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的演讲稿
㈠ 虚拟货币的币价是怎样来定的
理论上,虚拟货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当人们对某一种虚拟货币的心理预期比较好时,供应量会增加,币价会上涨;当人们对一种虚拟货币不报希望时,这个币的需求量会降低,价格也会随之下跌。
但是,在国内虚拟货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政策的影响,近期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态度收紧,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价格应声大跌。普银这种数字货币受到的影响较小,可能是因为普银有实体资产的支持。
㈡ 关于虚拟货币的知识,应该怎么讲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例如,欧陆众筹平台上的各种实体资产的代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㈢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是什么
现在也发行了虚拟的人民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是一定要加强监管。在此情况下可以同意。
㈣ 虚拟货币原理学习心得
参加教育部辅导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王
戍
2009
年
4
月
19
日—
4
月
30
日,我有幸参加了吉林省高校辅导员第二期
岗位培训班,
衷心感谢学校给我创造条件,
为我提供了向在此领域的资深领导和
专家学习的机会,为我和其他高校辅导员创造了相互交流的平台。
此次培训班是我来华外以后参加的专家层次最高、学习时间最长、学习
内容最全、
参加活动最多的而且是唯一的一次培训,
使我受益匪浅。
此次培训班
的授课专家有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翁
铁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发展研究院
院长陆士祯,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
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
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富珉,吉林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邴正,中国
伦理学会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吴潜涛,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长助理高文新,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张
彦等在思想政治教育战线上的资深领导和教育专家。
学习的内容有我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总指挥部的领导为我们讲解当今辅
导员的角色定位、国家对辅导员的政策、当今辅导员成长、出路等问题;有高校
教育战线的资深专家为我们传授当代青年的特点、
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等;
有现任
著名高校学生工作领导为我们讲授典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有教育部重点高校相
关学生工作的介绍;
有跟我们一样在一线工作的辅导员杰出代表——全国优秀辅
导员李勤为我们现身说法。
培训班使我们在各个方面受到全方位的培训。
培训期
间,
我们还相继参加了两次论坛、
两次东北师范大学参观考察,
使我们增强了交
流,增长了见识。
通过培训,我有以下几个体会,现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国家在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的相关背景、相关政策,备受鼓舞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在培训中指出,辅导员队伍是
党和国家的亲兵卫队,辅导员的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精师易得,
人师难求”
,
这句话把辅导员在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摆在了一个崇高
的位置上,
作为一名辅导员不但要教学生生存,
更要教学生做人,
做学生的人生
导师和良师益友是无比高尚的。
辅导员作为直接接触学生学习生活的老师,
辅导
员的言谈举止不仅影响着学生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的形成,
更影响到学生的
成长成才。
所以,
高校辅导员必须充分认清自身职责所在,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荣
誉感、
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培养优秀人才,
促进祖国繁
荣发展的神圣使命。
同时,徐处长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教育部于
2006
年
5
月
20
日制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
《规定》
提出了辅导员的定位问题,
高校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
是学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的组织者、
实施者和指导者,
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
《规定》指出,辅导员在高校教师的评聘中要占一定比例,评审标准独
立,评审标准要符合辅导员工作实际,成果认定要灵活。
徐处长指出,今后教育部将要结合辅导员的综合素养的提高定期举办相
关培训,组织全国优秀辅导员评选,为辅导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徐处长结合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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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为我们展示了辅导员的工作重要性、工作
背景、
前途发展,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组织的全省高校辅导员岗位
培训,
充分说明了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对辅导员和学生工作的重视,
感觉备受鼓
舞,更有干劲。
二、充分认识到应切实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
新时期、新阶段的学生工作存在很多新的问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辅
导员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如何着力满足这些新期待、新要求,解决目前
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是做好新时期高校辅导员工作必须正视和急需解决的问
题。
通过有关领导和专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的讲解授课,
我深刻体会到,
新时期
的辅导员不是以前的保姆型辅导员、
救火队型辅导员和管理型辅导员。
当代辅导
员要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要深入了解掌握心理健康知识,
要通晓工作对象群
体的特点,
要把党的大政方针贯彻到学生工作中,
要做专家型的辅导员,
这样才
能对学生产生春风化雨般的教育作用。聆听各位专家的报告后,我深刻体会到,
自身在学生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
这些不足包括,
对学生的认知不足,
自身知
识层次和结构不足,
解决学生心理疾病问题的能力不足,
与时俱进做好学生工作
的能力不足,自身的理论素养严重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正视这些不足,
有决心、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补充和完善,弥补不足,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努力做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适应岗位需要,
满足新时期、
新阶段广大学生提
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充分认识到辅导员模范典型的先进性,认识到自身与优秀辅导员尚
存在很大差距,需见贤而思齐焉
第二期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优秀辅导员、全国优秀大学生黄来女的辅导员
李勤老师为大家作报告,
在培训中各位专家也多次提到的上一届全国优秀辅导员
复旦大学“包涵”,两位优秀辅导员的感人事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
、要做一个有心的人
《包涵心语》是一个普通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缩影,她的所作所为很平凡,
很普通,
可以说只要是完整带学生四年的辅导员都会经历过包涵的这些琐碎的工
作,
只要是有一点同情心、
责任心的老师都会为学生真心地付出,
我们每一个高
校辅导员同时都具有一定的文笔表达能力,
但是为什么只出了一本
《包涵心语》
?
只有一个包涵?说明我们还不够用心生活,
用心工作。
诚然,
我们可以说有太多
琐碎的工作使我们没有时间,
尤其是有大型活动或者重要时期,
我们甚至连睡觉
的时间都没有,但是我们不可能天天如此,周周如此,月月如此,包涵写的也不
是日记,
相信她也没有这么多时间写日记,
她写的是周记!
这就说明包涵是一个
有心的人,
有心生活的人就一定会有心工作,
才能在工作中为学生服好务,
引好
路。
2
、做一个无悔的人,无私奉献的人
李勤在报告中提出来一个他的伞兵理论:一个人问一个伞兵,你一下飞
机就有可能被敌人包围逮捕,
你不害怕吗?伞兵回答:
我们伞兵生来就是被包围
的!
——我们要成为无怨无悔的人,
要成为无私奉献的人。
我觉得对于辅导员来
讲非常生动贴切,
我们应该认同。
李勤在报告中讲述的他和广大同学无私帮助黄
来女及其父亲的事迹感染了每一个人,
这种帮助已经超越了师生的程度,
甚至超
越了亲人的程度,这表明他已经把这个伞兵理论充分理解并应用到工作实践之
中。
㈤ 虚拟货币产品说明会演讲稿
这个需要去看是哪一种虚拟货币了。
瑞泰币依照与西莲湖安北大医院项目合作的设备固定资产及辅助资产为基础,将该项资产按照原值作为瑞泰币的抵押资产,外加沙钱通公司27.54%股权及依据股权投资设定的800万枚沙钱币,抵押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在抵押期间,继续作为项目资产运行,所有资产不得转移交易或再行抵押,葆琛公司作为资产受托方负责资产及项目的运行。抵押资产价值直接作为瑞泰币的基础价值支持,并享受资产盈利分红。
千风团队主营业务千风商城,千风商城专注于海外精品和二手奢侈品销售。在开发运作商城时,团队在研究未来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们精准发现打通全球商品流通的并不是物流而是支付,比特币的诞生振奋人心,数字货币将会取代当前很多货币。本着商城将来全球化的战略目标,用户支付必须提前解决,经过半年学习与研究,千金卡通过多轮的设计和开发,终于面世。千金卡是一种数字货币,总量300万,通过云矿机在一定的算法中获取。千金卡可以用于千风商城购物,我们也为此独立开发了交易平台。每个用户可以长期持有千金卡伴随千风商城发展,亦可以在交易平台短线交易。
㈥ 关于虚拟货币的通货膨胀
1.有规定的,运营商不能把游戏币转换成人民币
2.具体是装备合适还是材料合适,你应该很清楚,你就是玩这个游戏的,你应该知道什么更值钱
㈦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㈧ 虚拟货币怎么大行其道
1998年,当奥斯卡最佳女配角伍皮·戈德堡成为Flooz.com的主要赞助人时,她希望Flooz.com能成为全新的网络货币供应商。不过,那时可没有多少人相信网络货币能成为一种“流行”的应用,并成为真正能与金钱兑换的、有价值的东西。然而现在,这种超前的眼光正在得到证实。
如果不算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第三类网络虚拟货币,像美国贝宝(paypal)公司发行一种网络货币,可用于网上购物。消费者向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成贝宝货币——这相当于银行卡付款,但服务费要低得多,而且在国际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目前类似贝宝这样的公司还有E?gold、Cyber?Cash、E?cash等,国内尚未出现此类公司,其货币也未普及。
本节所说的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第二类网络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并非真实的货币,主要用于游戏中。网络虚拟货币是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常见的形式
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网络虚拟货币在网络无形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们常见的网络虚拟货币有五种表现形式:
Q币。Q币是在QQ程序以及腾讯公司网站中流通的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借助它,客户可以获得腾讯公司提供的各种收费服务。这是目前普及率最高、应用最广泛的网络虚拟货币。同时,Q币所能购买的增值服务也最多,有发展成为网络硬通货的趋势。
POPO金币。是在POPO里面消费时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获取途径同其他网络虚拟货币不一样,网民只能凭借POPO经验值获得POPO金币,使用POPO金币可以下载多彩的POPO表情,还可以参加POPO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等。
联众币。在联众世界的网站,主要是使用联众币消费。使用联众币可以获取联众世界的会员资格,还可以获得一种类似于游戏币的财富,这种财富可以在联众游戏里使用。此外,联众币还可以用于购买联众秀等。
U币。U币是新浪公司提供的在其网站平台上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是在享受新浪公司提供的各种付费服务时进行支付的一种手段。使用U币可以下载新浪开发的各种小游戏,还可以在线制作精美的贺卡送给远方的朋友等等。
G币。是在17173网络平台上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G币可以购买17173的游戏服务、阅读电子书刊、享受高速下载或在线杀毒等等。
疯狂的Q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不下十种,盛大、腾讯以及门户网站网易、新浪、搜狐等互联网巨头都推出了名称各异的虚拟货币,且绝大多数可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不仅可以支付网上收费服务项目,有的还可支付手机短信费用,甚至在网上购买实物商品。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2亿人。业内人士估计,中国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鉴于QQ的普及,Q币的使用甚至早已超出了腾讯公司当初的预期。在网上,Q币可以用来购买其他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随着腾讯业务的扩大,“Q币”效应也越来越大。每当一位用户进行充值后,就产生了新的“Q币”,而这些虚拟货币又通过购买腾讯的服务而“消耗”。当规模扩大后,各种服务横向整合,Q币则成为“腾讯虚拟世界”的流通货币。
Q币之所以单列出来,是因为随着其用户越来越多,Q币已经拥有了等价物的特性和泛化的流通性,不仅可用于购买腾讯公司自身的各项服务,甚至能在某些与腾讯无关的网络交易中,能够被卖方作为支付货币所接受。虚拟货币的运营已成为腾讯重要的收入来源,根据其2009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为9.987亿元,其主要收入交易媒介就是Q币。
Q币在网络游戏中,已经变成了与人民币保持稳定比率的“代理货币”。用户和服务都在增多,对Q币的需求长期存在,自然而然使得Q币这种代理货币在用户之间很容易就能兑换成人民币,形成了可互兑的市场。而接下来,因为代币的“汇率”恒定,兑换渠道也相当通畅,则泛化到可以直接购买现实物品的程度。除了腾讯,也有很多其他的互联网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游戏、邮箱等各项产品和服务中,提供类似的可用于全付费的虚拟货币,比如盛大币、网络币等等。虽然从影响力上,这些虚拟货币暂时没有Q币这么泛化,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对经济的影响
随着服务越来越丰富、需求量的越来越大,不仅是人民币“购买”或者“兑换”成虚拟货币,在用户之间也出现了用互联网服务赚取虚拟货币,并逆向“兑换”成人民币的趋势。
用Q币能兑换人民币早已不是新闻,一般Q币与人民币为1∶1的比率,购买1个Q币,需要付人民币1元钱。这种趋势的加大使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开始不受发行方的控制进行互相兑换,与用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现实物品一道,开始影响现实经济。当一种预付点卡或账户预存点数(如Q币、盛大币等)在拥有了大量用户、作为某些领域的等价物被用户认同之后,如果这种点卡的发行和价格被一家公司完全进行控制,则虚拟货币将会在无序之中,对法定货币产生冲击,并进一步冲击现实经济。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具有相同的标准和价格,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可以“通用”了,这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200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信产部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流通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表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虚拟产品和服务。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项规定主要是规范腾讯、盛大等大型的社区游戏企业的货币,防止这些虚拟货币流通,冲击国家现实金融体系。
与现实的融合
除以纯粹交易为目的的网络交易平台外,网络游戏也正在体现其货币交易的强大能力,从QQ游戏、《传奇》到《魔兽世界》、《天堂Ⅱ》,人们正在频繁地采用货币交易的形式完成各项“工作”,随着这些交易体系的日益完善,虚拟的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在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是网络游戏点券,而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07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128亿元。相对我国24.6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总量,虚拟经济所占据的份额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前提下,虚拟和现实正在不断融合。
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虚拟货币通常用于购买货币发行者(也即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真实的。例如:用腾讯公司的Q币去买腾讯公司的QQ会员服务。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生活中,它必将会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和消费习惯。未来的第三产业不同于现在的服务业,它的发展方向是后现代服务业,也就是体验业,即更多地满足精神、文化、娱乐发展需求的个性化产业。个性化虚拟货币市场将引导人们体验“感性消费”。在这一背景下,虚拟货币的产业基础和产业作用,将体现出其特殊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