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虚拟货币
Ⅰ 货币发行过多为何物价上涨,物价怎么涨有没参照标准
影响物价上涨的因素很多:货币发行量,运输成本,中间环节,供应量,需求多少,产品稀缺性,地方的经济特点,等等。而物价上涨多少,关键是成本多少,关键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好坏。物价局不可能将一个商品的物价定死,一定是区间活动的。这样才有利润呀。并且,销售方式的不同,物价也不同。而垄断体质下的物价是最高的。完全市场竞争下的物价是最实惠的。沙漠中的水最贵。下雨天的伞最贵。冰天雪地里保暖衣最贵。你说呢。
注意:货币发行过多,居民手上的钱一定变多,那么他们的购买力一定变强,那么需求增加了,物价必然会上升。
Ⅱ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格需要经物价局审核吗
游戏的东西是虚拟的、所以不用需要经物价局审核、
但是 玩家们 应该 分清楚 游戏与现实、
不要 花很多钱 在一个虚幻的游戏中
Ⅲ 比特币和摩根币有什么区别
1、两种货币的性质不同:比特币是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摩根币就是一种典型的传销币。
2、两种货币的运行模式不同:
(1)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
(2)摩根币是一种典型的传销币,他们往往承诺高收益,创始运营团队的信息不公开,具有国际大公司背景,提出了一套貌似很合理的经济学理论。
(3)物价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网络货币的危害:
1、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也正加速网络大盗的猖獗
(1)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宣告破获了全国最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11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该团伙利用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盗取上万QQ号以及Q币等虚拟财产,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
(2)在此案中虚拟货币Q币被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警方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不法分子算是特例,原因是腾讯公司已在广东省物价局备案,1个Q币等值于1元人民币。
(3)网络货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比如可用于在线购买杀毒软件、为超女投票等,一些网站甚至用网币给版主发工资。
2、营商的体系之外
因为个别虚拟货币成了人民币的“等价物”,甚至是“网上人民币”,显示出“网络硬通货的角色”,才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Ⅳ 物价局能定比特币损失费吗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跟Q币一样,属于虚拟货币,不同的是,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获取比特币的过程被称之为比特币挖矿,而比特币蚂蚁矿机就是专业的挖矿机。
比特币是不受政府和某机构去发行的,同样物价局是无劝监管比特币。
Ⅳ 参加博饼抽奖,中了最大的奖(300币),可是第二天一样的活动,商量把奖励设置成1000币,合理吗
同样的游戏规则,同样的参与条件同样的第一名。我早一天参加。姐比晚一天参加的人是人江平。要拆了很多商家可以这样自由更改奖品吗?感觉很不好。
Ⅵ 初中学生一学期要交一万多人民币合法吗
如果乡下公立学校,正常不需要如此昂贵的学费。如果是私立学校行为,存在如此贵的学费,你可以向物价局反映情况。
Ⅶ 广州国晟鉴证是不是诈骗公司,鉴定一个币花了一万三千八,怎么办求助大家
你真是有钱
鉴定那玩意干啥
自己保存好、收藏就可以
乱收费,鉴定收费乱象,就是糊弄你的
投诉到物价局试试
Ⅷ 零知兑数字货币最高多少钱最高价
虚拟货币排行榜
数字货币排名情况可以根据多个纬度衡量,比如最常见的是市值,技术能力,和落地成都,还有通过24小时涨跌幅,24小时成交额榜单,24小时换手率等。为了数据准确性,我们以市值榜单来为大家罗列下虚拟货币的排名。
我们先那一组数据来看看工信部是怎么衡量数字货币的价值的: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正式公布了首期全球公有链技术评估指数及排名,ETH以129.4的总指数排名第一,而BTC仅排在第十三位。
而且这次的排名方式,是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不提加密货币,只是说公有链,首批评估对象名单分别为:比特币、以太坊、 瑞波币、莱特币、比特币现金、卡尔达诺、恒星币、NEO、埃欧塔、门罗币、达世币、新经币、以太坊经典、量子链、纳诺、应用链、大零币、Verge、Stratis、云储币、斯蒂姆币、比特股、字节币、波币、Decred、超级现金hcash、科莫多币、ARK。该榜单前十名分别为:ETH、STEEM、LSK、NEO、KMD、XLM、ADA、IOTA、XMR、STRAT。
如果按照市值排名的话,结果会有更大得不一样:以下数据以币牛牛App取值,市值价格谨代表撰稿时的
第一名:比特币(BTC)
现价:26428元,市值:4600.18亿人民币,发行总量2100万,流通量1740.6万,流通市值4602.07亿,发行时间2009.01.03
第二名:瑞波币(XRP)
现价:2.36元,市值:951.92亿人民币,发行总量1000亿,流通量:403.27亿,流通市值:951.81亿,发行时间:2011.04.18
第三名:以太坊(ETH)
现价:734元,市值761.36亿人民币,发行总量1.04亿,流通量:1.04亿,流通市值:761.36亿,发行时间:2014.07.24
第四名:恒星币(XLM)
现价:0.98元,市值:188.34亿,发行总量:1045.23亿,流通量:191.55亿。流通市值:188.43元。发行时间:2014.08.01
第五名:比特现金(BCH)
市值:1377.000亿人民币币种价格:8101.75人民币,货币总量:2100万比特币现金发布于2017年8月1日,由部分比特币开发者共同创造,属于新版比特币。2015年到2017年,比特币价格涨势迅猛,不同派系为争夺更多计算机网络资源,竞争异常激烈,其中一阵营为了脱出竞争环境,另创版本,重建区块链币种。比特币现金修改了比特币的代码,将区块大小提升至8M,采用二层网络,减少了比特币网络工作量,在不破坏比特币区块链原有结构和安全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比特币网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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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腾讯在游戏里面卖的道具经过物价局批准吗
这个属于虚拟货币,腾讯想出多少钱就出多少钱,我们能做的就是,不买!
Ⅹ 刑法修正案九对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则是以虚拟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在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为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账号,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来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是网络虚拟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世界。因此我们本文中对虚拟财产采广义说。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是“虚拟”的而不是现实中的财产。它必须是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质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是现实世界的替代品。如当当网、淘宝网等网上购物中的货币等,这些货币仅仅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虚拟的属性,其中的财物不属于虚拟财产。再如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资金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记载现实财产的数据库崩溃,现实财产实际上并不受损失,这些电子资金也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但对于QQ和E-mail等,虽然与现实中的邮箱、书信类似,其中的功能远非现实中的邮箱、书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网络相册、网络硬盘、虚拟空间等等,所以我们认为QQ和E-mail等可以成为虚拟财产。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虚拟财产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或论坛的高等级的帐号(ID)、数字较好的QQ号码和E-mail等。网络用户通过自身不断的网络社区活动,使自己在网络社区中的级别提升,从而在网络虚拟社区中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和权限。这类虚拟财产可以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或付费取得,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号,并非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只是由于此类资源具有满足网络用户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为网络用户所追求,从而出现了现实的买卖行为。而如今九、十位数中的数字较好的QQ号码,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付费取得。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发行并出售的,用于网络消费的虚拟货币,如游戏点数。这类虚拟财产一般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购买。
第三类是网络用户在享受某种网络服务时根据既定的规则所取得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设定中的物品、装备、宠物,或他人的网络虚拟货币,从而成为自己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通常是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也可能通过网络服务商或其他玩家购买得到。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
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所以我们认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日后也并不想归还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娱乐目的或其他恶意,如报复等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使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问题解释》规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这里,《盗窃问题解释》也没有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道理是一样的。
2、盗窃他人未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
如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的五位、六位的QQ号,或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网络上明码标价可以变卖的物品、装备等。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其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就等于侵害其现实的财产,而且行为人将该虚拟财产加以了变卖,实际上已经牟利,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后一种行为,由于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尽管该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是供自己留用,并没有变卖,该虚拟财产并没有与现实世界发生任何交互和有意义的联系,其所具有的现实世界中的财物的性质并没有体现出来,还完全属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特别是从网络服务商那里盗窃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该虚拟财产,而网络服务商也并没有失去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我们认为刑法不宜介入,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定盗窃罪除了盗窃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外,还要达到情节上的标准,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认定盗窃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对于虚拟财产的估价,不少人提出了这样几种方法: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或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或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或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来代替;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以一段时间以来转让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对虚拟财产估价是非常困难的,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虚拟财产的价值不遵循价值规律,不能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次,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因人而异,同样的虚拟财产,数额差异会很大,这有违刑法适用公正原则;第三,黑市交易本来就不公开且价格变化无常,用不公开和不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是荒谬的;第四,让运营商充当物价局的角色,运营商就具备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显然是不妥的;第五,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换”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的估价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呢?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来说,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物”属性,其价格是客观可信的,盗窃数额无疑应按交易价格认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盗窃数额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毕竟只有现实生活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私财产,才是刑法要保护的客体。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用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能准确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具有合理性。
2、对于没有经过交易的虚拟财产来说,如玩家在游戏中“练”出来的虚拟财产,由于游戏过程并不产生价值,因此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进行认定。如,2004年8月,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颜某被聘为会务人员。颜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然后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截取他人网易通行证号,窃得多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并转卖,非法获利3000余元。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
3、对于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的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和牟利的价格不一致时,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还是行为人牟利的价格呢,我们认为以交易的价格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这就是说,对于被盗物品的价格,一般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如果销赃数额更高的,盗窃数额应当按销赃数额计算。同样,盗窃虚拟财产的,如果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价格的,一般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计算。但如果牟利价格更高的,则应当按牟利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