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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办关于虚拟货币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5 08:32:32

⑴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

⑵ 国家为什么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比特币及交易所等产业链的存在,构筑了一个法定货币之外进行资产转移、融资的违规金融市场,增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管理难度,滋长了监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已经远高于其创新价值。

(2)国家金融办关于虚拟货币通知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其他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⑶ 中央出台的虚拟货币的文件

中央没有出台任何相关的虚拟货币文件,只是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但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现阶段,各金融机构禁止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之家网有全文,可去参阅。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采访中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在2014年央行再次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约谈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中断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联系。但另一方面也肯定了比特币在国内的合法性。2013年以来流行的加密数字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狗狗币、莱特币、瑞波币等等。

⑷ 做虚拟货币要国家许可吗目前国家什么规定

不需要,但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⑸ 国家会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吗

有可能,但就目前来说政府还没有禁止。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央行行长周小川则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

全球各主要的国家大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1、虚拟货币严重的冲击了现有的货币体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图;
2、虚拟货币爆出知名的弱点和缺陷,在一定时间内是无法克服的;
3、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政府无法忍受。

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币、瑞波币、元宝币等等。

⑹ 央行重磅出手!约谈银行和支付机构 虚拟货币遭致命重击

一夜之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遭遇连环暴击!

矿机被地方政府直接断电后,中国央行又祭出大杀器,直接约谈工行、建行、农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比特币迅速跳水,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相较于年内高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跌幅均超过了50%。

在被约谈后,各大银行纷纷发布声明,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声明称,禁止使用公司服务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

支付宝也回应称,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央行重磅出击

6月21日下午,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纷纷暴跌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价格迅速跳水,比特币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

对虚拟货币监管持续加码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开展专项整治。随后,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全球占比一度降至不足1%。

今年以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从5月18日开始,我国又密集释放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

5月18日,内蒙古发改委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同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5日,不少币圈大V的微博账号被封,包括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这些账号的粉丝多在十万以上。相关页面显示,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无法查看。

6月9日,青海省工信厅下发《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提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6月9日,新疆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从事虚拟“挖矿”的企业须于6月9日14时前全部停产整顿,并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报至昌吉州发改委。

同样是在6月9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信息共享 有效防范支付风险的提示”,再次提示虚拟货币的风险。上述风险提示指出,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上升,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全球性,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同时,已出现使用虚拟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的模式。当天,在微博和网络上,输入“火币”“币安”“欧易”等关键词时,弹出的是“搜索结果未予显示”等提示。

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办公室人士确认,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基金以及附加牟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供电。

6月18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已排查上报的26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于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⑺ 国家金融办有没有发牌照给虚拟货币

我国禁止一切虚拟货币的线上交易行为,不可能给虚拟货币发牌照。

⑻ 金融三大协会整治虚拟货币,你知道的虚拟货币都有哪几种

我知道的虚拟货币有游戏币、Q币、点券,还有就是比特币、莱特货币等。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虚拟货币并不是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发表的通知可以知道,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它不能充当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最重要的一点是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在交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投资虚拟货币是有着一定风险的,所以在投资虚拟货币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

⑼ 国家禁止的虚拟货币有哪些种

有的虚拟货币在中国都是非法的,中国法律禁止虚拟货币。中国唯一的合法货币就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71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

(9)国家金融办关于虚拟货币通知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9年8月30日起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第五套人民币继承了中国印制技术的传统经验,借鉴了国外钞票设计的先进技术,在防伪性能和适应货币处理现代化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各面额货币正面均采用毛泽东主席建国初期的头像,底衬采用了中国著名花卉图案,背面主景图案通过选用有代表性的寓有民族特色的图案,充分表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壮丽的山河,弘扬了中国伟大的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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