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一起特大虚拟货币案
『壹』 江苏比特币第一大案破获,上缴国库31万个比特币,案由是什么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案件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年初 ,盐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盐城市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贰』 央视一台报道警方破获二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
以下是央视2报道的代币传销骗局视频连接:http://tv.cntv.cn/video/C11350/
现在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睿翼猖獗,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掌握的资料,百川币与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BBT(经媒体多次曝光现已改名为摩根币)类似,都是披着虚拟货币外衣进行的非法传销。
『叁』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肆』 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在这背后人们该思考什么
比特币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币带来的风险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比特币账户里面的钱会被转走,犯罪团伙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账号密码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网络交易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对受害人就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在现在虚拟账号也有很多,非接触式诈骗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在我们发现财产受到损失并且确定是违法犯罪分子盗窃,诈骗等,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保留自己的相关证据,将自己的经历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对于我们是公平的。
『伍』 南京警方破获一起比特币诈骗案,你认为如何预防此类诈骗
其实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就是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一旦有那绝对是一个坑。现在条件越来越好了,每家都有一部分的存款,有的人就会拿着这些钱去做投资或者是理财,然后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一个不小心就很容易落入圈套里面。特别是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攒了一辈子的钱,本来是自己养老用的,但是因为一时贪便宜,想要赚取更多的钱,结果就被骗的什么都不剩。所以在生活当中我们牢牢的要记住这个句话,就是贪便宜吃大亏,千万不要相信白给你的好事。这一下可赚大发了
杨某看到赚了这么多钱,就想要把钱提出来,账户显示24个小时之内是会到账的。结果在等待了24个小时之后,这笔钱并没有到账。杨某发现钱没有到账之后,就去问了那个丁姐,丁姐说你去找一下那个总监,找了总监之后,总监告诉他让他去找客服。问到客服之后,客服给到的答复是因为杨某的信息是不相符的,所以一定要缴纳账户上资金的10%来作为风险金,账户里有二百多万,那么保证金就是二十二万多。因为着急提现,杨某相信了对方说的话就向这个账户汇了二十二万多,汇完了这笔钱之后,客服告知他在他汇钱的时候并没有备注风险金,所以还必须重新缴纳。直到此时,杨某才彻底清醒,发现自己被骗了,后来选择了报警。
『陆』 虚拟币诈骗案拉人头目定罪多少受害者能回来钱吗
应该能
『柒』 西安警方破获的区块链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多少万元
4月17日晚,一起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主犯郑某被西安警方从上海押解回西安,“4·5”特大网络传销案告破。
据悉,西安公安局自去年8月至今已进行了全市性的大规模打击整治传销活动5次,累计出动警力1.2万人次,捣毁传销窝点1058个,教育遣返传销活动参与者3000余人,解救大学生等受骗群众30人。
『捌』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玖』 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缴获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在逃案犯坚决不容姑息!
近期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虚拟币总值逾400亿元,首起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正式告破。
希望大家在理财方面可以更加谨慎的去选择一些比较合理的理财方式!
『拾』 巴西查获了首起利用比特币洗钱案件
巴西警方13日查获一个利用比特币洗钱的犯罪团伙。这也是巴西侦破的首起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警方当日发起新一轮反腐败行动,逮捕里约热内卢州前政府官员、特警负责人等。他们涉嫌通过开具高价发票侵吞国家资产。
有别于传统货币,比特币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据,依托银行支持便可实现点对点支付交易。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出于管控金融风险、打击洗钱行为等考虑,收紧对比特币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