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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税制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6-20 05:13:29

Ⅰ 如何做好管理比特币和税收的准备

智者曾经说过,人一旦出生,就无法逃避税收和死亡。然而,当比特币的概念被提出时,带来了一线希望,我们大多数人认为我们可能能够逃避税收。不幸的 是,这只是昙花一现,因为美国国税局(IRS)决定对虚拟货币增持征税。现在,比特币被美国的各种政府机构看作是官方资产,因此不得不交税。
我们如何知道什么应该纳税而什么不用纳税?现在,我们有一些专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但是如果你参与到加密货币当中并且住在美国,那将会变得更容易。 Laura Shin就是这样一个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她解释了涉及到税收时,应当如何应对数字货币和美国国税局。她在《福布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清楚地解释了比特 币和数字货币各种不同的来源。首先,所有的数字货币财产被看作是像股票和债券一样的资本资产。美国国税局在它的指导意见14-21中称加密货币为资产。
只有一种方法能够拥有数字货币或者花掉它,那就是开始开采。如果你成功开采到一些比特币,那么任何你可能获得的区块奖励由你得到的比特币数量以及当 时的市场价值决定。有正确的记录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比特币的价值势必会波动,你永远不会知道当你交税时比特币的价值是多少。税收的计算取决于它是长期还 是短期的资本收益。
你在比特币中获得回报了吗?好消息是如果你设法保存一些,并且比特币价格上涨,那么你的工资可能会增加一倍。坏消息是你将支付工资所得税和保存比特币中后续收益的资产增值税。然而,最好在收到服务费用的付款时记录下法定货币的实际价值。
如果你的薪水以比特币形式支付,那么你有希望以比特币本身的形式花费一些(适用于通过任何手段拥有比特币的其他人)。任何比特币的支出都相当于出售 资产,收益或产生的损失也将占据持有期。因此,为了找出持有期,人们必须知道他出售的是哪个比特币以及收到特殊比特币的时间,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 在每笔交易时都使用一个新的钱包。一种更好的方法是拥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比特币收入和支出的预定义规则。Laura建议推行后进先出或先进先出的会计方法。
如果你给予或接受比特币作为小费或礼物,最好公布或询问有关数字货币成本基础和日期信息。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会更容易计算资本收益。否则,在 没有信息的情况下,人们总是可以解释它在收入下并摆脱麻烦。如果你正在向注册的慈善团体捐款,那么捐赠的数字货币单位收益可以从账目上勾销,这是不需要征 税的。Laura建议使用数字货币捐赠以减少税收。
交易比特币时,保留交易时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记录是明智的。如果交易平台或交易发布一份1099-B报告,这将有助于盈亏的记录。这些建议对那些已经开始处理比特币的人会派上用场,他们希望知道如何跟踪他们数字货币的收益和损失。

Ⅱ 关于资源税的论文

环境税逐渐成为税法研究者和环境法研究者的热门话题,但是根据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文献来看,我国环境税的研究现状不容乐观,对环境税的研究流于表面,未能深入挖掘环境税制度的本质,即有效性和合法性。具体问题如下。
一、“庇古税”的精髓
从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来看,几乎所有的环境税研究文献在论述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时,都会毫无例外地提及“庇古税”,但是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研究文献都浅尝辄止,几乎都毫无例外地遗漏了“庇古税”产生实效的核心要素。根据“庇古税”理论的提出背景及其试图决定的核心问题来看,“庇古税”旨在化解由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存在差距所导致的社会不公,进而实现社会资源财富的最优分配。简言之,“庇古税”就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尽可能相等,将社会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予以内部化。由此不难看出,有效的“庇古税”包含着两个重要的范畴和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两个重要的范畴分别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是只有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的前提下,“庇古税”才能产生最佳的制度效应,即最优状态。
按照“庇古税”的前提假设所隐含的逻辑,最优的“庇古税”定价应该等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只有此种情况下,“庇古税”才能够将行为的负外部性成本完全予以内部化。如果“庇古税”的定价小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那么“庇古税”的内化功能及其激励效应将被弱化,比如环境税保护环境的效果就大打折扣;相反,如果“庇古税”定价大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就往往会诱导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过高的环境税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物的非法处置。
因此,就环境税制度的具体设计而言,需将“庇古税”的两个重要范畴和一个前提假设与现实
有机结合,比如,针对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设就不能一味主张提高环境税的税率,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环境税定价应该等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制定相应的环境税税率应该以此为指导原则,否则环境税要么不能起到预期的调整社会行为保护环境的功效,要么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税研究对此并未给于足够的重视,显然这是我国环境税研究的缺陷。
二、环境税的概念界定
正是由于人们对“庇古税”存在认识上的缺陷,使得我国的环境税概念体系比较混乱,比如环
境税、资源税和各种具有一定环境保护功效的税收概念之间的界定往往含糊不清,给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根据前文对“庇古税”原理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将资源税归入环境税范畴往往显得比较牵强,因为按照传统的税法原理,资源税往往被归为财产税的范畴,其主要功效在于调整资源级差收入的不均,所以其主要功能重在调整社会资源财产的分配不均。虽然说资源开发确实往往与环境保护休戚相关,但是显然不能以此作为主张资源税属于环境税范畴的理由,难道我们可以因为个人财产所得与环境具有关联关系而主张个人所得税也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吗?显然不能。对环境税概念的模糊界定无疑是我国环境税研究中存在的缺陷,这会影响有效环境税体系的建立。在笔者看来,现有环境税研究文献所揭示的环境税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理念层面的环境税概念,在理念层面下,环境税概念主要是指税制的绿色化,即税收制度应该朝着有利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予以改革;二是作为制度层面的环境税概念,在制度层面下,环境税概念主要针对具体的以保护环境为导向的具体税收客体,比如汽油税、二氧化硫税,等等。显然,上述两个层面的环境税具有不同的功效,但往往被混淆使用,比如将资源税纳入制度层面的环境税就显得牵强附会。
三、环境税的工具属性
根据“庇古税”的理论原理及环境税在西方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环境税无非是一种环境保护政策工具,是一种环境保护的手段。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作为政策手段的环境税在保护环境时也存在依赖性,即有效的环境税必然依赖于若干制度条件的约束。也就是说,环境税具有环境保护的局限性,和传统的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环境税未必是保护环境中最为理想的政策工具,其仅仅是一种可予以选择的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环境税的现有研究文献来看,显然,我国环境税的研究在对待环境税的工具性属性方面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我国环境税的研究文献中,忽视将环境税纳入整个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加以考虑,整体考虑的缺乏往往导致环境税被片面化和夸大化。其次,在我国环境税的研究文献中,由于缺乏与控制命令等传统环境政策工具的比较,环境税制度的重构设想往往过于武断化。从环境税在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来看,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税与传统的控制命令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环境税的有效性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制度,比如对缺乏硬预算约束的国有企业征收环境税未必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环境税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那么环境税必然伴有市场机制的一般特性,比如市场机制有时处于失灵状态。显然,我国环境税的现有研究文献对于环境税的限度缺乏应有的反思立场,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缺乏最优制度组合的创设。
四、环境税费的选择
根据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来看,我国环境税研究文献存在将环境费予以税制化的普遍主张,但
是,如果冷静地予以思考,我们不难发现,这未必是恰当的做法。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费制度,都具有将环境行为导致的外部成本予以内部化的制度功效,从保护环境的目的而言,如果制度设计恰当,上述两种制度具有完全同等的效用,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区分,不管是环境税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规制效用,还是环境费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规制效用,均需依赖于特殊的制度条件。环境费制度也有其比较优势,比如环境费制度具有灵活的特点,相对于刚性的环境税制度而言,环境费制度在有些情况下更适用于转型社会时期的我国环境保护,环境税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遵从税法的相关规定,这难免会导致环境税制度不适应社会生活变动的要求,比较而言,环境费制度显然具有比较优势。虽然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的现实,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继续存在具有正当性,应该继续作为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但是,对环境税费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并未展开论述,这确实是一大遗憾。从西方国家环境税费制度的实践来看,环境税费同属保护环境的基于市场机制的治理手段,欧洲国家偏向于适用环境税制度,而美国更偏向于采用环境费制度,因此不能武断地说环境费制度必然是落后的。所以,针对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还有待深入挖掘,在宏观层面应该树立环境税费并行的思路,在微观层面应该找到环境税费各自效用能够得以最大化的具体条件,并合理界定两者的
适用条件及其范围。
五、环境税的社会效应
如同任何制度的设立都会产生社会效应一样,环境税作为主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其旨在改变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以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所以说环境税制度的构建必将产生重要的社会效应,比如,由于环境税就其属性而言属于间接税,所以环境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社会消费物品,社会消费物品可区分为一般生活必需品和奢侈消费品,而对一般生活必需品征收税收,一方面是违背租税原理,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累退效应”的出现,与环境税的预期设想不相符。比如,燃烧煤炭确实具有破坏环境的效应,是环境保护需要重点规制的对象。但是,如果脱离社会实际背景单纯征收煤炭税可能导致未必理想的社会效应。如我国西北地区的农村,农民冬天的取暖原料主要是煤炭,是农民的生活必需品,征收煤炭税必将提升煤炭的购买价格,对低收入农民的生活势必带来重大的影响。相反,对高收入农民影响并不大,这是税收“累退效应”的典型体现。从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来看,显然我国环境税研究还未对此给与应有的关注,这是不应有的缺失。

Ⅲ 简述我国税收制度3000字论文

您好!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谢谢阅读!

Ⅳ 2015年虚拟货币有制度说税收多少吗

2008年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

但主要针对的是游戏币,并不是指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目前还没有进行规范,只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

但在澳大利亚需要征收10%的增值税,加拿大,美国个别的州也需要收税。福源币的运营者也在努力的让其政府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对其进行征税。让加密货币更加的合法和规范。

Ⅳ 以“中国税制改革与企业发展为题”,写一篇2000字左右论文,希望有能力的高手赐教,拒绝忽悠!有悬赏

难道跟我一个班的?!题目一样一样的~~~

Ⅵ 关于税收的论文该怎么写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Ⅶ 虚拟币税收怎么收

这个说肯定是不合理的,虚拟货币一般是不需要交税的,如果说你交这个税,那与你原来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会很贵,不划算

Ⅷ 求助论文高手关于税收论文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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