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跨境流通
A. 虚拟货币是靠什么开来流通的
那要看虚拟货币有什么优势让人们愿意去接受,下面就以比特币为例进行说明:
比特币的优势是什么?
支付自由 - 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即时支付和接收任何数额的资金。无银行假日,无国界,无强加限制。比特币允许其用户完全控制他们的资金。
极低的费用 - 目前对比特币支付的处理不收取手续费或者仅收取极少的手续费。用户可以把手续费包含在交易中来获得处理优先权,更快收到由网络发来的交易确认。另外,也有商家处理器协助商家处理交易,每天将比特币兑换成法定货币并直接将资金存入商家的银行账户。因为这些服务都基于比特币,所以它们可以提供远低于PayPal或信用卡网络的手续费。
降低商家的风险 - 比特币交易是安全,不可撤销的,并且不包含顾客的敏感或个人信息。这避免了由于欺诈或欺诈性退单给商家造成的损失,而且也没有必要遵守PCI标准。在信用卡无法使用或欺诈率高得令人无法接受的地方,商家也可以很容易地扩展新的市场。最终结果是更低的费用,更大的市场,和更少的行政成本。
安全和控制 - 比特币的用户完全控制自己的交易;商家不可能强制收取那些在其它支付方式中可能发生的不该有或不易发现的费用。用比特币付款可以无须在交易中绑定个人信息,这提供了对身份盗用的极大的防范。比特币的用户还可以通过备份和加密保护自己的资金。
透明和中立 - 关于比特币资金供给本身的所有信息都存储在块链中,任何人都可以实时检验和使用。没有个人或组织能控制或操纵比特币协议,因为它是密码保护的。这使得比特币核心被相信是完全中立,透明以及可预测的。
除了比特币以外比较流行虚拟货币有莱特币、福源币、瑞波币、狗狗币等等。
B. 政治:网络虚拟货币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为限度发行吗
不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一般都是固定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发行的,但不是按照流通中所需要的限度发行的。下面以比特币为例进行说明:
新的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挖矿”是一个具有竞争力和去中心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个人为比特币网络服务,并因此得到回报。比特币的矿工使用专用的硬件处理交易和保护比特币网络,并在交易时收集新的比特币。
比特币协议的设计方式是以固定的速率发行新的比特币。这使得比特币的挖矿成为一个竞争极为激烈的行业。当越来越多的矿工加入比特币网络,赚取利润变得越来越难,矿工必须寻求效率以削减生产成本。任何中央管理机构或开发者都无权控制或操纵该系统以提高他们的利润。任何行为如不符合该系统要求遵循的规则,都将被全世界任何一个比特币节点所拒绝。
比特币以一个可预测的逐步下降的速率发行。新产生的比特币数量会逐年减半,直到比特币的总数达到2100万个。到那时,比特币矿工也许只能通过大量的小额交易费用来支持。
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瑞波币、元宝币等等。
C. fc虚拟货币国家有政策吗
有政策,在我国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D. 监管层如何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爆,其助长非法经济活动的风险日益上升。记者日前获悉,监管层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投资比特币也风险重重。我国多位专家和监管人士反复呼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监管,已沦为非法经济活动洗钱的工
具,与此同时,这些交易平台容易受到庄家操纵导致价格波动巨大,极易让散户蒙受损失,已经成为庄家操纵洗劫散户的通道,应尽快予以取缔。
“取缔比特币交易平台,是取缔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大量兑换的通道,并非取缔比特币。”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取缔和比特币交易所相关的活动也并不影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悉,其9月1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称,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近年来在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集中交易,涉众人数逐渐扩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协会强调:“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投资者通过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等。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已被监管部门叫停。
虚拟货币多了必然会搅乱社会的秩序,限制虚拟货币是必然的趋势。
E. 数字货币在跨境电商中有什么优势,全球币也是一样吗
数字货币在跨境电商中的优势是可以全球进行流通,简化了许多流程。全球币算不上是主流的数字货币,全球流通也只是理论上可以,实际上未必行的通。而且,这种数字货币的知名度是非常低的,极有可能是一种传销币。
不懂数字货币建议不要去碰,如果感兴趣可以去关注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主流的数字加密货币。当然,也可以去关注币盈中国平台上数字货币,这些数字货币有会有固定的分红收益。
F. rec虚拟货币能用来流通,购物支付吗
肯定是不能够用来流通用来支付的,现在的货币的话都是有国家那种机构发行的,一般来说其他的货币是不具有流通功能。
G. 虚拟货币能代替美元流通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比特币网络已经能够每秒钟处理比目前的处理量大很多的交易数量。但是它还没有完全成熟到可以将规模扩展至主要信用卡网络的程度。提高目前这一上限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未来的需求也非常清楚。从一开始,比特币网络的每一个方面都在不断成熟,优化和专门化,这一过程在今后几年内仍将持续。随着流量的增加,更多比特币用户可能会使用轻量级的客户端,而完全网络节点则可能成为更为专门化的服务。
据我们所知,比特币在大部分行政辖区并没有被立法机构界定为非法货币。但是,一些行政辖区(如阿根廷和俄罗斯)严格限制或禁止国外货币。其他行政辖区(如泰国)可能限制颁发许可给某些实体,如比特币交易平台。我国则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互联网商品,因此,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想替代美元在全球流通是非常渺远的一件事情。
但是,加密数字货币也有其一定的生存空间,把加密数字货币和传统的商业模式相结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也未尝不可。最近,浮出水面的福源币和全球珠宝连锁商合作,打造一种全新的加密数字货币应用场景,类似于传统的商业积分系统。
H. 国家为什么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比特币及交易所等产业链的存在,构筑了一个法定货币之外进行资产转移、融资的违规金融市场,增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管理难度,滋长了监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已经远高于其创新价值。
(8)虚拟货币跨境流通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其他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I. 人民币跨境流通和人民币跨境结算分别指什么二者什么区别
人民币跨境流通,
指人民币在境外流通。比如,在泰国人用泰铢日常购物,其他国家的货币基本上是不被认可的和接受的,这时如果人民币也同时被接受和认可。那么可以说人民币在泰国流通(跨境流通)。
人民币跨境结算,
指一般的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并结算。以往,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都是以美元进行支付的,因为美元在国际上流通范围广容易被贸易双方所接受。现在,国务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目的就是让人民币取代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