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虚拟货币交易
⑴ 支付宝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是骗局吗
虚拟货币是一种技术手段并不存在骗不骗一说。近几年来,手机发展的越来越快同时带动的还有支付方式的转变,生活中已经很少一部分人用纸币支付,大部分都开始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因为方便快捷而受到了大众的欢迎,尤其是支付宝更是很多人支付时会选择的方式,它上面还有花呗,借呗等多种产品方便了很多人,但是最近支付宝却明确禁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
支付宝这次也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才做出的这样的决定,而我们平时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要注意,要在彻底了解之后才能去购买,不能够盲目的听从别人的看法,投资需要谨慎啊!
⑵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⑶ 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涉嫌违法,什么才是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声抵制虚拟货币炒作,并认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涉嫌违法,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至于什么是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其实非常简单,只要符合给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业务、兑换业务、买卖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识别以及信息展示等,都属于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总的来说,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主要包括以上两点。而且在我看来,一旦打击了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那么可以说是打蛇打七寸,整个币圈可能都会为之崩盘。
⑷ 支付宝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到底违法不
支付宝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违法不违法。近日,支付宝发表声明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引起了热议,不过大部分都对支付宝的这个行为表示支持,认为支付宝的这个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虚拟货币的用途有很多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虚拟货币虽然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有些虚拟货币中却存在像传销之类的行为,它的货币形式多样就会出现各种骗局,对于想要投资的人来说一定要谨慎,等全部了解以后再做出决定。不过现在互联网发展的越来越快速,可能什么时候虚拟货币也会有更好的发展吧。
⑸ 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在这背后人们该思考什么
比特币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币带来的风险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比特币账户里面的钱会被转走,犯罪团伙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账号密码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网络交易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对受害人就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在现在虚拟账号也有很多,非接触式诈骗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在我们发现财产受到损失并且确定是违法犯罪分子盗窃,诈骗等,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保留自己的相关证据,将自己的经历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对于我们是公平的。
⑹ 官方宣布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会导致多少人爆仓
官方宣布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动作,是一种维护金融安全的行为。根据最新一次澎湃新闻的报道,在官方打击虚拟币的消息放出后,虚拟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震荡,期间参与虚拟币投资爆仓的人数,可能高达78万人。
二、虚拟币的交易场所安全性差。传统的金融工具,往往被放在官方设立、认证的持牌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接受监管。因此,无论是股票、基金,还是期货、期权,其撮合交易往往能够做到相对公平、公开、公正。
然而,虚拟货币的投资并不被官方认可。因此,这类金融工具的投资者,往往很难在一个相对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所里完成交易。这就意味着投资者不但要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还要承受交易渠道安全性的风险。
因此,我们并不建议普通投资者,参与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
⑺ 央视一台报道警方破获二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
以下是央视2报道的代币传销骗局视频连接:http://tv.cntv.cn/video/C11350/
现在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睿翼猖獗,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掌握的资料,百川币与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BBT(经媒体多次曝光现已改名为摩根币)类似,都是披着虚拟货币外衣进行的非法传销。
⑻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有啥“套路”
自比特币发行之后,虚拟货币大行其道,这种由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由于其隐蔽性,一直伴随着各种洗钱犯罪。由此在虚拟货币进入中国之后,中国政府直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是依然有很多人执迷不悟。
由于杠杆放大了风险,波动稍微大一点就会导致爆仓,这也是正是这些骗子团伙希望出现的情况,因为只有投资人亏损的钱才是所谓的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背后骗子团伙赚的钱,就跟十年前国内出现的一大批炒原油期货的骗子平台一样。
⑼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