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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杭州市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4-14 02:31:56

㈠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㈡ 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资料

这算是一个比较前沿的法律问题吧,应该没有相关的书,不过我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给你。
应该就是这两周,韩国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件,做出了一个判决,大意是承认虚拟货币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公民的私有财产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侵权方输的。然后我记得,文章还提到,中国至今没有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例,所以,韩国的判决可以说是法律界对于虚拟货币最初的态度立场。
因为是手机上的,没有办法搜索原文给你。我就记得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㈢ 久宝币合法吗杭州汇众开展久宝币虚拟货币,投15000元,每天可返现500元,拉一个人再外加100

一听就是骗子,你想想,先不算拉人的钱,你投入的钱,按这说法一个月就能收回,那么年收益就有1200%,这么高的收益不是骗局是什么?

㈣ 何建华的调研成果

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本科毕业论文2004年第7期《浙江审判》和2006年第4期《杭州法学》。
2、《乘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2004年7月30日《北方出行导报》法律版。
3、《本案将黄某作为人质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2004年8月3日,《中国法院网》。
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
5、《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2004年8月6日,《中国法院网》。
6、《花季少年勿陷犯罪深渊》(合作)2004年11月12日,《今日桐庐》。
7、《同样撞死一人为何判刑不一样》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报》)。
8、《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2005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
9、《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2005年《中国法院网》。
10、《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大法律信息网》。
11、《对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的质疑》2005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
12、《初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5年第3期《甘肃社会科学》)。
1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7、8合辑。
14、《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2006年第1-2期《法律适用》。
15、《入户抢劫后放弃财物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2006年第2期《杭州审判》。
16、《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004年《中国法院网》。
17、《擅自砍伐杉木幼林应定滥伐林木罪》2004年5月9日,《中国法院网》。
18、《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2004年《中国法院网》。
19、《入室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2007年11月《浙工大法律评论》第三卷。
20、《入户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3辑。
21、《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2006年第7期《浙江社会科学》。
22、《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2006年第4期《杭州审判》。
23、《民政局能否代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张权利?》 2007年第3期《中国审判》,2007年3期《广州律师》转载。
24、《浙江桐庐-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案》2007年人民法院网。
25、《桐庐: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主体适格》2007年第3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
26、《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例)2007年第4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
27、《拾得他人借记卡及秘码支取现金行为的定性》,2007年增刊总第165期《法学杂志》。
28、《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2007年10月23日提名奖,
29、《论和谐社会下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收录2007年10月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
30、《无名尸民事权利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08年11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31、《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的方法变现行为的定性》(案例分析)2007年4期《浙江审判》。
32、《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方法变现行为如何定性》2007年2期《杭州法学》。
33、《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4期总第14期《杭州法学》。
34、《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
35、《被告人通过亲友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第3期《杭州审判》。
36、《通过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20期《人民司法案例》。
3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6辑。
3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杭州审判》。被评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
39、《司法权威的进路探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40、《明知盗窃而接受雇佣实施接送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9日。
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浙江消防》2008年第3期。
42、《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43、《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报》,主题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暨刑事法前沿问题探讨”,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审判有奖征文三等奖。
4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1、2合辑。
45、《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09年3期,总第11期。
46、《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6辑。
47、《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修改稿),2010年《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8辑。
48、《我的八小时以外》入选(2011年)浙江省法院学术研讨20周年《我与法院学术研讨》纪念文集。
49、《激情与动力》2009年4月1日在杭州市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稿(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年第一期法院工作简报转发)。
50、《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
51、《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如何认定》《杭州法学》2011年第1期。
52、《“北大”使我走上学术研究之路》2011年1月4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53、《盗窃游戏虚拟货币行为的认定》《杭州审判》2011年第1期。
54、《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定盗窃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6辑。
55、《徐兴华盗窃案》《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12年1期,总第23期。
56、《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2012年5月3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调查与研究专刊之一》。
57、《兰燕红贩卖毒品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11辑,总第89辑。
58、《审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与刘刚合作)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2013年度优秀奖。
59、《刑事疑案审理方式略论》2013年第3期《杭州审判》。
60、《徐兴华盗窃案》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案例。
61、《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行为的分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8辑,总第110辑。

㈤ 什么是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举个例子,比如说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事实意义上都是用真实货币充值的,或者说是你在游戏中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戏奖励(游戏装备或等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凝结了你的劳动,形成劳动所得,所以当别人侵犯了你在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构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戏诈骗,游戏帐号盗窃等

㈥ 虚拟货币公司倒闭后的案例

27岁的裘辉利用在网络公司任职的便利,私自将存有虚拟货币的账户解冻并低价销售,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裘辉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2005年11月1日,裘辉在工作时发现公司的网络帐户中有三个存有虚拟货币的帐户处于冻结状态,于是私自将三个帐户解冻,将帐户内的虚拟货币16.24519万卡拉全部购买了公司的各种游戏点卡,共价值16.2万余元。裘辉将游戏点卡低价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15万余元。2006年6月28日,单位找裘辉调查时,其承认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还公司12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裘辉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裘辉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所在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http://www.fcx114.com/cxbg/7451.html

㈦ 虚拟货币投资靠谱吗是区块链吗会不会被骗

现在虚拟货币各国都处于研究阶段,区块链都是大公司在研究,大公司有风险投资,不会去找个普通人投资,所以普通人能投资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链,都是假的。

㈧ 智天cic股权币在杭州上市了吗

四天cac股权币的话,在杭州的话是没有上市的,这个东西的话,我认为不靠谱

㈨ 杭州市哪里有钱币(错版币)收藏市场!当面交易市场

如果您知道行情,可去古玩市场、集市、旧货市场那里有这方面的交易。能出手就出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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