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文件
1. 反洗钱中心的红头文件是什么样的
据《关于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显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反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根据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的通知》的规定,现要求各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等地不得承办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推介宣讲等活动,如知悉相关情况,请及时向区处非办报送。
2.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3. 北京为什么会禁推虚拟货币
8月23日报道称,北京朝阳区下发文件,禁止任何场所承办虚拟货币推介活动。而北京丰台区金融办协调科相关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证实,北京市向辖区各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场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不得承办任何虚拟币推介和宣讲活动。“北京市统一要求的,各区金融办前期都已向有关单位和街道下发通知”。
此前,有消息称,朝阳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辖区各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场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不得承办任何虚拟币推介和宣讲活动。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
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这一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存在兑换关系,只能够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
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这一些虚拟货币能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还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
4. 中央出台的虚拟货币的文件
中央没有出台任何相关的虚拟货币文件,只是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但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现阶段,各金融机构禁止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之家网有全文,可去参阅。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采访中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在2014年央行再次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约谈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中断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联系。但另一方面也肯定了比特币在国内的合法性。2013年以来流行的加密数字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狗狗币、莱特币、瑞波币等等。
5. 监管层如何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爆,其助长非法经济活动的风险日益上升。记者日前获悉,监管层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投资比特币也风险重重。我国多位专家和监管人士反复呼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监管,已沦为非法经济活动洗钱的工
具,与此同时,这些交易平台容易受到庄家操纵导致价格波动巨大,极易让散户蒙受损失,已经成为庄家操纵洗劫散户的通道,应尽快予以取缔。
“取缔比特币交易平台,是取缔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大量兑换的通道,并非取缔比特币。”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取缔和比特币交易所相关的活动也并不影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悉,其9月1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称,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近年来在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集中交易,涉众人数逐渐扩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协会强调:“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投资者通过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等。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已被监管部门叫停。
虚拟货币多了必然会搅乱社会的秩序,限制虚拟货币是必然的趋势。
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一、刑法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第三方支付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4、众筹融资法规
5、互联网保险法规
6、互联网银行法规
7. 支付机构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是真的吗
1月19日消息,据传,央行营业管理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根据网传《通知》内容显示,各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同时,《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此外,《通知》在最后指出,各单位应于2018年1月20日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施等上报营业管理部。
8. 虚拟货币被禁交易违法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交易是不违法的,投资虚拟货币也是不违法的。但是如何拉人头参与虚拟货币交易,那就是违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9. 虚拟货币交易清理整顿了吗
近期有传闻称,来自上海和北京的央行官员开始着手调查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很有可能将取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禁令。经记者向一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报道与事实不符。
业内人士提示,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发现涉及《公告》非法金融活动的,可向有关监管机关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10. 北京将禁推虚拟货币了吗
新一轮数字货币监管或将来袭。8月22日,有消息称北京市朝阳区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不得承办任何虚拟币推介和宣讲活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之前有一些投资者围绕虚拟货币投资进行投诉,有些地方已经爆雷了相关案件,目前是开始针对性的监管了”。此外,有消息称,目前监管部门态度坚决,计划将部分重点区块链、虚拟货币自媒体纳入监管整治范畴,且不排除开展一揽子打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