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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时间: 2021-04-15 09:29:52

⑴ 中国现在有几家合法虚拟货币公司

2013年央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又传出央行约谈10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其不得给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网站提供支付与清算业务。国内比特币价格从7000元左右一路跌至3300元。更有分析称比特币将退出中国,真的会这样吗?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中国虽然加大了比特币的监管力度,但是这也同样导致了比特币交易风险的进一步的上升,从比特币的本质上来讲,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风险不言而喻,如果没有人来接盘,那么比特币就缺乏开真正的价值,可能如网上所说虚拟货币很可能就像泡沫一般,最终消失在人们的记忆之中。

⑵ 中国中央银行对比特币的政策法规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比特币之家网有解读。

⑶ r币在中国有工商局注册吗

任何的收获不是巧合,而是每天的努力与坚持得来的。人生因有梦想,而充满动力。 不怕你每天迈一小步,只怕你停滞不前; 不怕你每天做一点事,只怕你无所事事。坚持,是生命的一种毅力!执行,是努力的一种坚持, 大约4月份香港上市、5月份在台湾上市、7月份在美国上市
三大主板上市后,EGD super 网络黄金会猛涨的

区块链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截至2020年5月,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虚拟货币国家工商总局扩展阅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⑸ gdc虚拟货币是国家允许发行的吗,

gdc虚拟货币不是国家允许发行的,中国政府禁止任何虚拟货币的流通和发行。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虚拟货币国家工商总局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⑹ 招聘平台为什么宣布关闭虚拟货币职位招聘

招聘品台宣布关闭虚拟货币职位招聘是因为国家不允许在继续这样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七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禁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并明确要求各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以避免工作风险,进一步保护求职者的利益。目前,boss已经关闭了虚拟货币相关头寸的发布渠道,其他与区块链相关的头寸可以正常发布。

如果发现使用微信支付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就会退款。欢迎用户举报,我们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坚决配合打击。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控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⑺ 卖虚拟币的时候,如果收到了黑钱的话,需要返还吗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骗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骗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⑻ 公安部工商总局重点打击哪几类网络传销

公安部工商总局重点查处以下四类网络传销活动:

一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

二是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军民融合”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是侵害学生、低保、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传销活动;

四是跨境操纵实施的网络传销活动。同时,对于网络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骨干分子、“职业化”参与人以及协助转移资金、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8)虚拟货币国家工商总局扩展阅读: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击

至2008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⑼ 虚拟货币在中国工商局有注册的吗

如果你指的是游戏币的话,可能已经在工商局注册,例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但如果是虚拟货币的话就没有注册,这些虚拟货币的发行公司一般都是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的。但是如果是数字加密货币的话是没有的。
虚拟货币在我国被定义为特殊的虚拟商品,不是货币,不能用于支付。知名的有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币等等。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没有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现阶段也很难能去注册。

⑽ 腾讯为何回应申请波币等区块链类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显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月申请infcoin、波洞星球、波洞星、波币、Qbanking、LinkBanking等多个商标。

腾讯区块链业务架构腾讯区块链更重视场景落地,已在供应链金融、游戏、法务存证、数字资产、公益寻人、物流、税务等领域进行了探索。今年3月,腾讯宣布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正在合作开发区块供应链联盟链及云单平台。基于云单平台,电子运单将替代纸质运单,电子签名替代手工纸质签名,通过区块链技术让其具备分布式、加密性、不可篡改等特性,保证运单数据的真实和安全,做到“可信、安全、增效、降本”。今年5月,腾讯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成立“智税”创新实验室。双方正在共同推进国内首个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发票解决方案,探索新型发票生态,希望每一张发票都可以做到可查、可验、可信、可追溯,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发票流转全过程进行管理,让发票数据全场景流通成为现实。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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