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虚拟货币风险
很显然不是。对国家来说,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是分开对待的。国家大力发展区块链,是利用区块链的某些特性来推动科技、金融等行业的发展,比如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方面就有不错的效果。而遏制炒币,本质上还是保护普通群众上当受骗。
Ⅱ 为什么要遏制虚拟货币风险
继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后,9月14日,比特币中国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数字货币交易;火币网、OKcoin等比特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宣布下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9月15日,火币网、OKcoin币行相继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将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即将停止虚拟货币交易。并将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换人民币的交易业务。消息一经发布,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比特币交易价格持续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关,让比特币投资者看得惊心动魄。
目前,我国已经入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者大致可分为两类群体,一类是长期看好比特币,不管政策怎么变,他们都愿意继续持有比特币。这类群体如果是具有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其作出继续持有比特币的决策也无可厚非。另一类是短期的投机者,他们遇到政策的变化和价格的波动,可能就会抛出比特币变现退出。如果我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停止交易,这类群体应该尽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时间之前变现或提现。作为另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确之后,应该意识到比特币投资风险,放弃任何侥幸心理和非理性冲动。总之,不管是继续持有还是抛掉,都应该对比特币的风险有“愿赌服输”、“买者自负”的态度。
中国政府防控虚拟货币风险,对虚拟货币说“不”,禁止发行代币进行融资,停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集中竞价交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币风险传染至我国金融体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主权国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试图挑战主权国家的货币发行权,要求货币发行去国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国对于货币形态的数字化有着清醒的认识,也正在积极部署相关工作,央行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和数字货币研究所探索主权货币数字化。经过这一轮虚拟货币市场和监管的洗礼之后,我们期待,在央行主导下尽快推出我国自己的主权数字货币,助力我国数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时代,继续引领全球数字金融的发展。
虚拟货币存在很多不可控风险,货币数字化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Ⅲ 国家大力遏制虚拟货币炒作,是不是要抑制区块链发展
其实对虚拟货币的炒作进行遏制,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或抑制区块链的发展,恰恰相反,是要引导区块链向着更加健康和规范的轨道发展。现在出台了很多区块链相关政策,倡导区块链与其他传统行业结合,长沙高新区是搭建了一个中芯区块链平台项目,让区块链与公共服务融合在一起,让办事机构和企业都上链,形成区块链联盟,有兴趣了解的公司可以去看看。
Ⅳ 国家大力遏制虚拟货币炒作,是不是要抑制区块链发展
大力节制虚拟货币炒作这个是相对的。
Ⅳ 研究电子货币系统风险控制的意义有哪些
电子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随之电子货币的立法也应该跟上电子货币的发展速度。使电子货币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和监管与立法同步。笔者认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制定电子商务冲突规范法
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处理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给予具有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纸质文章同等效力。使网上交易安全性增强。但各国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相冲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名法》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就可能达不到其目的。因此,我们要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冲突规范援引制度,以解决即将面临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通过立法,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6]。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消费者的隐私权比传统货币交易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正是广大消费者拒绝电子货币的原因所在。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例如:6月9日,央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电子支付是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确定客户身份,相关资料一旦被他人盗用,导致客户损失,且第三方认证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制定了赔偿标准。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对于在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完善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6.在全球反腐败的背景下,条件成熟时制定《反洗钱法》,除《刑法》规定的“毒、黑、私”和《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的“恐”之外,还应把腐败等犯罪活动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门在内的联合监管网。
2013年以来风靡全球的比特币、莱特币、瑞泰币等数字加密货币更是如此。
Ⅵ 货币危机的如何应对
由于各国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以及外部环境不同,应对危机的方法与手段则有较大差异。但是,经济全球化下货币危机的爆发有着明显的共性,突出的表现就是“传染性”,因此一些有效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对他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控制资本外流
在出现急速、大规模资本外流时,一是由政府单方面宣布控制资本外流。发达的金融大国日本,通过立法规定,当出现非常情况(包括:国际收支平衡难以维持、日元汇率急剧波动、资本移动对金融或资本市场带来不良影响)时,有关部门可对资本交易实施管制的权力。虽然相关法律几经修改,但是“非常情况”的总原则依旧保留。经济学术界对马来西亚于危机期间决定对资本外流施加控制表示支持,但是认为,控制资本外流的措施造成的长期不利后果大于带来的短期好处,因为这会鼓励国内逃税和资本外逃,打击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由IMF等国际组织出面斡旋,宣布“冻结债务”,防止发生债权人(国际银行、投资家)单方面撤资;建立一种能够以适当方式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分担损失的机制。
(二)实行本币管制
例如,为阻止国际炒家攻击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日宣布对外汇实行管制:外国人兑换林吉特及对外账户间的资金调动须经中央银行的准许;所有金融资产买卖只能通过授权储蓄机构进行;外资基金在股市投资需持股一年后才能将股票变现汇出国境。由于林吉特不能在国外交易,投机炒家无法积累巨额林吉特伺机炒作,马来西亚因此免受投机狙击。货币管制措施不仅遏制了林吉特外流,还使流失在外的资金在短期内大量回流,阻止了外在金融风暴波及本国经济,稳定了林吉特的兑换率和国内的消费价格,创造出一个有利于经济复苏的环境。
(三)迅速金融调整与强力金融监管
1999年巴西政府为平息金融动荡,首先调高银行利率,防止资金大量外流,稳定金融市场。当市场相对稳定后,又及时分期下调利率,减轻对企业的冲击。对金融动荡中参与股市炒作、有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调查,对查出有违规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给予经济制裁。央行还公布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金融市场管理,规定任何银行和企业不得联手进行投资基金的操作和交易,任何银行不得为自己管理的基金进行担保,任何金融机构不得用自己发行的债券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按季向央行报告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管,使交易透明化,对外汇交易在时间和数量上进行限制。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对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及时的、一步到位的币值调整
从迄今发生的货币危机来看,在与市场投机的较量中,货币当局很少有大获全胜的。即便是为数极少的胜利(如东亚金融危机中的香港),也是付出了惨重代价占因此,一旦货币危机爆发后,理智的选择是:及时的、一步到位的币值调整。东南亚危机使相关国家(地区)货币在 3个月内贬值15%—30%。这表明:第一,即使有充足的储备(墨西哥1994年有300亿美元的储备),试图在不贬值货币的情况下稳定金融市场是徒劳的;第二,必须马上进行一步到位的贬值,而不是逐步贬值,避免白白耗费外汇储备。
(五)防止商业银行连锁倒闭
为防止银行出现连锁倒闭的恶性危机,墨西哥先后采取了以下对策:政府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坏帐准备金率,增强银行自身的“抗灾”能力。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一定数量的外汇和本币,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特别是维持其偿还外债的能力,以防止因某一银行一时无力按时偿付外债而引发更大的金融危机,造成更大规模的资金外逃;投入资金,支持企业重新安排债务,主要是欠银行的债务,以免因倒帐引发银行危机;及时干预即将倒闭的商业银行,必要时由财政部和央行直接接管,并禁止储户提前结清挤兑;建立与完善银行储蓄保护基金,这是一个向商业银行提供风险保护的半官方机构;限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透支,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国内储蓄,减少对外资的依赖,减轻对外风险。
(六)采取一揽子稳健财政政策
为了严格控制政府的开支和降低财政赤字,在货币危机发生后,巴西政府宣布削减联邦政府开支,暂停招聘并裁减公职人员,暂停所有国家公务员的晋级和提升,暂停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和发放其它资金;对公共部门的采购进行严格的控制。调整税收增加收入,社会福利开支过大是造成巴西中央财政赤字主因,国会通过了改革福利制度、增加税收的议案,提高对在职和退休公职人员征收福利税的税率;对军人开征福利税,以减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开支。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还决定调低对外资征收的金融经营税税率,以吸引外资。
(七)争取国内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货币危机通常集中反映的是国外投资者与国内民众的信心危机,稳定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尤其是争取国内民众对反危机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对有效缓解和战胜危机非常必要。如东南亚金融危机蔓延到韩国后,韩国上下万众一心,官员与民众踊跃向国家捐献金银珠宝和外汇,献计献策,这对韩国迅速稳定经济局势,摆脱危机,恢复经济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
(八)必要的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肯定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危机恶化的紧要关头,行政管制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通货膨胀是货币危机的一个重要结果和表现,稳定人心、稳定政局,必须稳定物价,为此政府应在恰当时机控制物价和工资上涨,打击囤积居奇,对直接影响居民生活的商品与服务规定价格的上涨幅度,并要拿出一部分外汇平抑物价,采取严厉手段打击干扰市场秩序包括金融市场秩序的恶意投机行为。尽管行政管制通常能够迅速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会损伤市场运行机制。
(九)区域合作机制的快速启动
为有效应对货币危机的发生和蔓延,有关地区性、双边合作协调机制应迅速启动。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已经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表明,区域合作能及时获得金融支持能力以防止信任程度下降,平抑市场动荡,比国际合作或接受IMF的救援更加有效。经历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之后,东亚国家之间正日益密切彼此的经济与金融合作,包括加强央行之间的磋商、货币互换协议等,这将显著增强未来该地区防范与应对货币危机的能力。
Ⅶ 政府就向外汇市场抛售外汇,换回本国货币,为什么就能抑制本国货币币值的下降趋势
简单的说
各国央行的外汇买卖是不计成本的 是从国家利益去权衡的
例如 当某国货币汇率飙升或者下跌达到政府可以控制的时候 就会采取措施来抑制本国货币的上涨或者下跌 所采取的措施 无非就是大量的抛售本国货币买入其他货币 再或买入大量他国货币
外汇市场就像一个跷跷板 例如欧元对美元 如果有大量的资金购入欧元 那么美元就会被迫下跌 如果大量资金买入美元欧元就会下跌
Ⅷ 为什么要坚决纠正脱离实体经济需要的伪金融创新
近日财经领域最受关注的关键词是“防风险”和“助实体”。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危害和风险不断显现,招致监管重拳;“一行三会”有关负责人在“2017金融街论坛”上围绕金融改革与发展释放重要信号,金融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天职,防止脱实向虚。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创新要服务于实体经济,要符合监管要求,对那些披着“创新”外衣的伪金融创新行为甚至是非法金融行为必须重拳出击、及时遏制
Ⅸ 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大限已至了吗
多地监管部门已行动起来出重拳打击虚拟货币和ICO(首次代币发行),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大限”已至,面临全面取缔。
记者最新获悉,北京市金融局已于15日约谈辖内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当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布通知称:“各交易场所应于2017年9月20日18点前制定详细的无风险清理清退工作方案,并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投资者资金,各类虚拟货币的安全。”通知还称,各交易场所最晚应于2017年9月15日24点前发布公告,明确停止所有虚拟
货币交易的最终时间,并宣布立即停止新用户注册。而在上周,上海市金融办也已经开始对辖内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下达“口头指令”,关停交易平台,使其退出市
场。
业内人士表示,就虚拟货币而言,在可预见的未来,其支付工具属性是不被认可的,尤其是利用虚拟货币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被遏制。“从短期来
看,严监管有助于去除虚拟货币领域的投机泡沫,加速数百种虚拟货币的两极分化,中长期来看,少数有着坚实区块链生态基础的虚拟货币依旧会有持续的发展空
间,而绝大多数虚拟货币市值会日益萎缩。”薛洪言表示。
另外,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取缔和叫停ICO也不意味着监管层对区块链这一技术的否定。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当前叫停
ICO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行业机构、技术公司去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是好技术,并不是只有通过ICO才能
进行区块链技术研究,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研究,不应当将区块链和ICO画等号,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视野。
“对虚拟货币的管制不会影响到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相反,在国内,区块链的商用化落地得到了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各大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推动,有望走在国际前列。”薛洪言表示。
虚拟货币影响这社会对货币的监控,被禁止是正常的事情。
Ⅹ 央行行长关于"虚拟货币"答记者问
央行其实很早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作为上一代的货币,纸币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范围内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