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虚拟货币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Ⅰ 民法典中有假币的这一条吗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问题
按:本文系王利明教授在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讲座内容整理,转自公号“法语峰言”,整理人蒋浩天、郝书馨。
我们的民法典是七编制,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具有内在的逻辑体系。
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也是民法典的价值核心。
民法典一共有1300 多条,合同编有500 多条,可见合同编的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
1. 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合同法总则的体系是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的,从交易的发生到消灭,我们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而非把目光过度放到债编。我们一直以来只有合同法,没有债法,不设债法总则编也是考虑到法官的适应性。
2.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将债的履行规则尽可能纳入其中,从而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不设债法总则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的分类往哪放。所以要把合同的履行这一章扩大化,从而吸纳债法的规则。
3. 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 准合同” 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往哪放是一个问题。王轶的建议是采用英美法和法国法的概念,采取准合同这个概念,放在合同编最后。准合同概念源自罗马法,后来被英美法吸收。无因管理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给付型不当得利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加害型不当得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放在准合同就有疑问。我的建议是加一个准用条款,适用侵权编的规定。
二、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1.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是有争议的,第一种情形它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和场所,更类似于居间人的地位,因此应当适用居间的规则。第二种情形它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这样直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即可,不需要专门规定。第三种情形它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存在,此时适用代理的规则即可。这样一来,现有的规定基本是可以涵盖的,似乎没有必要做专门的规定。
2. 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
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合同订立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就是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立。我们认为,此时一方必须履行主要义务,这里的主要义务,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 条曾经做了一个规定,我认为这个规定有一定道理,但是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三个因素并不能概括所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需要做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Ⅱ 姥姥先于曾祖父去世,妈妈代位继承人也去世,请问第四代曾外孙代位外婆继承的什么条件是什么
是曾外孙母亲先于姥姥前死
Ⅲ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如何处理旧案
变化一:财产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当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变化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涉及继承顺序以及财产分配的主要是以下这几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总则篇就明确了比较大争议的内容:胎儿的继承权。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另外民法典草案还扩大了《继承法》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这个具体是怎么样的情况呢?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继承,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变化三: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现行《继承法》中对丧失继承权是这样规定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则增加了两种情况:
情况1:隐匿遗嘱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继承编草案还增加了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比如说: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变化四: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变化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这有什么变化呢?举个例子: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对继承规定的变动内容。实际上,很多人对现行的《继承法》并不了解,以为父母的财产,独生子女就能全部继承。这样理解真的大错特错,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今天小编来给大家一起科普一下。毕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独生子女可能都无法完全继承到父母的房产!
不这样做,即使是独生子女也无法完全继承父母房产!
一般而言,继承过来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无法完全继承房子!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
根据公告可知: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但是有以下情况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起来很简单,但是现实情况复杂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继承和接受赠与房屋时,也会有很多情况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怎么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小编特意亲自作图给大家解释,如果帮助到大家,记得给我点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给你,赠与、继承和买卖哪个最划算?
一般来说,子女从父母那里把房子过户到自己手里,常见的手段就是赠与、继承和买卖了。这三种方式都会牵涉到相关税务,上面也说到,继承和赠与都是免个税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它税务,其他税费并不能免,还是要缴纳契税等那么算下来的话,哪种最省钱呢?
买卖双方之间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清单↓↓↓
对比这三种方式,无疑继承的代价最小,最划算,让人意外的是,赠与的代价最高!
父母无偿赠与子女住房,子女受赠后又将住房转让,怎么交税?
现在问题又来了,从父母那里过户过来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么又要缴纳多少税和费用呢?我们还是用图来看明白:
在赠与环节中,上述我们已经阐述明白了,赠送方只需要缴纳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税,受赠方则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Ⅳ 民法典(草案)亮点:虚拟货币、网络财产可以合法继承吗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开始,遗产的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虚拟货币和网络财产合法部分是可以继承的。
Ⅳ 民法典对民法中的继承部分作了哪些删除、修改
这个有点多,一两句说不完的
Ⅵ 我有数字货币,可以写进遗嘱里吗
什么是数字遗产?哪些可以写入遗嘱?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明确提出,数字遗产是人类特有的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和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
学界一般认为,数字遗产可以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物质数字遗产指的是跟财产直接挂钩的,比如支付宝余额、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精神的则是社交账号、个人文件等,是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形成的虚拟财产,不仅是用户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园,也能够通过继承使亲属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数字遗产的处理以运营商自定为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陈凯认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虚拟财产定义和范围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原则性规定可能更合适。”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例发现,《物权法》《继承法》以及相关说明都只对有体物作了规定,数字遗产可能涉及的无体物的继承无法从中找到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只是以一种相对保守的姿态,确认了数据应受法律保护,还没有肯定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有待今后继承法的修改。”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自定为主。这也为纠纷埋下隐患。
有学者提出,由于通信、社交账户等承载了个人隐私、用户财产与人格等多重属性,对于其背后继承问题的探讨更需要审慎把握。
管理和传递存在难题
陈凯向记者指出,当前,虚拟财产作为遗产写入遗嘱中存在着归属难以确认、查找困难以及传递难等问题。“因为虚拟财产散布在各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同时有的虚拟财产,比如QQ空间等相对比较隐私。”
据了解,目前平台对用户数字遗产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用户本人对账号仅享有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所有权,此时账号无法被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关闭、删除、注销用户账号;第二种是用户享有所有权,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此时继承数字遗产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
而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公司规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例如,新浪微博、腾讯QQ等用户服务使用协议规定,如用户在申请开通服务后在一段时间内未实际使用,则运营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采取回收用户昵称、账号或停止服务等方式处理。
刘俊海认为,处理数字遗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详细规划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则,明确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的流程。当有继承人出现时,平台有义务协助继承人依法继承数字遗产。平台在处理数字遗产时应履行好通知的义务、披露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以及保密的业务,这也是处理数字遗产时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要把数字遗产的问题考虑进去。
Ⅶ 听说民法典出台了,关于遗嘱继承方面有哪些变化谁能给具体说说万分感谢!
民法典出台了,但实施需要等待明年实施,另外,你所说的问题内容比较宽泛,一两句话讲不清楚,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了。
Ⅷ 像莱特币这种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遗嘱留给孩子吗
应该是可以的,建议您这边可以去中华遗嘱库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