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拟货币法偿性
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人民币,是一种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其本身是货币而不仅仅是支付工具。它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具有本质不同。
支付宝、微信支付和手机银行等其实都是电子货币,并非是数字货币。这些都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方式,本质上只是一种现有法定货币的信息化过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字货币。而且,它跟Q币、比特币相比也完全不同。
平常所说的Q币、比特币,这些都属于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发行者的不同。
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发行者不是央行,而且也只能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流通,比如网上的游戏币,主要用于的是虚拟商品的购买,但一般还是不具有安全性,所以虚拟交易平台,如某智多星威客,某某一,某某八等,都是专门为此提供安全交易保障的。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比特币是非法的数字货币。
❷ 虚拟货币的常见种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等等。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福源币(F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❸ 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区别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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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❹ 虚拟货币有哪些特性
虚拟货币具有货币的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识别性)而非依赖于物理特性(比如黄金和白银)或中央权力机构的信任(比如法定货币)。简而言之,虚拟货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性,一种货币形式要具有价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对虚拟货币而言,这可以从它日益增长的用户,商家和初创企业基数上得到体现。同所有货币一样,虚拟货币的价值直接来自于愿意接受它作为支付方式的人们,这也是唯一的来源。
目前,比较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
❺ 什么是法偿性
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这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货币的法偿性,是一个生僻的法律术语,即使在法学理论中也很少用到。大部分法学家把它看作是“金融法”体系中一个特定含义的概念,用经济学的语言解释,就是“法定货币”的意思,当然,本质上“法定货币”概念的内涵要大于“货币的法偿性”,不过这两个概念一个从经济学角度、一个从法学角度定义。在金融法教科书上,“货币的法偿性”的含义是:由法律规定,在某一国境内的各类债务,均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在货币的法偿性的含义中,还有是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即一国法定货币的发行是法定的,任何非法定机构或个人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古典经济学理论表明:在商品经济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有商品所有的一切属性,用于交换,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现代商品经济中,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种职能。法偿性货币,则是在某一国主权范围内,由法律规定的统一货币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
近来,舆论对于某家网络公司“发行的”用于支付或兑换其提供服务的一种存在于信息网络中的资格标识,是否可以划入“货币”的范畴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其起因有二:一是一些电子商务运营商宣布可以用这家网络公司的这种标识在其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二是多家电子商务运营商承诺使用这种标识在其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人民币兑换。这就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这种标识与人民币的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
在网上已可以看到有金融法方面的学者讨论了这种标识的本质,并从理论上排除了这种标识对金融秩序冲击的可能性。在逻辑上、理论上无懈可击。的确,这类标识基本上只用于标志某些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的确在用户之间产生了交换、甚至被人倒卖,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实质与和校园里的饭票兑换与交换一样,因此不必耽心这类标识影响到人民币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