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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过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6-19 11:37:28

『壹』 虚拟货币诈骗应立民事还是刑事案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则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立案标准)。起刑点的具体数额,各地有更明确的规定。

『贰』 为什么韩国1月30日起要实行虚拟货币实名制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金融委员会等金融部门23日在中央政-府首尔办公大楼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虚拟货币现场调查结果及防止洗-钱准则,并规定本月30日起实施虚拟货币实名交易制,现有虚拟货币账户一律停用。

此前韩国国务调整室室长洪楠基曾表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政-府已多次警告虚拟货币市场存在价格波动大、欺诈、交易机构遭黑客袭-击等隐患。但是市场仍然出现多数虚拟货币在国内市价比海外高、盲目投机等现象,政-府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叁』 离婚时虚拟货币可以分割吗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虚拟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
《民法总则》已经将虚拟货币纳入法定财产范围之内,所以应该认为是财产。但是,虚拟货币一般都是以个人名义通过网上注册的,从网上资料显示,都是个人财产。只有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以分割。
《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肆』 mfc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正常审议的民法典明确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过还得等该法律颁布生效。

『伍』 民法典(草案)亮点:虚拟货币、网络财产可以合法继承吗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开始,遗产的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虚拟货币和网络财产合法部分是可以继承的。

『陆』 中国农法虚拟货币保护

中国不存在中国农法虚拟货币保护这个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存在非常大的问题的。
不过,我国民法把比特币、瑞泰币等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柒』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捌』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玖』 货币民法货币的介绍

货币是重放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货币作为社会一般财富的代表,其本身的价值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人们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的多少,即表现为一定数量票面金额的多少。只要其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相等,这几张货币与那几张货币,或者此种货币与彼种货币,就在质上相等。因此,作为种类物,货币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币是我国境内唯一通行的货币,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民事主体要实现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外币黑市交易、逃汇、套汇等非法活动。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 (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 (2)充当债券的标的物。例如,货币可作为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 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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