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虚假交易
① 玩家起诉火币网索赔为何被驳回呢
12月14日消息,根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一位比特币玩家因亏损217194元起诉火币网要求赔偿损失,海淀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因用户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玩家起诉火币网欺诈并进行索赔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的,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对于比特币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定性;其操控者、资金池、风控等情况,投资者也很难看清,蕴藏着较大风险。玩家起诉火币网被驳回,法官提醒投资者应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风。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虽不同,但加强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虚拟货币理应被纳入规范化的发展路径。比特币玩家起诉火币网的类似案件会越来越走向规范化,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②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2)虚拟货币虚假交易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③ 火币网被人告上法院,为什么
因在火币网上炒买比特币时发生亏损,陈先生将火币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比特币52个、莱特币815个。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3年11月21日,陈先生注册了火币网,成为火币网用户。之后,受火币网工作人员推介和高杠杆诱惑,陈先生在购买了比特币和莱特币,并以购买的比特币在火币网提供的链接网站上申请二十倍的相应金额,进行虚拟货币的二十倍杠杆期货交易。由于火币网的虚拟货币交易被火币网及内部人员操纵,并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成交、突然拉升或下跌导致会员爆仓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导致陈先生在两年里亏损十几万元。
陈先生认为,火币网明知开展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违反国家相应金融法律法规,但依然以高杠杆引诱和工作人员电话邀约等方式,诱使用户进行虚假期货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损失的全部虚拟比特币和莱特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④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
⑤ 区块链就是虚拟货币吗
正规区块链企业不是币,区块链溯源打击假冒伪劣虚假信息。
这两年,区块链这个词很热,区块链电商无疑将会是未来十年最大的风口。但是行业乱象丛生,很多人听到区块链以为就是币,对区块链有很多的误解。所以在谈区块链之前,先要谈区块链思想。
区块链现在大部分人都是理解成“币”,币圈币牌太多了,比特币这个币那个币。其实区块链和币是毫无关系的,它是一种技术,是一个商业生态,是一种思想,主要是应用在每一个领域当中,它跟互联网是极度相似的。现在谈区块链就像早二十年前的互联网。二十年前的互联网,我们都谈什么呢?谈它的技术架构、操作系统、语言、服务器等等这些东西,那时候都说互联网电子商务是骗人的,因为很多人都没有接触过这方面。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对区块链也是这样的,尤其是被币圈搞乱之后,对区块链产生了很大的误解。
久零区块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久零是从2016年开始考察筹备,大概有半年时间对区块链方方面面的考察。2017年开始全面投入进入区块链领域。到2020年已经是走到第五个年头,已经取得很多经验,在应用方面也取得很多成效。我们是从来没有去玩过币的,没有搞过ICO的。刚开始几年的时候,我们也没有发出很多声音,就是踏踏实实把技术做好、把平台打造好、把浏览器做好,往溯源方面去应用。溯源的应用我们从2017年就做得比较好,有很多产品已经推出来了;2018年有一万多产品在溯源方面应用,2019年更推进一步,今年更是更进一步,在全程可视化这块全部打通。所以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是在溯源一个领域上面用,从2018年开始我们在整个区块链生态当中全部使用,有区块链溯源、区块链发票、共享经济、供应链金融、通用积分等等方方面面的应用,还有我们打造的平台技术方面的服务等,我们已经全面进入这个领域,而且相对来讲做的比较成熟,而且是完全落地的。
再说到为什么现在区块链火起来?为什么区块链发展达到“思想”的高度?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的。
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近几十年经济发展的历史。蒋介石时代的财富集中在土豪劣绅军阀这些人身上,而毛泽东解放大多数老百姓是农民,团结大多数人更适合当时中国的形势,所以打败了蒋介石,推翻了土豪劣绅军阀的官僚主义,把他们的财富做了再次分配,生产力再次发展,完完全全重新做了革命和分配,毛泽东真正实现了为人民服务,让老百姓过上了好生活。进入大集体时代,人民去农村里干活挣工分,根据你挣的工分可以分得多少粮食。到邓小平时代,觉得这样不对,可能是效率不高,吃大锅饭,后来就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之后田地根据有多少人分到户,分到户之后一下子产量就提高了很多,把所有人的激情给激发出来了,提升了产量、提升了效益。改革开放后,商业工业企业开始发展起来了。
可以看到,经济发展是根据时代的需求。中国改革开放走了几十年,从传统的经济时代走到了电子商务互联网的经济,现在区块链出来了,也是因为互联网时代财富分配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社会财富又高度集中在几个平台上,像阿里、腾讯、网络、京东等等,互联网电商头头在金融方面、资源方面的垄断、在产品等各方面的话语权太强。社会发展完全失去了平衡,财富分配的不均衡,使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没钱的包括整个中国的工业企业除了垄断的央企之外,大部分的企业现在很难生存,这个时候就需要再有一种商业的革命,生产力必须要重新分配,重新调整。正好区块链是应运时代需求而生。
区块链的规则机制完完全全是公开公平,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把机构的寡头去掉,形成一种共享经济,共同发展。政府为什么会那么支持区块链,因为政府可以全面进入区块链领域来进行监管,而且公民个人的隐私可以得到保护。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是得不到保护的,而区块链中个人的信息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互联网电商时代,寡头机构垄断了信息资源,有太多的假冒伪劣的产品、太多的虚假信息,让我们没有办法去分辨。
这个时候区块链去中心监管的规则机制应运而生。区块链不光是技术(在原有互联网的技术上面做了一些提高和提升),更重要的是它在应用上面,解决互联网、传统电商、传统生态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溯源。互联网时代的溯源是可以作假的,一个溯源码贴在哪里都行,但是区块链溯源就不一样,区块链的技术是真实的,大家可以一起来参与,通过分布式储存,每一个参与的人可以都得到这些数据,再通过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溯源,包括产品、发票可以溯源,包括一个人发一条信息都可以溯源、储存、保真。
区块链溯源从原材料开始,再到生产加工,再到入库、销售等等,每一个环节要全程可视化,要有图片,要有视频,要有文字,会留下每一个环节的痕迹。这样的机制才能在现在假冒伪劣太多、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做到让所有人完完全全信任,做到公平公开透明。简而言之,区块链要解决的就是互联网解决不了的问题。
说到区块链,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比特币。比特币实际上对这个世界的贡献,是提出了一种规则和机制。比特币本身没什么价值的,它没有产品,没有依托。但是它技术和理念是很好的,因为这种技术是做不了假的,这种技术的源代码都是开源的,可以共享的,它的技术是用了区块链的思想。
区块链这种规则和机制一出来就受到大家的追捧,但是这几年时间又被币搅浑了,那种币简直是骗人的,简直是跟区块链背道而驰,反而让大家对区块链不信任了,因为大家对区块链是不够了解的,以为区块链就是币。因为对一个领域想要了解,就像久零区块链已经走入第五个年头,天天都是在搞区块链生态、区块链溯源、区块链数字积分、区块链技术开发、区块链浏览器的开发等等,在这个领域当中,还是在不断学习,因为一个领域要想学习透是非常不容易的。为什么我们在做的这几年都是非常有动力,是因为知道它的一个大的趋势和来临。就像早20年的互联网,很多人不相信、不理解、置若罔闻,但是早10年,腾讯、阿里、华为这些大企业就起来了,那同时现在这个机会放在我们面前,我们能否抓住呢,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最后也要跟大家再明确一点,区块链压根跟币无关。
正规的区块链企业,政府是有要求和认证标准的。
标准:3个基本要求(要有专利,软著,在国家级区块链园区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有专用的区块链研发资金),4个落地应用标准(必须有区块链浏览器、网站,有区块链应用场景、有区块链产品),5种区块链专业人才(区块链金融专业人才,区块链数字专业人才,区块链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区块链软件开发专业人才,区块链加密技术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入职超一年员工),可以得到6项基本补助。
区块链行业鱼目混珠,做币做ICU的至少有几万家,都说自己是正规的,但是能不能拿出这些证件呢。文件指出,只要公司有数字货币或ICO,就不是区块链公司。
在这时代背景之下,区块链的思想、规则机制、去中心监管、隐私保密分布,能够保护到大家的利益,能够使生产力资产重新分配,不能让利益太集中在某一些寡头和机构的身上,让大家共同参与,让大家把自己的能量一起发挥出来,打击假冒伪劣,偷税漏税、打击虚假交易,做一个保护老百姓利益的、良心的、能够提供造血功能的生态圈,这是区块链真正的目的。
⑥ 比特币存在哪些交易骗局
目前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尚未纳入监管,很多新兴的交易市场、要素市场等尚未纳入监管或监管薄弱。比特币交易乱象很多。
交易骗局
2013年10月底,香港GBL平台携款潜逃,超过2000万人民币资金下落不明。这个交易网站的程序写得非常差,没有使用SSL安全协议,甚至连用户名都是明文存储,一些编程的基本常识他们都没有。GBL依靠经纪人发展新客户的“类传销”模式。
2013年10月22日,因看好比特币的行情,东阳市民乔先生在网上搜索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公司,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在该交易平台充值9万元用来买卖“比特币”。2013年10月26日,发现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在线,一些正常的交易程序也无法实施,一查才知道该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共被骗9万元。这是东阳市第一起因购买“比特币”被诈骗的案件,警方提醒在网络上购买“比特币”的市民要注意甄别网站真假,防止被骗。
西方经济学界对当前比特币的经济泡沫现象抱有许多担忧。澳大利亚经济学家John Quiggin称比特币为“经济泡沫的最纯粹的例子("perhaps the finest example of a pure bubble")”
Mt.Gox的比特币价格从2013年11月初的200美元左右,一路飙升到去年12月4日1236美元的历史新高,在令早期参与者兴奋不已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分析师开始探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中国人在他们的免费交易所中投机炒作?还是因为“丝路事件”发生后,比特币对政府没收行为的抵抗导致这种虚拟货币大量外流?
用WordPress搭建的Willy Report是一家仅有一篇文章的网站,上面详细阐述了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种种可疑的机器人交易活动。
⑦ 炒数字货币,让把钱打入个体账户是骗局吗
这个任何打入个人账户的都是骗局,建议你不要这样做,赶紧停止,如果已经汇款,赶紧报警。
⑧ 男子买比特币翻十倍提现账户被冻结,比特币交易的套路有多深
在暴涨的比特币背后,它可能由庄家或交易平台上的“暗箱操作”来控制。有关部门监测到,一些海外交易平台涉嫌大量虚假交易。到2020年,三大交易平台将经常停机,超过40个海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用尽现金,许多公司被怀疑操纵市场。当前,有必要提防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复兴。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技术监督体系。发现有关非法金融活动,将转移到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并依法严厉打击。
该交易平台还通过发行杠杆帐户体验优惠券,诱使投资者参与杠杆交易。但是,当前的高杠杆加密资产合约市场规则不完善,个人投资者整体上没有相应的意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2020年6月,大连市一名男子利用杠杆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损失超过2000万元,并与妻子自杀身亡。以上就是比特币的一些套路。
⑨ 网游虚拟货币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等等。
以下是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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