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币虚拟财产
❶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么
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但是在理论上来说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虚拟财产已经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发生虚拟财产纠纷的话,虽说在司法上的解释是属于难定性的,但是可以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共鸣“其他合法财产”上的意义
或者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及第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里面已经包含了关于针对互联网犯罪(没有否定网络财产方面)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虽说不是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可以为判决做一些侧面的、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此类案件在当事人举证, 财产价值估算及证据确认方面很难。所以说,只有期待未来中国对此进行法律上的健全。
❷ 什么是虚拟财产谢谢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之间转让。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3.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 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❸ 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❹ 网络虚拟财产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虚拟财产-漫画
“虚拟”概念辨析
“虚拟”概念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
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
❺ 虚拟财产包括虚拟数字货币吗
虚拟财产当然包括数字货币了,数字货币也是虚拟财产的一种。所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都是适用于数字货币的。
前一段时间国家已经开始对数字货币进行立法了,其中就包括QQ币、比特币、瑞泰币等虚拟财产。
❻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❼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后果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
❽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❾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
游戏里的财产,
虚拟货币
准确的说在
虚拟网络
里流通的都是
虚拟财产
❿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
下面有些案例及观点,你看了也许会有些帮助的.
http://it.sohu.com/2004/03/03/14/article219281489.shtml
事实上,早在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就在北京产生,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此事曾经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官司虽然胜诉但具体赔偿问题仍然不能令玩家满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虚拟财富保护论坛的召开表明社会各界对于网络
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虚拟财产保护:网络安全新命题
http://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3/17/content_3895320.htm
当人们对诸多网络概念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虚拟财产保护已经被提到讨论是否立法的层面上来了。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渐风靡,从IT业到民间安全组织都在网络安全领域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已属老生常谈的网络安全问题开始从简单的黑客侵扰上升到集虚拟法律体系和虚 拟经济体系等多层面于一体的新时代命题。但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虚拟财产保护,你还要"虚拟"多久?
虚拟财产交易:网络世界的真实买卖
中国网络游戏起步10年,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网络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
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最直观的莫过于网络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现在我们已无法将网络游戏简单定义为单纯的消遣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业从业的网络工程师张立文工作之余还是一名狂热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长期拼杀,张立文积累了一批虚拟装备和游戏币。除了满足自己不断升级的需要外,张立文还将一部分装备在网上出售。一些不愿从零开始的初学者成了他的顾客。双方谈好价钱后就进行现金交易。张立文告诉记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数。
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网吧里游离着一群特殊职业者,他们投入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里拼杀,所获得的精良装备则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还在湖南师范大学读大三的龙辉虽然还是校园一族,但他已经靠虚拟装备交易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他玩得较多的是一款名叫"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像他这样比较专业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钱"和"生装备"他已经了如指掌,所以总能卖到比较好的价钱。
"我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是'虚拟'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和结晶,其价格也是按照供求关系来确定的。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生产交易是同一个道理。"龙辉说。
虽然这一切显得那么令人羡慕,但厄运也会不时"光顾"这些网络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装备竟会无缘无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盗者痛心不已又投诉无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为虚拟财产正名
如果说虚拟物品的现实交易还只是一个尚有争论的新现象,网络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则已将虚拟财产保护推到了立法的前沿。当不少执法者在网络失窃者们的痛诉面前显得一脸懵懂的时候,我们看到,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
在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我们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尤其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所持有的装备将失去意义,如果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运营商该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将是一个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一些游戏装备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因为它是通过游戏者的智力、知识和劳动获得的一种成果,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持这种看法的专家还认为,不少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对虚拟物件所有权的界定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遇到的首要问题。与一般现实中的财产所属界定不同,在虚拟世界中这个工作的进行非常困难。"周宇君说。
漫长的虚拟财产立法之路
现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为保护"虚拟财产"而设的条文,面对虚拟世界中众多的财产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外,虚拟财产的价格和赔偿标准如何确立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说,"这是一个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我国要大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又成为必然的趋势。不过,在目前的实体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现实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至少还要5--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类似情况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此前,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论坛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明确表示,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法律保障,这无疑给目前步履蹒跚的网络安全发展进程打了一支强心针。
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技术壁垒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作为根本保障的技术手段自然难辞其责。网络虚拟物品的频频被盗,使得虚拟财产保护本身成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一大软肋。从网络技术手段上讲,如何防止虚拟财产被侵害,并为虚拟财产所有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这是网络技术不得不正视的一大课题。
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副院长孙星明教授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三种方式可用,即数字签名、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坏原数据的欣赏价值、使用价值为原则。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与网络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呈水涨船高的态势。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很高,同时,由于一项技术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虚拟财产保护技术被迫着不断前行,而且由于不断被攻破而形成一种很窘迫的境遇。"从理论上讲,密码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偷窥盗窃的方式获得密码;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运用高端的技术如运用木马等来获知某台电脑的全部信息,这其中自然包括密码。"孙星明说。
他认为,在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软件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如果出现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很好的保护手段,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当,则是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只要一项技术有漏洞,法律的制订就会推迟,"孙星明说,"而要使技术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这将导致立法可能还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财产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
虚拟财产立法举步维艰,网络安全技术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么,在财产的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虚拟财产的建构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想得到软件开发商和有关法规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网上诚信规则。如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们常常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如果用户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不但对运营商了解软件用户的基本情况不利,在消费者的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还会因为无法确认用户的身份而妨碍执法机关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很容易令网络盗窃者逍遥法外。
其次,运营商要秉承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无节制地发行网络游戏币,令虚拟金融世界面临"通货膨胀"的危机,玩家如获至宝的装备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得一文不值。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心,无益于网络金融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
再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防护措施。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归结起来大体不过三种:一是远程控制,通过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二是用"木马程序"盗窃账号、密码;三是利用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进而偷盗相关信息。
所以,了解网络的基本知识,为电脑安装网络安全工具至关重要。不要随便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净化系统环境,增强系统免疫力。
最后,在虚拟财产被盗之后,要采取妥善措施。虽然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但种种迹象表明保护虚拟财产是未来网络安全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趋势。根据公民的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等法律精神,消费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不要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ps报警不一定有用,警察现在基本不负责任,他会叫你开个证明证据损失了那么多。
网络游戏不是Q币,换成人民币一下子就可以计算出损失是否可以立案,你去物价局开证明吗?没有用!
被盗告代理商更是没有用,举证责任在你这里,代理商只要编2个专业点的理由,你就没有办法了。
可以尝试找下代理商,不过最好亲自去公司跑一趟,就会有用。
小小的建议希望能够帮上你。希望能早日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