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抛出
A. 虚拟货币一般是不是坚持不了几个月就倒闭了
不是。经营投资良好的虚拟货币,其运作存活时间是很长的,是不会坚持几个月就倒闭的,比如比特币、网络公司的网络币。
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币、盛大元宝等。
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目前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是由各网络机构自行放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
2、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3、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货币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B. 虚拟货币是怎样运行的
一、7*24小时交易
数字货币的交易时间非常长,一天24小时全天交易,一周7天都开市,一年365天不休假。只要你喜欢,你想什么时候交易就什么时候交易,没有任何的时间限制的。
做过股票和期货的朋友都知道,股票和期货是有交易时间限制的,一天就那么几个小时的交易时间,压根就不够尽兴的,而数字货币是真正的全天候交易,可以满足不同时间段交易的朋友,你什么时候有空,就什么时候交易,哪怕是周末咱们照样可以做交易,就是这么地任性。
二、无涨跌停限制
数字货币的交易是没有涨跌停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任意的上涨下跌,没有任何限制。这个就厉害了,你可以说是收益空间巨大,也可认为是风险偏大,这个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好有坏,因为收益和风险原本就是正向关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币汇”。
而没有涨跌停的限制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的价格需求,因为价格的涨跌都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当大家都看好的时候就会上涨,都不看好的时候就会下跌,这就是价格的波动规律,而有涨跌停限制只是对价格的波动加设了人为干涉,用来减缓价格的波动,但是并不能真正阻挡价格的运行走势。因此没有涨跌停的限制,才是最真实的价格波动,真正的符合市场的需求和预期。
三、T+0交易
通俗说,就是当天买进的数字货币,在当天可以卖出,也就是可以随买谁卖。听起来是不是很好强大的样子,如果说你买的数字货币赚钱了,那你可以立即卖出去,进行落袋为安;如果出现了一点亏损,你也可以立即抛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有T+0交易制度真的非常实用,可以很灵活的处理手中的持仓。
四、双向交易
数字货币是不仅可以买入做多,也可以卖出做空。大多数朋友对买入做多看涨基本都懂,但是对卖出做空看跌却有点不理解。这个其实是一个逆向思维,关键点是涨跌的方向要判断准确,同时有差价赚取就行。
比如我们既可以先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来赚取差价(买入做多看涨);也可以先高价卖出,然后低价再接回来赚取差价(卖出做空看跌)。操作步骤都差不多,无非就是一个买卖的方向而已。
五、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交易就是需要缴纳一部分的保证金就买到相关的数字货币,就好比房子的时候只需要付一定的首付就可以把房子买下是一个道理。这个就是传说中的杠杆交易,但是目前只有部分平台有杠杆交易。保证金交易(杠杆交易)实现了以小博大,将资金利用效率发挥到最大,既能将收益扩大,也能将亏损放大,大家辩证看待即可。
C. 购买一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然后卖出去,利润有多少
不一定,要看大的行情。
如果是游戏币的话,价值一般是固定的,不过现在我们常说的虚拟货币一般都是指数字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不等等。数字加密货币在国内算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数字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性非常大,不像股票一样有涨跌限制。有人因此一夜暴富,也有人一夜回到解放前。
如有有人保证你购买某种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那这种虚拟货币是传销币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投资有风险,购币需谨慎。
D. 交易所的虚拟货币怎么保证抛出去就有人买
不能保证
只能填卖单挂上去,看有没有人接单买走,挂很长时间没人买也是有的。
想立即卖掉,只能看别人有没有挂买单
E. 虚拟货币涉及金额到达几百万怎么判
这个要看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涉及到金额,如果上百万的话,这个估计判刑会判的很多,这个你可以具体咨询一下,网上的在线律师。
F. 很多人投资虚拟货币都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人追捧
因为现在人们受到网上的一些言论影响,比如说比特币,从面世到现在价值翻了很多很多很多倍,人们就觉得虚拟货币它应该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东西,所以很多人跟风去操作。
如果真的有很多的闲钱,可以考虑投资一些稳健型的债券,一些科创板,股票,但是不要太多的投入到虚拟货币之中。
G. 虚拟货币的涨跌损失由谁来承担
虚拟货币涨跌的损失有用户自己承担,平淡是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虚拟货币在国内仍旧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央行官员在就声明,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现可以自由的买卖。
国内市场表现良好的虚拟货币有瑞泰币、比特币、千金卡等数字货币。
投资有风险,购币需谨慎。
H. 虚拟货币如何买卖
1.淘宝交易上,买家是先付款的,等在游戏中交易金额完成后,买家确认交易卖家才能收款。整个交易淘宝会要求买家填写收游戏币的ID号姓名。 2.在游戏中交易金额时,把交易的过程截图,注意交易的ID号最好与买家的ID号一致。
I.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