游戏而登上人生巅峰,但是最终在游戏中的获益还是换算到了现实社会中的,对于大多数游戏玩家来说,他们虽然可能有着其他玩家没有的顶级装备,但是这类顶级装备却并不能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任何的快乐。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各类社交活动游戏装备都不能让他们获得真正的地位上的提高。

所以在我看来,这种遗产并没有什么意思,只是能满足人的精神世界。

E. 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是一个概念吗

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不是一个概念。

电子货币的定义是,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电子货币是消费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传统货币,而发行者把与传统货币相等价值的法币,以电子形式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

电子货币是法币的电子化,包括我们常见的银行卡、网银、电子现金等,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些电子货币无论其形态如何、通过哪些机构流通,其最初的源头都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

但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其最初的发行者并不是央行。比如,腾讯Q币以及其他的游戏币等,这类虚拟货币主要限于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之后出现的比特币,通过区块链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去中心化、去信任的问题,实现了全球流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追捧。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统称为数字货币。

F. 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刑法上的财产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还不能得出一个是或者不是的唯一答案。
虽然刑法典没有明文将虚拟财产写入,但实践中已有很多侵犯公民虚拟网络财产的案例。这些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一,其背后即体现出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与认知的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中,就明确了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有认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观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判决认定曾智峰等秘密窃取他人 QQ号出售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也有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物品是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虚拟财物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分类处理,对于网络身份认证信息类的盗窃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盗窃虚拟货币和虚拟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刑事审判上存在分歧,但是侵犯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是肯定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G. 国内现在出现了各种虚拟货币,这究竟是什么东西呢

虚拟货币概念的理解
(一)基于实体的虚拟货币
自古以来,凡是用纸制作的“货币”都叫做纸质货币,当代世界各国实际上都是纸币。在马克思时代,纸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纸币的实际含金量等于名义含金量,当名义含金量大于实际含金量时,金属货币物价指数就会因纸币过多而提高,当超过一定限度,就发生了通货膨胀。马克思将这些没有黄金作为保证的超发银行券称作虚拟货币。凯恩斯时代,纸币是GDP的符号,他定义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导致的纸质货币增发为赤字货币,并认为纸质赤字货币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而只会造成半通货膨胀。张春嘉在《虚拟货币概论》中的研究也证明,既无贵金属又无GDP保证的纸质货币的投放会引起物价上涨,而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二)基于虚拟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新型货币,以满足用户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需求而存在,它代表了未来货币存在形式的发展方向。它产生于互联网,并在网络社会中完全或部分的充当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货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但它是虚拟的,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货币与生俱来的无国界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比传统货币更具流动性。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通过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兑换关系发生联系,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实物商品,传统货币也能购买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价值性,用户消费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获得效用价值,虚拟货币通过提供交换来满足消费者的这种效用而具有价值,虚拟货币的数量衡量一般商品的价值量。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质也是信用发行,是持有者对发行者的债权。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债权具有的价值就是索取权。
2.虚拟环境依赖性,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发行商提供的虚拟经济环境及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意义,
3.近视货币性,货币价值形式作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最高价值形式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的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由于其流通范围的有限性,尚不能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近似货币价值形式,是货币的一种初级形态,具有近似货币性。
4.需调控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虽仅限于有限范围,但会通过货币乘数效应,放大货币供应量,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和准确度。虚拟货币发行者需将其发行量与流通量等指标告报中央银行,并随时服从央行的统一管理
5.需规制性,货币由央行发行,并由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而虚拟货币,由金融体系之外的非金融主体发行,其发行目的是获取商机与竞争优势,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会导致发行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完全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通过寻租获取竞争优势,这就决定了需要规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规范。
6.虚拟性,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近似货币,若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可购买其中的虚拟财产,则表现为虚拟存在;若与主权货币挂钩,可在现实世界存在并购买实体资产,则表现为主权货币的虚拟物。虚拟货币实际上是一串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段数据文件,仅有发行者对其系统解释后才具有虚拟货币的意义,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具有虚拟性。
7.应用有限性,一般而言,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发行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与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者联盟,按一定比率兑换从而可以购买联盟者的产品。对联盟以外的产品,虚拟货币就不具有任何价值意义;同理,当虚拟货币仅被授权在不同销售周期购买不同产品时,虚拟货币的使用就具有时间与范围的有限应用,而不像主权货币可以完全自由交换。
8.可分性,虚拟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储信息,异于传统纸质货币需要考虑主币与辅币的发行量及各种币值比例的平衡关系,它可以无限拆分。比如暗黑币,尽管总量仅有2300个,但是每个Bitcoin可以拆分到十的八次方位。
9.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于虚拟世界之中,但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已将虚拟世界与现实紧密相连,虚拟世界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实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比如大量娱乐活动应用项目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与现实财富,投资虚拟币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代表着一种趋势,而做的比较成功的就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国内新推出的帝景币;相反,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洗钱、赌博、网络盗窃等会对现实经济带来反作用。

H. 中国第一批合法虚拟货币包括哪些

中国不存在第一批合法的虚拟货币这一说。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发布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现可以自由的买卖。

其它数字机密货币也同样适合,例如山寨币始祖莱特币、珠宝行业的商业积分福源币以及主打小额打赏的狗狗币等等。但虽然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如果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那就是违法的活动。

(8)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

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网络问题

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除了直接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网络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多种方式。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风险。

比如盗用电话充值和未成年人购买等问题。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现实货币的防伪技术,电脑黑客可能会利用其安全漏洞生产伪币。国家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

但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甚至,游戏运营商也没有能力来控制,网络中存在大量“伪钞制造者”一以主营棋牌类网游的边锋为例,其网币对应的购买力曾在一年内缩水近40%。不少人士指出:这样的通货膨胀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I. 虚拟财产包括虚拟数字货币吗

虚拟财产当然包括数字货币了,数字货币也是虚拟财产的一种。所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都是适用于数字货币的。
前一段时间国家已经开始对数字货币进行立法了,其中就包括QQ币、比特币、瑞泰币等虚拟财产。

J. Q币作为虚拟财产和人民币同等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吗大神们帮帮忙

虽然现在还不符合国家的规定,但是Q币作为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可以通过价格来表示的,除非人民币以后不做为衡量价格的货币,要么就一定可以衡量或者说表示那些有价值,但是现在还没有被所有人认同的东西。再者国家暂时不认同是因为国家对这块没有经验,不了解情况,但是作为80后的年轻人都知道,这些东西都是有价值的,因为他带给我们心理或者生理的快感或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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