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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对生活的影响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6-20 19:00:17

A. 虚拟货币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如果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能双向自由兑换,则必然会冲击到传统经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洗黑钱,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控等。

B.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C. 货币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最好是论文

推荐一本书《货币战争》第一部,读完后你会对货币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货币是全球性的,我给你一点点提示吧,如果写论文的话我没这么多时间。
1、宽松的货币政策会使货币快速且大量流入老百姓手中,正如近十年的中国就是宽松的货币政策下,老百姓的收入明显在不断提高,你可又把货币比喻为“血”,贫血的时候(贫穷)输了血可以使元气恢复很快,经济发展就很快,如中国从改革开放输血以来,经济可又说是突飞猛长;这样的坏处是,如果调控不好,就会导致通货膨胀,使CPI上涨过快,居民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提升,现在的中国就是这样,钱来得多,去得更多;
2、收缩的货币政策下,会使过热过快的经济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也就是停止输血,这样会使流通到市面的货币量减少,使物价及CPI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这样的政策力度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行业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国外投机者的利益,国家领导会面临各种人身威胁的恐惧,所以,其执行力度很考验一个国家领导者的魄力。这种政策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好事,物价得到控制,生活成本也就得到控制。
名言:我不在乎这个国家谁执政,我只在乎谁掌握了货币的发行权。(在中国当然就是政府掌握货币发行权,而资本主义国家则由私人银行发行,国家需要向他们借钱来流通,美国就是需要向美联储借钱,这种钱是永远还不清的,而美联储是几个犹太人财团组成的股份制机构)
我就说那么多啦,下班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D.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E. 网络游戏发行的虚拟货币会对生活造成什么不利影响那

从国家公安部网站获悉,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2月下旬起,将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国内最大休闲游戏平台腾讯公司人士表示,将与政府有关部门联手打击网络游戏赌博,并呼吁国家相关机关对于假借游戏币私下交易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日前,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网络游戏服务商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据悉,目前腾讯已经不提供游戏币或游戏积分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如果网友要游戏币,可以在购买道具的时候附赠,对于一些收费游戏,则收取固定的“对局费”,避免虚拟货币变相赌博

F. 大家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从用来买道具的Q币和点卷,到如今可以与美元欧元兑换的比特币。都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率和广泛性逐渐增强。我认为这种虚拟货币有利有弊,虚拟货币弥补了货币的不足但不会代替真正的通货。
1、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前日,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睐,但由于丢失了客户的75万枚比特币,以及自己的10万枚比特币,这家公司不得已申请破产保护。这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货币的使用无法被管制。问题在于没有类似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由于匿名性很强,很容易被用于投机和药物等的违法交易以及洗钱等。由于不经过金融机构的网络,很难掌握其流动情况,而这将给征税带来困难。
虽然其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响。避免了中央对财政的影响,虚拟货币由于发行量有限,可以证明其价值的稳定性。而不会因为货币供给增加,而抬高物价降低货币价值。
2、流通性强。人们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有网络和电脑的地方运用比特币交易,十分方便。
既节省了时间,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费用。
比较之后,我认为虚拟货币将饱和并不对真实的通货造成威胁。建立
在网络计算机上虚拟货币,一方面,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他们更多地依赖通货,与发达地区产生隔阂。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也会依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安全性将越来越难确定。人们也很难将大量资金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在巨额的投资上。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传统文化的国家里,百姓更放心将财产交给银行等金融业,而不是镜中花一样的网络世界中。

1、比特币和股票没有可比性,股票是人们对某个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个公司不断地产生新产品使自身财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从而与该公司一起获得财富的增长。并且股票就是个投资品,没有货币属性,不可能说一个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币一样,可以通过交易所把股票变现为法币去采购ipad。同样,在所谓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币标价,通过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币,最终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币。
所以说股票就是人们对某个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是投资品。和叫嚣要成为货币的比特币没有可比性。
2、货币的存在在于流通和定价,一个从存在开始就沦为投机工具,指望升值,对财富重新分配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货币的。
3、如cndx大神所说,比特币以后会有2.0,与1.0无缝对接,那就好笑了,2.0的发明者干嘛要和1.0对接?就像比特币没有和RMB对接一样,又是一次财富重新分配的机会。
4、虚拟币的存在只能满足小部分人的洗钱需要,所以是有市场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万美元,就会导致比特币与法币的比率发生变化,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当然了洗钱有风险,说不定买了100万美元的比特币,就永远持有,不损失币了呢。
5、我的法币在银行,我丢失了还能用身份证取回来,我的比特币密码没了?我找谁去?
6、cndx所期望的币不会损失,最多也就像Q币一样,在某个圈子里玩。
7、这个东西是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想体现价值,只能在无政府的情况下。财富的分配本就靠权力和鲜血。比如你持有10000个比特币,ZF说不给用,你说我就用,砰,你被毙了,哦比特币又升值了,因为总量少了10000个。

G. 帮我找下《虚拟货币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的资料(或论文)越多越好

不知道哪些牛人可以帮忙推荐下有关于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资料的书。有关论文。...因为是手机上的,没有办法搜索原文给你。我就记得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H. 虚拟货币是否影响经济生活

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由于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
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由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对我们的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分领域与人群的。主要是互联网领域内的游戏人群和网络服务使用人群受到的影响最大。
由比特币衍生出的直接用于生活中的功能目前被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宣布为非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就归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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