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工具
『壹』 犯罪工具的利用“高科技”实施的犯罪
我们所办理的这种犯罪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利用身份证复印件实施犯罪。如2006年1月,某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担任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贷款规定,为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刘某等四人贷取了300余笔个人小额农户贷款,共计2000余万元。调查发现,该身份证的真实持有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已被他人使用。
二是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等复印件实施犯罪。2003年年初,被告人胡某等人虚报注册资金1500万元,在河南省某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了“XX县葛州坝华强水泥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在营业执照过期后他们采用扫描手段,伪造了一份营业执照骗取了政府批文,先后多次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实施犯罪。增值税发票实行的是“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如果纳税人根本不依法缴纳税款,完全是靠虚构事实后凭票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吞噬了税金。经济参考报曾报道,自1994年1月短短1个月内,成都、北京、深圳、福建等地先后查获票贩子百余人,收缴假发票3000余本,假公章数枚,赃款数十万元。 一是利用手机短信实施犯罪。目前我国手机用户有三、四亿,年短信量数千亿条。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虚构“中奖”、“低价邮购海关罚没品”等事实或以贩卖黑车、办理假票证、出售枪支等物品的名义,骗取对方“邮费”、“奖品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据调查,在2004年4、5月份,福建省警方曾破获此类案件1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7名。
二是利用拍照手机实施犯罪。据美联社2004年5月报道,一个名叫杰克的男子因使用拍照手机在一女子裙子下拍照而被指控犯有窥阴罪,后该男子在交纳25000万美元保释金后获得释放。佛罗里达日报2004年12月也报道了有小偷利用拍照手机在ATM取款机前窃取他人银行密码。“狗仔”们偷拍他人的身体隐私,后公布在互联网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利用电话变声器实施犯罪。据厦门日报2003年6月报道,推销电话变声器的广告称“只要将变声器接到电话或手机上,就可以任意调节自己的声音”。虽然广告也指出:严禁用本产品谩骂、侮辱他人,或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但变声器已经成为犯罪工具了:某公司依靠电话和网络进行跨区域交易,有人利用变声器伪装成客户破坏了交易,截走了资金。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同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A、犯罪的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B、犯罪的手段隐蔽性高;C、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E、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犯罪实施人以青少年为主体,而且年龄越来越低,低龄人占罪犯比例越来越高;F、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的比例不断升高。此种犯罪最为复杂:
一是“网游犯罪”。即不法分子采取设立假冒网站、发送含有假冒信息的电子邮件等“网上钓鱼”手段,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技术,盗取有关单位和网民的电子商务账号和密码,进行网上诈骗、盗窃等侵财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网民的防范意识不强,贪图小便宜等,或者利用网游游戏装备的买卖实施诈骗等犯罪。如2005年1月,安徽省发生了在网上以贩卖英语四、六级、研究生英语考试试题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
二是利用针孔摄像头实施犯罪。数码摄像头最初多应用于网友或亲友通过网络进行即时视频对话,其品种众多。据《偷窥器材全攻略》一书介绍,偷窥器材千奇百怪,其中最具有杀伤力和隐蔽性的当数针孔摄像头,被人誉为“偷窥利器”,该设备销售火爆,并且已经公开化……有此嗜好的人敢于以身试法,偷拍他人日常生活和隐私,甚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利用QQ实施犯罪。2005年8月,枣庄滕州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四人盗窃团伙,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吕某和廖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团伙作案前的联系方式,竟然是为广大网民所熟知的上网聊天工具QQ.据二人交代,四人通过QQ联系作案已有多起,曾先后在城区偷盗电动车、自行车和摩托车多辆。
四是利用虚拟游戏储值卡实施犯罪。据《电子商务时报》报道,虚拟游戏储值卡成为最新网络洗钱犯罪的工具。犯罪者往往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小广告,骗得被害人信用卡帐号,以此帐号直接从网络商务公司登记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这些虚拟货币购买网络游戏,然后将这些游戏通过网络低价贩卖换取现金。至此,游戏储值卡完成了为歹徒销赃、洗钱的任务。
五是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犯罪。著名信息技术安全公司赛门铁克日前发表因特网安全威胁报告说,计算机病毒程序的编写者以赚钱为目标,采取“认证盗窃”即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计算机缓存里的用户信息,或者采取“钓鱼”式攻击即大量发送伪装垃圾邮件、虚假电子邮件、伪造假网站,窃取或骗取用户信用卡号码、银行密码等,将病毒等作为金融犯罪的工具。
六是通过互联网贩卖作案工具。我们随便用某个搜索引擎输入“窃听器”三个字,就能在0.001秒内搜出近800页55万余篇40多万条销售信息;点击某篇信息,就可以看到通过链接或电子邮件公开出售包括窃听器、定位器、信用卡复制器、万能开锁器、定期消失笔等“特种商品”,看来采取网上“练摊”的方式公开叫卖“犯罪工具”的相关网站十分泛滥…… 第一种情况是利用儿童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犯罪分子采取哄骗、利诱、教唆手段,利用儿童个子矮小、行动灵活、容易训练,受害人疏于防范的特点,在繁华路段、公共场所对来往行人频频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这种新型犯罪方式隐蔽性强,幕后操纵者和指挥者又不易被发现,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种情况是利用乞讨人员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这类犯罪基本类似第一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利用“人体炸弹”实施犯罪。“9·11”事件后,恐怖分子随时准备着“以血肉之躯捍卫祖国尊严”,利用人的身体携带炸弹,在指定位置引爆以达到炸毁目标的目的。
第四种情况是利用人体携带毒品的犯罪。毒品贩子利用过境人员的身体,采取在衣服上缝绑、在体表粘贴和吞服、从肛门塞入而后排出等方式,逐步将毒品或制毒原料携带出境。
第五种情况是男性实施强奸犯罪。男性强奸犯罪往往表现为犯罪分子采取殴打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第六种情况是妇女实施强奸犯罪。此类犯罪是妇女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
『贰』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2)虚拟货币犯罪工具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叁』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肆』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伍』 比特币为何会成为犯罪工具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具有无国界、跨境的特点。
普通的跨国汇款,会经过层层外汇管制机构,而且交易记录会被多方记录在案。但如果用比特币交易,直接输入数字地址,点一下鼠标,等待p2p网络确认交易后,大量资金就过去了。不经过任何管控机构,也不会留下任何跨境交易记录。
犯罪分子将赃款转化为比特币后再进行交易,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无法对资金流进行侦查。
『陆』 什么是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举个例子,比如说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事实意义上都是用真实货币充值的,或者说是你在游戏中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戏奖励(游戏装备或等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凝结了你的劳动,形成劳动所得,所以当别人侵犯了你在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构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戏诈骗,游戏帐号盗窃等
『柒』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有啥“套路”
自比特币发行之后,虚拟货币大行其道,这种由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由于其隐蔽性,一直伴随着各种洗钱犯罪。由此在虚拟货币进入中国之后,中国政府直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是依然有很多人执迷不悟。
由于杠杆放大了风险,波动稍微大一点就会导致爆仓,这也是正是这些骗子团伙希望出现的情况,因为只有投资人亏损的钱才是所谓的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背后骗子团伙赚的钱,就跟十年前国内出现的一大批炒原油期货的骗子平台一样。
『捌』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玖』 中国合法虚拟货币,有哪几种
没有一种。
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
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还指出,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9)虚拟货币犯罪工具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各会员单位应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互金协会再示警:警惕“虚拟货币”投资风险-人民“虚拟货币”炒作是个真实的坑(热点聚焦)-人民网
『拾』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