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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泄露个人信息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7-06 06:15:58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1)虚拟货币泄露个人信息案件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⑵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⑶ 个人信息泄露的泄露案例

自2011年国内最大的IT技术社区CSDN曝出泄密事件以后,网站被拖库和撞库事件不断发生。2014年,撞库攻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期。2014年,包括无秘(原秘密)、大众点评网、搜狐、安智网、汽车之家、搜狗、印象笔记等多家国内知名网站都遭到了撞库攻击,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泄漏。
从12306信息泄露、携程信息泄露,到近期江苏省公安厅曝出海康威视监控设备安全隐患事件……种种迹象表明,对于正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案例1:“琼女郎”俞小凡被骗800万元。俞小凡去年12月18日接到诈骗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公安”,指控俞小凡涉及诈欺案件,必须监管其账户存款,要她将存款转到指定账户,俞小凡立刻乖乖照做。透过网络转账总共汇款6次,金额高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汤唯遭遇电信诈骗,被犯罪嫌疑人骗走人民币21万余元。汤唯事后已向松江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松江公安确实接到汤唯自称“被电信诈骗21万余元”的电话报案,并介入调查。

⑷ 泄露个人信息罪怎么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4)虚拟货币泄露个人信息案件扩展阅读:

一、个人信息定义类型:

1、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2、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3、识别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二、个人信息特征:

1、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3、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

⑸ 丹阳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他们是如何贩卖个人信息的

他们主要通过搭建虚假网贷平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经中介层层倒卖获利。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当中,居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引起了所有人的重视。日前安阳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历经数月侦查,将30余名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在这个网络化时代当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仿佛已经变成了一块肥肉,而很多人在个人信息安全上的不重视,也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这是在信息化时代当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做的保护。

⑹ 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怎么处罚

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虚拟货币泄露个人信息案件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⑺ 虚拟货币开户能否骗取个人信息

虚拟货币开户当然可以骗取个人信息了。因为用户注册的时候需要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身份证、照片、邮箱等等。在国内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需要平台的自律。
现在国内的小山寨币平台泛滥成灾,用户信息泄露更是严重。所以选择平台的时候需要慎重。比特币、瑞泰币、活力币都是有自己的市场定位的,没有市场定位的币是没有存在价值的。

⑻ 网络支付泄露个人信息会被判刑,互联网犯罪终于被约束了吗

在互联网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们使用语言更为随意和不加约束,散播流言、歹意攻打、谩骂泄愤、人肉搜索等现象相配普遍,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不法行使信息网络、赞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何问题的解释》。对于互联网犯罪有着极大的约束。

在完善法治的同时,呼叫道德文明在网络层面上的回来。好比,韩国民间发起的“好心回帖”运动,曾经让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树立起和睦的网络观念。当文明交换、理性讲话成为网上共识,恻隐之心、怜悯之心成为自遵循的道德律令时,我们的网络环境才会进一步净化,网络暴力才能失去植根的土壤。

⑼ 泄露个人信息一条被抓了怎么处理

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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