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虚拟货币
㈠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㈡ 虚拟货币是骗局吗
这就是关于比特币是不是庞氏骗局的问题。
庞氏骗局是一种诈骗性的投资运作,它是利用投资者自己的钱作为回报支付给投资者,或者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支付给老投资者,而非通过公司本身经营所赚的钱作为回报。当没有足够的新投资人加入便导致庞氏骗局瓦解,最后的投资人便会蒙受损失。
比特币是一个无中央管理机构的自由软件项目,因此,没有人能够对投资回报做虚假的陈述。就像其他主要货币,如黄金、美元、欧元、日元等,比特币不能保证购买力并且汇率是自由浮动的。由此导致的波动性使得比特币持有者无法预测获利或损失。事实是,由于其有用的和有竞争力的特性,比特币正在为成千上万的用户和企业所使用。
㈢ 有什么可以投资的虚拟货币
新一代比特币-比特盛世诞生
大背景: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带来极高投资价值
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幕,会上指出我国未来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深入实施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尤其在金融领域的落地应用,更是成为科技界和金融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1、区块链的价值来源在于其能完美解决当下金融行业痛点:
当今资产证券化、保险、供应链金融、大宗商品交易、资产托管等多个金融场景中,由于参与主体众多、信用评估代价高昂、中介机构结算效率低下等原因,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难以有效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流程繁复冗余、信息验真成本高等核心痛点。
2、区块链为什么能解决上述痛点:
区块链技术集成了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内置合约等多项基础技术,构建了一种以更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可以实现所有市场参与人无差别获取市场中所有交易信息和资产归属记录的能力,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智能合约嵌入减少了支付结算环节的出错率,简化了流程并提高效率;同时各参与方之间基于透明的信息和全新的信任机制无需再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信息确认,这将大大降低各机构之间的信任成本进而降低金融服务价格和交易成本。
3、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 数字货币
其中以比特币最为出名。而在比特币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大量其他种类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如:比特盛世。
② 支付清算
与传统支付体系相比,区块链支付可以为交易双方直接进行端到端支付,无需借助银行体系,在提高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能得到大幅的改善。
③ 数字票据
④ 银行征信管理:区块链的优势在于可依靠程序算法自动记录信用相关信息,并存储在区块链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上,信息透明、不可篡改、使用成本低。
⑤ 权益证明和交易所证券交易
欧美各大金融机构和交易所纷纷探索以区块链技术为蓝本打造下一代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应用研究。
4、区块链发展前景
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深度和广度还远未饱和,应用前景广阔。未来发展区块链技术以联盟链为切入点将最具生命力,并对传统金融行业痛点的改造产生重大效果和深远影响。
响应区块链的良好投资前景,国内企业阿里巴巴、京东、网络均已入局。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金融场景应用带给我们安全与便利的同时,更会提供给我们更广阔的投资空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兴起和价格暴涨(比特币2009年刚上市时约人民币2角钱,现今价格7300美元左右!)就是最好的证明,嗅觉敏锐的人已从中获利颇丰。
新一代比特盛世币的理念及技术实现
摘要:这是一款以中本聪所开发的比特币为基础,改进并添加了诸如双层奖励制网络—也称为主节点网络,等多项新功能的加密数字货币。其中还包含为提高可互换性的匿名支付(比特盛世),和在不依赖中心权威下实现即时交易确认的即时支付功能对接(p2p商城)。
1. 介绍
2009年,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自那以后,比特币已迅速在主流应用和商业用途中传播开来,成为首个吸引大量用户的数字货币,是数字货币史上的里程碑。不过从完成交易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接收的情形,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比特币区块确认交易的时间过长,而传统的支付公司已找出使买卖双方实现比特币交易零确认的解决方案,但这一解决方案通常是要在协议之外采用可信赖的第三方完成交易。
比特币提供假名交易,实现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一对一交易的关系,并能永远记录全网发生过的交易。比特币只提供低层次的隐私保护,这点在学术界众所周知,尽管有此不足,许多人仍然相信区块链记录的转账历史。
基于中本聪成果,比特盛世以保护隐私为要旨的加密数字货币。我们在比特币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由此诞生出一个去中心化的和具备良好匿名性的加密数字货币,它支持防篡改的即时交易,又有能为比特盛世网络提供服务奖励制的点对点次级网络。
2. 主节点网络
全节点是运行在 p2p 网络上的服务器,让小节点使用它们来接受来自全网的动态变化。这些全节点需要显著的流量和要消耗大量成本的其它资源,由此在一段时间内会观察到比特币网络上的这些节点数量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使区块广播的时间需要额外增加40秒。为解决这问题,提出了许多方案,例如引入微软研究的新奖励计划和 Bitnodes激励计划。
图6:挖矿奖励模型
㈣ 卖虚拟币的时候,如果收到了黑钱的话,需要返还吗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骗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骗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㈤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㈥ 淘宝网明目张胆公开教唆客户偷金币的偷盗行为,真恶心,怎没监管部门制止呢
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㈦ 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
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
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教唆他人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㈧ 借取他人账号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虚拟货币并改其密码犯法不= =
肯定是违法的。
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的一种, 它和网民或者游戏玩家的id、等级、宠物、装备一样,都是法律上的“公私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虚拟货币并修改密码,严格的说就是构成了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你具体数额多少了,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比如江西1000元,河南1000元,上海2000元等等。当然上述数字都是指人民币,怎么确认虚拟货币的价值,可以请专门鉴定机构评估。同时还要看其他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是盗窃亲人财产;是否受教唆或者胁迫;是否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等等会在量刑时区分情况对待的。
㈨ 生产虚拟货币是否犯法倒卖游戏币是否犯法
不犯法,否则游戏的运营商和开发者劳早被处罚了。倒卖也不犯法,偷盗他人的游戏账号和装备者已有被法律处罚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