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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的小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8-12 00:25:55

㈠ 本科毕业论文想写虚拟货币,请问这属于经济学研究范

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经院长批准、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分析如下:
一。
三、总之,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即为违法。

附件:

1。。,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19910711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
有个案例: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你看可以用不?
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我写论文就用这些,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这些都是可以的、根据“一”所述

㈡ 虚拟世界,虚拟货币对人的感想,大概100多字,求!!!!

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你永远不应期望通过比特币或任何新兴技术致富。对于任何听起来好得令人难以置信,或违背基本经济规律的东西保持警惕始终是很重要的。
比特币是一个不断增长的创新领域,这里有商机,同时也有风险。即使到目前为止,比特币以飞快的速度在发展,但谁也不能保证它将继续增长。任何有关比特币的时间和资源的投入都需要创业精神。用比特币赚钱的方法有很多种,如挖矿,投机或经营新业务。所有这些方法竞争都很激烈,并且没有利润保证。每个人应该对任何此类项目中所涉及的成本和风险自己做出适当的评估。
比特币是完全虚拟和非物质的吗?
比特币和人们每天使用的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网络一样是虚拟的。比特币和其它任何形式的货币一样可以用来在网上或者实体商店支付。比特币也可以兑换成实体货币比如Casascius币,但是手机支付通常更加方便。比特币余额存储在一个大型分布式网络中,任何人都无法恶意修改。换句话说,比特币用户对他们的资金拥有唯一的控制权,比特币不会因为其虚拟性而消失。

㈢ 虚拟货币原理学习心得

参加教育部辅导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2009

4

19
日—
4

30
日,我有幸参加了吉林省高校辅导员第二期
岗位培训班,
衷心感谢学校给我创造条件,
为我提供了向在此领域的资深领导和
专家学习的机会,为我和其他高校辅导员创造了相互交流的平台。

此次培训班是我来华外以后参加的专家层次最高、学习时间最长、学习
内容最全、
参加活动最多的而且是唯一的一次培训,
使我受益匪浅。
此次培训班
的授课专家有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翁
铁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发展研究院
院长陆士祯,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
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富珉,吉林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邴正,中国
伦理学会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吴潜涛,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长助理高文新,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张
彦等在思想政治教育战线上的资深领导和教育专家。

学习的内容有我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总指挥部的领导为我们讲解当今辅
导员的角色定位、国家对辅导员的政策、当今辅导员成长、出路等问题;有高校
教育战线的资深专家为我们传授当代青年的特点、
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等;
有现任
著名高校学生工作领导为我们讲授典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有教育部重点高校相
关学生工作的介绍;
有跟我们一样在一线工作的辅导员杰出代表——全国优秀辅
导员李勤为我们现身说法。
培训班使我们在各个方面受到全方位的培训。
培训期
间,
我们还相继参加了两次论坛、
两次东北师范大学参观考察,
使我们增强了交
流,增长了见识。

通过培训,我有以下几个体会,现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国家在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的相关背景、相关政策,备受鼓舞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在培训中指出,辅导员队伍是
党和国家的亲兵卫队,辅导员的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精师易得,
人师难求”

这句话把辅导员在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摆在了一个崇高

的位置上,
作为一名辅导员不但要教学生生存,
更要教学生做人,
做学生的人生
导师和良师益友是无比高尚的。
辅导员作为直接接触学生学习生活的老师,
辅导
员的言谈举止不仅影响着学生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的形成,
更影响到学生的
成长成才。
所以,
高校辅导员必须充分认清自身职责所在,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荣
誉感、
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培养优秀人才,
促进祖国繁
荣发展的神圣使命。

同时,徐处长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教育部于
2006

5

20
日制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规定》
提出了辅导员的定位问题,
高校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
是学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的组织者、
实施者和指导者,
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

《规定》指出,辅导员在高校教师的评聘中要占一定比例,评审标准独
立,评审标准要符合辅导员工作实际,成果认定要灵活。

徐处长指出,今后教育部将要结合辅导员的综合素养的提高定期举办相
关培训,组织全国优秀辅导员评选,为辅导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徐处长结合教育部“
24
号令”为我们展示了辅导员的工作重要性、工作
背景、
前途发展,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组织的全省高校辅导员岗位
培训,
充分说明了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对辅导员和学生工作的重视,
感觉备受鼓
舞,更有干劲。

二、充分认识到应切实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

新时期、新阶段的学生工作存在很多新的问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辅
导员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如何着力满足这些新期待、新要求,解决目前
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是做好新时期高校辅导员工作必须正视和急需解决的问
题。
通过有关领导和专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的讲解授课,
我深刻体会到,
新时期
的辅导员不是以前的保姆型辅导员、
救火队型辅导员和管理型辅导员。
当代辅导
员要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要深入了解掌握心理健康知识,
要通晓工作对象群
体的特点,
要把党的大政方针贯彻到学生工作中,
要做专家型的辅导员,
这样才
能对学生产生春风化雨般的教育作用。聆听各位专家的报告后,我深刻体会到,
自身在学生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
这些不足包括,
对学生的认知不足,
自身知

识层次和结构不足,
解决学生心理疾病问题的能力不足,
与时俱进做好学生工作
的能力不足,自身的理论素养严重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正视这些不足,
有决心、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补充和完善,弥补不足,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努力做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适应岗位需要,
满足新时期、
新阶段广大学生提
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充分认识到辅导员模范典型的先进性,认识到自身与优秀辅导员尚
存在很大差距,需见贤而思齐焉

第二期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优秀辅导员、全国优秀大学生黄来女的辅导员
李勤老师为大家作报告,
在培训中各位专家也多次提到的上一届全国优秀辅导员
复旦大学“包涵”,两位优秀辅导员的感人事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
、要做一个有心的人

《包涵心语》是一个普通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缩影,她的所作所为很平凡,
很普通,
可以说只要是完整带学生四年的辅导员都会经历过包涵的这些琐碎的工
作,
只要是有一点同情心、
责任心的老师都会为学生真心地付出,
我们每一个高
校辅导员同时都具有一定的文笔表达能力,
但是为什么只出了一本
《包涵心语》

只有一个包涵?说明我们还不够用心生活,
用心工作。
诚然,
我们可以说有太多
琐碎的工作使我们没有时间,
尤其是有大型活动或者重要时期,
我们甚至连睡觉
的时间都没有,但是我们不可能天天如此,周周如此,月月如此,包涵写的也不
是日记,
相信她也没有这么多时间写日记,
她写的是周记!
这就说明包涵是一个
有心的人,
有心生活的人就一定会有心工作,
才能在工作中为学生服好务,
引好
路。

2
、做一个无悔的人,无私奉献的人

李勤在报告中提出来一个他的伞兵理论:一个人问一个伞兵,你一下飞
机就有可能被敌人包围逮捕,
你不害怕吗?伞兵回答:
我们伞兵生来就是被包围
的!
——我们要成为无怨无悔的人,
要成为无私奉献的人。
我觉得对于辅导员来
讲非常生动贴切,
我们应该认同。
李勤在报告中讲述的他和广大同学无私帮助黄
来女及其父亲的事迹感染了每一个人,
这种帮助已经超越了师生的程度,
甚至超
越了亲人的程度,这表明他已经把这个伞兵理论充分理解并应用到工作实践之
中。

㈣ 大家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从用来买道具的Q币和点卷,到如今可以与美元欧元兑换的比特币。都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率和广泛性逐渐增强。我认为这种虚拟货币有利有弊,虚拟货币弥补了货币的不足但不会代替真正的通货。
1、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前日,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睐,但由于丢失了客户的75万枚比特币,以及自己的10万枚比特币,这家公司不得已申请破产保护。这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货币的使用无法被管制。问题在于没有类似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由于匿名性很强,很容易被用于投机和药物等的违法交易以及洗钱等。由于不经过金融机构的网络,很难掌握其流动情况,而这将给征税带来困难。
虽然其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响。避免了中央对财政的影响,虚拟货币由于发行量有限,可以证明其价值的稳定性。而不会因为货币供给增加,而抬高物价降低货币价值。
2、流通性强。人们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有网络和电脑的地方运用比特币交易,十分方便。
既节省了时间,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费用。
比较之后,我认为虚拟货币将饱和并不对真实的通货造成威胁。建立
在网络计算机上虚拟货币,一方面,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他们更多地依赖通货,与发达地区产生隔阂。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也会依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安全性将越来越难确定。人们也很难将大量资金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在巨额的投资上。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传统文化的国家里,百姓更放心将财产交给银行等金融业,而不是镜中花一样的网络世界中。

1、比特币和股票没有可比性,股票是人们对某个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个公司不断地产生新产品使自身财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从而与该公司一起获得财富的增长。并且股票就是个投资品,没有货币属性,不可能说一个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币一样,可以通过交易所把股票变现为法币去采购ipad。同样,在所谓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币标价,通过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币,最终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币。
所以说股票就是人们对某个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是投资品。和叫嚣要成为货币的比特币没有可比性。
2、货币的存在在于流通和定价,一个从存在开始就沦为投机工具,指望升值,对财富重新分配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货币的。
3、如cndx大神所说,比特币以后会有2.0,与1.0无缝对接,那就好笑了,2.0的发明者干嘛要和1.0对接?就像比特币没有和RMB对接一样,又是一次财富重新分配的机会。
4、虚拟币的存在只能满足小部分人的洗钱需要,所以是有市场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万美元,就会导致比特币与法币的比率发生变化,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当然了洗钱有风险,说不定买了100万美元的比特币,就永远持有,不损失币了呢。
5、我的法币在银行,我丢失了还能用身份证取回来,我的比特币密码没了?我找谁去?
6、cndx所期望的币不会损失,最多也就像Q币一样,在某个圈子里玩。
7、这个东西是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想体现价值,只能在无政府的情况下。财富的分配本就靠权力和鲜血。比如你持有10000个比特币,ZF说不给用,你说我就用,砰,你被毙了,哦比特币又升值了,因为总量少了10000个。

㈤ 帮我找下《虚拟货币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的资料(或论文)越多越好

不知道哪些牛人可以帮忙推荐下有关于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资料的书。有关论文。...因为是手机上的,没有办法搜索原文给你。我就记得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㈥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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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作文

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小额资金划拨行为。这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空白部分。遭遇到这类的经济纠纷还只能用类似赌博法一类的法律。目前有报道说央行或将进入这一领域,有可能带动法律的健全。

㈨ 网络虚拟货币相关论文有哪些

也是一片空白。

㈩ 谁给我一篇有关虚拟货币的英文文献呀写毕业论文用的~~,谢谢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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