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m虚拟币盗取数字货币
⑴ gram是个什么虚拟货币
Gram是Telegram基于TON区块链系统的发行通用代币。
相关介绍:
基于Telegram的基础,Gram中端对端加密确保消息只能由接收方读取。通过秘密聊天,我们的服务器上不存储任何内容,您可以自由编写和销毁在两台设备上的消息。团队将官方Gram社区命名为GramSpace,GramSpace是具有沙盒性质、无限拓展的。
用户可以在GramSpace中购买土地、种植作物、搭建建筑等等。最后作为telegram的加强型设计,GRAM提供丰富的接口,可以兼容AR设备和3D打印设备等等。
(1)gram虚拟币盗取数字货币扩展阅读
Gram系统运行的燃料Token也叫GRAM,用户可以使用GRAM在电报空间中享受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提升挖矿效率,也可以直接用来购买其他用户的房屋或地块,扩大自己的电报空间。
GRAM Sugars 可用于兑换GRAM平台的同名代币GRAM,GRAM可以用来进行电报星球的各种活动,也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代币通常需要以金钱换取,用在商店、游乐场、大众运输工具等地方,做为凭证以使用服务、换取物品等。代币的材质以金属或塑胶为主。
⑵ 虚拟币钱包被盗
虚拟货币钱包是不会被盗的,被盗的只能是你钱包里面的币。盗你的钱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这个就和偷你的钱包没价值,重要的是偷你钱包里面的钱。
现在比特币、瑞泰币、狗狗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都是有钱包的。
⑶ 虚拟货币是骗局吗
这就是关于比特币是不是庞氏骗局的问题。
庞氏骗局是一种诈骗性的投资运作,它是利用投资者自己的钱作为回报支付给投资者,或者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支付给老投资者,而非通过公司本身经营所赚的钱作为回报。当没有足够的新投资人加入便导致庞氏骗局瓦解,最后的投资人便会蒙受损失。
比特币是一个无中央管理机构的自由软件项目,因此,没有人能够对投资回报做虚假的陈述。就像其他主要货币,如黄金、美元、欧元、日元等,比特币不能保证购买力并且汇率是自由浮动的。由此导致的波动性使得比特币持有者无法预测获利或损失。事实是,由于其有用的和有竞争力的特性,比特币正在为成千上万的用户和企业所使用。
⑷ 币圈集体崩盘,22万人爆仓,虚拟数字货币行情还会被继续看好吗
从币圈集体崩盘,22万人爆仓这个情况来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外人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担忧,它们的行情也逐渐被人认清楚,越来越不看好。
第四个原因,虚拟数字货币具备着不安全性的特点。讲得直白一点,这种没有实体物支撑的虚拟数字货币,完全就是网络上的一串数据而已,这种数据形势是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事实上,虚拟数字货币也确实受到了多次黑客的盗窃,事后,也没办法给以一定的追究,这对于那些被盗取虚拟数字货币的客户来讲,完全是自认倒霉的结果。
⑸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⑹ 炒虚拟数字货币很多人都搞地家庭破裂,欠债,为什么国家不禁止,为什么不把炒数字货币的人抓起来
很多cx和骗子打着虚拟货币的旗号骗人,真正做虚拟货币你只要不做合约,去前三的交易所,其实也跟炒股差不多,不至于说损失很大,挣钱的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