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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市场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7-05 12:27:01

1. 货币的基本职能是

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 货币价值尺度是货币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即货币充当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尺度。

2. 在中国合法的虚拟货币都有哪些

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2)虚拟货币市场部门职责扩展阅读

执法从严: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3. 虚拟货币能不能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的职能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国家发行的,而是企业生产的一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不是货币。所以不具备货币的职能。

货币 CCY本质上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约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货币的契约本质决定货币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一般等价物,贵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等。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和记帐单位。实物货币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既包括流通货币,尤其是合法的通货,也包括各种储蓄存款,在现代经济领域,货币的领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电子货币。货币区是指流通并使用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货币区之间在互相兑换货币时,需要引入汇率的概念。在现代经济中,货币起着根本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在宏观经济学中,货币不仅是指现金,而且是现金加上一部分有形和无形的资产。

4. 货币具有哪些职能

货币一共具有五大职能,具体如下:

1、价值尺度

指的是用货币充当衡量商品所蕴含的价值量大小的一种社会尺度,而货币之所以能够拥有价值尺度职能,是由于货币本身也存在价值,因而能够用自身的价值来作为尺度进行衡量其他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大小;

2、流通手段

指的是将货币作为不同商品之间进行相互交换的媒介,即购买手段的职能,该职能的主要特点就是可以在商品买卖中,让商品的让渡和货币的让渡得以在同一时间内完成。

3、贮藏手段

指的是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而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货币的贮藏手段这一职能的作用是可以自发地调节社会中流通的货币总量。

4、支付手段

这一个职能是因为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随之诞生的,在商品赊账买卖中,货币可以用来支付买卖中存在债务,在之后又被发展成支付地租、利息、税款、工资等。

5、世界货币

指货币越出国内流通领域,而在世界市场上执行一般等价物作用的职能。贵金属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作为一般的支付手段,用来支付国际收支的差额,作为一般的购买手段,用来购进外国商品,充当财富的绝对社会化身,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5.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6. 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

反假货币工作是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主持下,以及人行的支持促进下,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开展取得了不错成效,反假货币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反假货币活动不断深入,帮助社会公众不断提高反假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币蔓延态势。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犯罪分子伪造货币的手段也不断提高,犯罪活动日趋专业化和高智能化,伪造的货币欺骗性更大,由于反假货币宣传存在局限性,反假货币治理存在滞后性,一些不法分子仍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漏洞,向社会输送假币,对金融安全及人民币流通管理造成影响,对人们形成危害。
基层金融机构是反假货币工作的第一阵营,是反假货币工作的执行者,是抓好基层反假货币工作的践行者。如何更好地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如何更好地维护当地金融安全及人民币信誉,都是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的。为此,我们必须经常发现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思考促进本地区人民币反假工作深化的新方法。构建更为广泛、有效的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和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技能,增强全社会反假意识,已成为我们基层反假货币工作者的使命。
一、基层行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假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反假意识淡薄。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公众收到假币以后的第一想法是将假币如何使用出去,而三成以上接受调查的公众都有过误收假币的经历。对收缴假币配合不积极,想方设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个人利益至上的利益思维还没有真正转变。除了集市、农贸市场,大大小小的民间赌场也成了假币泛滥的重灾区,以假乱真,浑水摸鱼的情况不在少数。
二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反假积极性不高。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各方面原因很少深入开展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致使一线反假人员反假综合技能整体水平不高,对群众迫切需要的反假货币知识和反假货币技能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三是反假设施不齐全,小面额假币警惕性不高。个别基层金融机构网点配备的验钞仪器相对落后,有些已使用多年,未及时配备新型人民币反假验钞仪器,导致工作人员缺乏仪器防假技能。不少商家店面使用的验钞仪器都是多年使用,很少及时更新,对变造假币缺乏灵敏度,尤其对小面额假币警觉性不高,容易误收误付。
四是对季节性假币泛滥情况重视还不够。据了解,每当6、7月份梅雨季节来临之际,是假币容易鱼目混珠之时。农行某县域支行前10个月共计收缴各类假币8410元,光6、7月份就收缴了近2700元。原因是梅雨季节里,纸币容易受潮变涩,在进行验钞时就会频繁发出报警声,使得群众容易将假币报警也当成是真币的误报,一旦缺乏警惕,就会误收假币。
(二)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效力不持久。不少基层金融机构仅在每年度的反假货币宣传周、宣传月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反假宣传存在阶段性、季节性、“一阵风”现象,未能长久开展下去,并没有把反假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则很少采取一些经常性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内容较单一。基层行在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在宣传方式方面,大多采用悬挂横标,分发传单,设置宣传咨询台等方式进行宣传,并没有结合群众与假币接触的实际进行富有特色的宣传。在宣传内容方面,其对人民币防伪特征及识别假币宣传得多,能敲响警钟,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例宣传得少。此外,对有关反假货币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和反假货币工作进展程度及成果宣传少。
三是宣传辐射范围较窄。以某县域支行为例,自2009年“反假货币示范园地”创建活动以来,几个较发达镇乡以及示范园区辐射圈范围内的地区还能有序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广大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宣传,仍得不到有效改进,造成了反假工作的宣传盲区,使大部分农民防伪知识仍相当贫乏,客观上给假币的泛滥提供了生长土壤。
(三)反假队伍不充实
一是假币识别人才匮乏。当前,在农村能识别假币的人员少,就是在各大金融机构中,能徒手分辨假币的人员也不多,大多是借助验钞机等验钞手段进行鉴别,真正能经受市场交易考验的不多。
二是反假货币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具有识别假币技能的专业人才也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系统培训,反假货币宣传只是兼职的角色,假币收缴只当做是银行临柜工作的一部分,真正能经常性参与到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专业人士不多。
(四)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部分一线柜员存在畏难情绪。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反假货币工作存在担忧,一方面担心客户不配合假币收缴,反而闹事投诉,导致工作难开展,恨不得不进行收缴;另一方面碍于人情,对亲朋好友进行假币收缴的有点下不了手的意思。于是导致违规操作仍有发生,对“假币零容忍”政策口是心非,严重影响了反假货币工作的开展。
二是宣传口径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窗口没有设置醒目的“假币一律没收”警示牌,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在没收假币过程中,出于亲情、友情、存款任务考核等因素考虑而放弃对假币的收缴,致使假币继续在社会中流通。
三是假币收缴表层化。对于发现的假币,一般只停留在就事论事,不深挖源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才上报公安机关,结果是即使遇到一人多张假币的情况(指一段时间内同一人多次出现假币),也不会主动对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其危害性,更不用说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备情况了。
(五)奖罚机制不全
一是奖励机制缺失。现行管理办法对基层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收缴战线实施的假币收缴并没有奖励措施,而是将反假货币作为一种义务施加给基层行。基层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做的好了并没有奖励,因为全年仅有个别机构有资格获得评选资格;但偶尔却还因为没有履行到位反而要遭到群众的举报,甚至人民银行的罚款,积极性难以真正激发。
二是惩罚机制不严。不少群众在被实行假币收缴时,还抱怨是自己倒霉,没有到自己已经混熟的金融机构存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假币收缴规定时打了折扣,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但这些情况少有被通报惩罚的。各金融机构内控部门在对假币收缴行为采取事后监督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也仅仅是罚款100元至200元了事。有的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默许了这种违规现象。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创新宣传方式,延伸反假触角
一是要重塑理念。基层金融机构要彻底改变过去人民币反假“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期间紧一阵,活动过后就放松的短期思想意识,树立长远思想,制定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真正把人民币反假宣传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要在已取得不错成绩的“反假货币示范园地”的基础上,扩大辐射范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材料进行宣传,如采用定期深入各基层村播放制贩假币典型案例录像、深入集市及农贸市场设点进行真假币实物对比、真假币特征图片展示、讲解咨询等人们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宣传,使人们知法、守法,并鼓励其敢于用法律武器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是探索社会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机制。一方面,可寻找社会影响好的学校作为试点,通过配合学校的诚信教育,积极将反假货币宣传的触角伸向学校,大力培训中小学的教师和学生,普及反假知识,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反假意识和识假能力,进而逐步提高其所在家庭的反假货币自觉性。使“爱护人民币,杜绝假币”,“抵制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的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结合各大乡镇正在大力开展的各类如火如荼的文化宣传和基建项目,利用农村文化工作站,妇联等群众身边的组织,加强反假货币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宣传窗,宣传站,宣传标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筹建反假货币宣传队,将反假货币工作与文化宣传联系起来,将反假货币观念同人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做到“认识人民币,爱护人民币”。
四是要努力将反假货币的触角延伸到市场交易环节。基层金融机构收缴进来的假币,多数是商贩、商家、个体老板在存钱缴款时被发现的,而这些人往往是误收假币最多的人群,也是受假币坑害最严重的群体。基层金融机构仅仅是假币收缴的第一线,而非假币流通的第一线。因此,应积极开展对这些群体的反假货币宣传,对上规模,有条件,日常现金交易量大的客户,基层金融机构可以大胆为其提供验钞设备,并且负责机具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将反假货币工作推进到市场交易第一线。
五是积极构建电子结算网络。减少现金交易才能减少假币流通的几率,使用电子支付渠道进行转账、汇划、结算,从而替代现金支付,可以达到完成交易的目的,还能省时省力。因此,基层行应该大力推广转账机具的应用,积极构建电子支付网络。如为商户安装电话转账宝、POS机,推荐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倡客户进行无现金化交易。与此同时,基层行还应妥善做好相应的推广、辅导、维护工作,帮助客户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此,商户们慢慢得便养成了习惯,自觉减少了现金交易频率,进一步压缩假币流通的空间。
(二)不折不扣执行,打造放心网点
一是依法收缴假币。各金融机构窗口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假人民币应及时予以收缴,严格遵守制度,坚决按照不怕伤感情不怕得罪人的原则进行收缴,并严格执行“人民币使用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假币从金融机构流出的空子。
二是要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在严格执行假币收缴规定的同时,基层金融机构还应努力构建人民币收付安全工程,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要强化临柜窗口的服务工作,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提高全体一线员工的反假意识和反假积极性,切实履行银行人的职责,对自己负责,对群众负责。要不断提高服务透明度,承诺服务内容,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假币从窗口再次流入社会的现象,不断提升人民币管理工作水平。
(三)构建培训机制,完善考核机制
一是积极构建反假货币培训机制。基层金融机构应加大反假货币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反假货币资格证书),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队伍。既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传递各类新兴的假币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也要把反假货币作为日常工作任务,利用动员存款、放贷收贷收息的时间,及时向各开户单位会计出纳、个体户、集市商户等人员传授识假辨假技能,并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传授反假知识,提高人们的反假水平。
二是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的反假货币考核制度。每年对全市范围内各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反假货币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适当奖励;对违反收缴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在整个金融系统内作出通报,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做到奖罚分明。健全和完善反假工作的考核制度,促进反假工作规范化、正常化管理,为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基层金融机构也应从各自实际出发,对系统内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敲定一个奖罚标准。对每年系统内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到位,假币收缴数量排名前几位的进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督导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从严处置,努力在基层行反假一线构筑一道防护门。

7. 货币的职能是什么

货币职能是指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货币的这五大职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最基本的职能。货币首先作为价值尺度,衡量商品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然后作为流通手段实现商品的价值。

8. 虚拟货币的职能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来维护一个完整的、分布式的、不可篡改的账本数据库的技术。它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实现一个统一的账本系统。
未来区块链会应用于任何领域,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区块链技术被视为下一代价值互联网的主要协议之一,任何缺乏信任的生产生活领域,区块链技术都将有用武之地。从数字货币到证券与金融合约、医疗、游戏、人工智能、智能合约、物联网、身份验证、资产交易、电子商务、社交通讯、文件储存等等领域都可以进行广泛应用。
医疗方面
用区块链技术对个人医疗记录进行保存,就有了个人医疗的历史数据,可以理解为区块链上的电子病历。未来看病或对自己的健康做规划就有数据可供使用,而这个数据真正的掌握者是患者自己,而不是医院或某个第三方机构。另外,这些数据有很强的隐私性,使用区块链技术也有助于保护患者隐私。
支付系统
与现有的传统支付体系相比,区块链技术能够避开繁杂的系统,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不涉及中间机构,即使部分网络瘫痪也不会影响整个系统运行。这种方式有着低价、迅速的特点,而且无需中间手续费。
银行业
作为一种数字化,安全防干扰的账户,区块链实现了银行业的核心功能:即价值的安全储存和转移中心。国际上一些嗅觉较为敏锐的银行已开始积极筹谋,投身区块链研究和应用大军中,以期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获取主动权。
区块链身份认证
区块链具有人人都可查阅的特性,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查询区块信息,高透明的特性也让区块链充满魅力。未来身份证和户口本基本不需要了,因为每一个身份信息都可以写入区块链里,当需要验证信息的时候,只需要查阅就可以找到。
选举
基于在区块链上的投票交易,可以确认没有票被修改或删除,不会有不正当投票。
房地产
区块链技术可改变房地产市场的运作方式,它能合并许多复杂的流程和房地产公司通常要处理的事例,加快交易进程、减少欺诈行为,为每一个参与者提供更透明、安全的交易。提供了一个途径去实现无纸化和快速交易的需求。
证券发行与交易
一般股票等证券交易出现各类错误的概率过高,需要人工纠错,因而延长了交易结算所需的时间。通过分布式账本进行交易,可以实现整个流程的自动化,提高安全性和效率。交易方身份、交易量等信息被实时记录在区块链上,加上公开透明、可追踪的系统。有利于证券发行者和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维护,可减少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的发生。
区块链在相对封闭、存在多方信任问题,以及承载价值传递的场景中,有着独特的技术优势,也展示出独特的魅力,具有很大的应用想象空间。在当前阶段,区块链在部分场景中很值得探索。

9.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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