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开发虚拟货币
① 币圈大佬为什么纷纷选择日本
2月24日,薛蛮子又在“三点钟火星财经学习成长社群”提及将发行蛮子币,表示要把其蛮子民宿做成宝贵的分布式AirBnb。
这个蛮子民宿地点就在日本京都,据说四个月已经购置100套民宿,新目标是200套,要进军大阪和东京。这架势,看起来是要常驻日本了。
段子手说三亚被边控的大佬搞到高潮我不信;但要说日本被币圈搞的高潮我信了,毕竟他们是行家。但高潮之后,又会如何?
也许终极答案,只能在精通历史和哲学的三点钟区块链群里找到。
②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用于电子流通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范围很大了,有Q币、比特币等等。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壮大,虚拟货币越来越丰富,可能会发展成未来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经不止是虚拟货币了,已经有了算法、有了落地项目、有了技术。
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2)日本开发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现实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
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参考资料:网络-虚拟货币
③ 虚拟货币的风险有哪些
一、常见虚拟货币分析
(一)比特币方案
比特币是由日本程序员中本聪(化名)在2009年设计和创造,是当前最成功也最具有争议的网络货币。比特币方案基于p2p网络构架产生,现已在全球范围中运作,可用于各类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现实风险分析
(一)价格稳定风险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货币的存在影响到了对央行负债的需求,进而干扰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就将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和价格稳定产生影响。但从实际看,网络货币影响价格稳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从对货币数量的影响分析,虽然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分析网络货币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创造货币。
然
而,大多数网络货币系统以预付费模式运作,即在换入真实货币时发行网络货币,在换出真实货币时回笼货币,其带来的影响有限。在著名的网络货币方案中,货币
供应处于稳定状态且供应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确保货币供应将在长期保持稳定水平,以及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兑换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2)从对货币流通速度、现金使用、货币统计的影响分析,目前网络货币方案带来的技术革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尚不明确。
作
为一个网络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的网络货币方案用户数量。若网络货币被广泛接受,将会对央行真实货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减少交易中的现金使用。
在此情况下,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缩减,其影响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将被削弱。央行将需要通过对网络货币计提最低准备金等方式对抗风险。替代效应将加剧货币统
计难度,并将影响货币统计量与通胀间的关系,不利于实现中长期价格稳定。另外,网络货币在央行以外发行且虚拟信用可扩张,将对央行利率决定在经济中传导产
生影响,削弱央行货币控制权。
(3)从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情况分析,网络货币可充当真实商品交易媒介,对真实gdp产生影响。
网
络货币对真实货币供应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虚拟经济对真实经济的替代效应;二是网络货币对真实货币的挤出效应,即:随着网络货币总量增加,公众在现
实生活中持有现金量减少,导致现金/存款比下降,货币乘数上升。从现实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现阶段并不会对价格稳定带来影响,货币流动速度在中短期内也
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然而,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
(二)金融稳定风险
网
络虚拟货币方案在银行体系外运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稳定因素在于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即兑换汇率及汇兑市场。很明显,封闭的网络货币方案和单向流动的网络货
币方案不受影响,应重点关注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的价值取决于汇兑市场上货币供给及需求水平。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的一个很大区别在
于网络货币方案并不以国家或货币区域为依托,虚拟经济强度、贸易或产能对其汇率影响有限。虚拟货币价格及其波动取决于5大因素:
(1)货币供应情况及货币发行人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通过干预市场实现固定或半固定的汇率。
(2)网络货币方案显现出网络外部性,其货币价值依赖于参与的用户和商户数量。随着消费者和商家数量增加,其货币价值将相应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网络货币汇率波动更大。
(3)拥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进安全措施的虚拟社区更易提振信心,货币也更强劲。
(4)网络货币发行人在履行承诺方面的信誉。虚拟社区并不存在任何“最后贷款人”,发行人获得的信任对网络货币汇率至关重要。
(5)
对网络货币未来价值的投机活动及虚拟社区受网络攻击的情况。由于系统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机活动及网络攻击等因素,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稳
定性。目前这些网络货币成交量小且与实体经济关联度低,金融体系的稳定系不会受影响。然而,若今后网络货币成为了传统货币的替代品,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不
稳定因素,甚至可能会扭曲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网络货币系统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用户数量、愿意接受虚拟货币进行真实交易的商户数
量。另外,虚拟货币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通常网络货币不以具有内在价值的资产为基础,且没有央行信用做支撑。目前,这些网络货币系统并不允许借出
或贷入资金,所以尚不能对金融系统稳定构成威胁,但应密切关注其发展,若未来发生改变,无疑将对金融系统造成影响。
(三)支付系统稳定性风险
1、难以规避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
在
特定的虚拟社区,虚拟货币支付活动已演变为“真正的”支付系统,面临着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
的性质、规模及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的设计或流动性匮乏的程度,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很难规避或控制这些风险。从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重
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cp)来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并不符合cp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时也不属于系统性重要支付系统。所以,并不会在全球金融系统引发
或传递冲击。从目前情况下,网络货币系统在这些虚拟社区外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2、缺乏相应监督和保护机制。
在
现实经济中,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角色且不存在违约风险,可以在出现支付危机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短缺情况下采取行动,以避免连锁反应。而网络虚拟货币方案
中,以网络货币为结算资产并不能做到这些。由于网络货币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信誉,并不能保证被广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网络货币不能被视作安全的货币。另
外,商业银行按要求接受审慎监管,降低了违约可能性,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钱安全度高于网络货币。网络货币的一个根本性风险体现在:网络货币方案结算机构并不
受任何监管,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不具备任何投资者/存款人保护机制,导致用户自身承担所有的风险。
(四)监管缺位风险
通
常来讲,监管滞后于科技发展。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国的一些政府机构才着手分析这些方案。由于监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见、难追踪等特点,网络虚拟货币方案极易被恐怖活动、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考虑是否承认或
使这些虚拟方案合法化,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从而达到支持货币和支付形式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及金融稳定,同时抑制利用虚拟货币方案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
目前虚拟货币方案法律地位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政府当局带来挑战。
(五)货币当局声誉风险
货
币当局(央行)的声誉是决定其各项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程度与央行形象密切相关,央行十分关注其声誉。欧央行将声
誉风险定义为声誉、信用或公共形象恶化的风险。由于网络货币方案与货币和支付相关,大众普遍认为属于央行职责范畴,需警惕其可能给央行带来的声誉风险。虽
然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网络货币方案失败带来的影响有限,但其高度波动和不稳定性也加剧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吸引媒体广泛报道。若任由网络货币持续发展而不
进行管制,中央银行可能被认为失职而影响其声誉。
(六)投资者损失风险
相
对于交换价值而言,公众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认可度更高,也正是基于投资的交易才加速了虚拟货币市场形成。与其他投资市场一样,虚拟货币市场的参与者
也将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以比特币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币毫无价值;2010年夏天比特币交易开始进入黄金
时期,由于供给远小于需求,网上交易价值开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币在29美分处沉寂多日后窜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币继续升值,其与美元
的兑换率达到了1:1;2013年,比特币价格实现“大爆炸”式增长,并在2013年11月29日触及1242美元,超过同期黄金1241.98美元/盎
司价格。剧烈的价格波动使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巨大的投机风险。不同于股票、债券等成熟资本市场,比特币市场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户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币价格很容易受到大户买卖行为影响,也容易被投机者操控。同时,各国对比特币态度不一,德美等国持开放支持态度,泰国、巴西等国将比特币相关活动
视为非法。各个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都将对比特币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尤其在短期内造成其价格急剧波动。
虚拟货币始终比不上真正的货币。
④ 为什么日本能成为对虚拟货币接受程度最高的国家
日本还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对虚拟货币立法的国家。就在去年4月,日本《更改资金支付法》正式确立,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具有货币的功能,并可以用作货币支付。而且在前段时间,国内币圈的大佬也纷纷前往日本“取经”。
最后,虚拟货币在日本的流行,其实也是日本政府的有意引导。虚拟货币的出现,让日本政府看到了一个全新的“未来”。日本政府期望通过虚拟货币来建立一套独立于美国监管之外的货币体系,借机来重振自己所谓的大国地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日本太过宽松的虚拟货币环境也衍生了很多负面问题。比如频频发生的虚拟货币失窃案,就让日本政府不得不出手去干预虚拟货币市场的资产安全问题。由此,日本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也让虚拟货币市场变得有些沉寂——火币、BigOne等交易所甚至纷纷放弃日文服务!
⑤ 日本的软件开发人员的工资一般是多少人民币/年
一般来讲每月30——40万日元,人民币25000左右,一年的话大概30万人民币。以上为冬夏两次奖金除外的大概数字。奖金一般为1个月到2个月的工资。
⑥ 比特币日本为什么合法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在早前宣布,最新的《日本支付服务法案》修订版本已通过并在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服务法案中承认比特币为支付方式,并加以严格监管。
在这项法案中,立法会把比特币定位成类似资产一样的价值,而不是一种货币。人们可把它作为一种支付方式,用来进行交易。
有关单位也提出要求,规定以比特币营运的服务商或交易所必须向日本首相进行注册登记,资本规模也不能低于1000万日元,必须拥有能防止盗窃和损失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必须建立多种系统和流程,涉及到工培训,内部规定,治理,以及外包指导等。
该修正法案还对《犯罪收益转移预防法案》进行了修订。监管机构要求日本比特币交易所实施比目前更加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 流程。交易所必须核查开户用户的身份,保管交易记录,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提交可疑交易的记录。
⑦ 日本以前用什么做货币
日本古代货币小常识[录自《日本史辞典》]
金座:江户时期金币铸造所。有后藤四郎家世袭的大判金座与后藤庄三郎家世袭的小判金座。后藤庄三郎得德川家康信任,始创江户金座。同时期在京都、佐渡亦设有金座。关原之战后不久,江户小判金座成为主要金币铸造所,受勘定奉行直接管辖。内设“御金改役”、“金座”(造币所)、“吹所”三个部门,包揽除大判外的所有金币的铸造、监查。1869年废止。其旧址即今东京日本银行总行所在地。
银座:江户时期银币铸造所。最初由德川家康于1601年(庆长六年)设于伏见(今京都郊外),至1608年迁至京都。1606年在骏府另设银座,于1612年迁至江户,在幕府的保护下享有银币生产特权,并向幕府缴纳“运上”金。由大黑常是家世袭历代长官。为进行海外贸易,又曾于平户设银座,1614年迁至长崎。1772年(安永元年)幕府禁止设立新钱座后,与金座同时开始铸造铜钱。1869年废止。其旧址作为地名沿用至今。
钱座:也叫铸钱座。江户时期掌管铜钱制造、发行的机构。但不同于金座、银座,而属于非常设机构。1636年(宽永十三年)幕府任命银座年寄秋田宗古在江户芝及近江坂本开设钱座,铸“宽永通宝”。1736年(元文元年)又在大坂、长崎增设钱座。其后由于混杂和非法行为,幕府于安永年间(1772—1780年)陆续废止除金座后藤庄三郎所辖之外的一切钱庄。1835年(天保六年)铸造“天保通宝”。各钱座均受金座、银座师傅统辖,而不任命专门官吏。
三货制度:江户时代实行的金、银、铜(钱)三种通货的货币制度。金货系定量货币,用四进位制(一两=四分=十六铢)。主要有小判(一两)和一分判;也有大判(十两),但主要作赠答礼品,不作一般货币流通。元禄以后又出现二铢判、二分判、五两判等。银货系秤量货币,用匁、分两单位,十进位制(一匁=十分)。流通的主要有丁银、豆板银,其分量没有一定,使用时需过秤。钱货按贯、文计算,千文称作一贯文,文以下有分厘,也使用中国钱货。三货的大致换算率是:金一两=银五十匁(后六十匁)=钱四贯文。实际上行情时有变动。
大判:亦称“板金”“判金”。流通于安土桃山至江户时期的一种金币。早期有长方、圆等形状,至丰臣秀吉时制造“天正大判”,定型为椭圆形。江户时期,由幕府的后藤四郎兵卫及其子孙开设的大判座于庆长、元禄、享保、天保、万延年间铸造五种大判。享保大判与天保大判的重量为44匁一分(1匁=3.759克),相当于十两砂金,故两面漆有墨色“拾两”字样。但含金量并不一定是小判的十倍。大判不作为流通货币使用,而是多用于将军赏赐、大名进献或武士上流社会之间的赠答。
小判:江户时代通用金币之一种。薄圆形。为标准金币,一枚为一两。战国时期虽有铸造并未流通。1595年(文禄四年)德川家康征得丰臣秀吉的许可,延清京都的后藤光次(山崎庄三郎)于江户、骏河始铸,称为“武藏判”、“骏河判”,重量为4.7匁(1匁=3.759克)。关原之战之翌年(1601年),德川氏以庆长金银确立新货币制度,于江户及京都、骏河等地的金座大量铸造“庆长小判”和“一分判”(小判的四分之一),作为全国通用货币。元禄年间(1688—1703年)改铸后品质恶化,正德年间(1711—1715年)又恢复到庆长水平。元文(1736—1740年)以后,财政困窘,铸造量减少、成色降低,重量也减轻。
庆长金银:江户时代最初发行的金银货币的总称。金币有大判、小判、一分判,银币有丁银、豆板银。关原之战后德川氏为废止以往通货,统一全国币制,于1601年(庆长六年)发行庆长金银。作为计数货币,在货币发展史上有划时代意义。金币铸造于京都、江户、大坂,其中大判重44.055匁(1匁=3.759克),品位为金67.2、银29.4,小判重4.73匁,品位为85.69,一分判为小判的四分之一。银币多在伏见银座铸造,其品位为银8、铜2,成色、质量均比后世的优良。1609年公定比价为金一匁等于银五十匁,钱四贯。1695年(元禄八年)货币改铸后,虽停止使用,仍在暗中流通。1714年(正德四年)再次公开通用。1736年(元文元年)改铸后禁用。
宽永通宝:亦称宽永钱。江户时代由宽永至幕末铸造的铜、铁、黄铜货币的总称。因始铸于宽永年间(1624年—1643年),故称。1608年(庆长十三年)幕府下令禁止使用明钱“永乐通宝”。1636年(宽永十三年)在江户正式始铸新铜钱。面值分为一文钱和四文钱,由全国各地的钱座铸造。每四文换永乐通宝一文。在钱币铸造量中占第一位。背面刻有文、佐、仙、足、元等字,表示铸造地。1871年施行新货币制度,每四贯兑换新币一日元。
明和五匁银:江户时代的银币之一,最初的定量计数货币。1765—1772年(明和二年至安永元年)铸造流通。其重量为五匁(一匁=3.759克),成色为46%。铸造量为1806贯。幕府设“银市”管制,规定12枚换金一两。作为固定货币与当时流通的丁银、豆板银等称量货币并用。由于成色低,在社会难以流通,商人们也反对固定银价。1772年(安永元年)改铸南镣二铢银,遂停止使用。
南镣二铢银:江户时代的银币。有两种:1.安永二铢银,亦称“古二铢银”、“大南镣”。1772—1824年(安永元年至文政七年)铸造通用。每枚重2.68匁(一匁=3.759克),成色97.81。规定八枚兑换金一两,带有“常是”戳印。2.文政二铢银,亦称“文政南镣”、“小南镣”。1824—1830年(文政七年至天保元年)铸造使用。重量减为每枚2.01匁,成色97.96。也带有“常是”戳印。幕府通过改铸货币,减轻重量,从中获利。
天保通宝:亦称“天保钱”、“当百”。1835年(天保六年)以后江户幕府铸造的铜钱。宽政改革后,幕府仍未改变财政困难、金融混乱的局面,遂铸造发行“天保金银”和“天保通宝”以挽救危机。通宝重5.5两(一两=3.759克),每枚价值百钱;成分为铜78、锡10、铅12。初仅流通于江户,1859年(安政六年)将33.8万贯文运往大坂后普及全国。万延年间(1860—1861年)大量铸造。初铸时40枚兑金一两,明治后规定新币一日元兑125枚。至1870年铸造量达48400余万枚。1891年停止使用。
货币改铸:改变货币的成色、形状、数量,铸造新币。江户时代从庆长至万延年间(1596—1860年)达11次之多。江户初期全国流通货币为庆长金银,后因金银产量下降,致使通货不足,遂策划增加货币数量,调整物价;并企图通过降低货币质量来挽救幕府财政困难。元禄八年(1695年)首次改铸,小判成色由原来的85.7%降到56.4%;丁银成色由80%降到64%。造成金价跌落,币制混乱。宝永年间(1704—1710年)虽恢复乾字金成色,但重量减半;四宝银成色降到20%。正德、享保期间(1711—1735)的改铸,企图恢复庆长古制,但以不彻底而告终。元文年间(1736—1740年)再铸劣币,并以滥铸铜钱补充。明和至安永年间(1764—1780年)铸南镣二铢银,提高成色,稳定了货币。后有文政二分金等八种金币和安政二铢银等均不及前。开国后因金币外流,遂于万延元年(1860年)又改铸万延小判,成色减半,重量不抵以前的三分之一,幕府财政危机加剧,统治动摇。
手形:期票、汇票的总称。信用货币的一种。始于古文书有按捺手印以加强凭证作用的习惯。镰仓末,转用于商业贸易的结算,称“为替”、“割符”。江户时期始称手形。近世天王寺屋五兵卫首创以票据为支付手段的手形贸易。以两替屋为中心,在大坂市、郊及江户为首的远隔地贸易中广泛使用。大坂流通的手形,有由两替屋发行的“存款证券”和由存款者向两替屋发出的类似支票的“发出票据”。从其在贸易中的作用看,“发出票据”又分用于一般商人之间进行贸易收支的“大手形”、两替屋之间交易的“约束手形”,及类似约束手形而延期支付的“延手形”。1868年(庆应四年)明治政府为了统一币制,设立“为替公社”与“国立银行”,禁止银手形的流通,但旧时发行票据的方式仍有流行。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制定《纸币类似证券取缔法》,手形的发行遂被禁止。
为替:亦称“割符”、“替钱”、“替米”。异地交易或借贷不用现金而使用汇票的方法。始于镰仓时代的年贡米收购。交付人将“替钱”交给“为替人”(经纪人),“为替人”再将此钱定期转付领取人,并将这一过程记入“割符”。经营此种业务者被称为“替钱屋”、“割符屋”、“两替众”。室町时代亦采用此法。至江户时代更加完备。以“两替商”(货币兑换商)为中心进行兑换贸易。江户、大坂两地甚为盛行,后普及全国。如大坂的“十人两替”“同业公会”。明治后,成立了以三井等特权商人为中心的“为替公社”。
丁银:江户时代的银币之一。同豆板银共同作为称量货币使用。形状细长椭圆而不规整。重量由30匁(1匁=3.759克)至40匁不定。除宝永年间(1704—1710年)的二宝银等四种外,均由幕府指定的大黑常是的银座铸造。一般铸有“常是”、“宝”、“大黑像”等戳印,并以纸包封印表示重量。种类繁多,其中以庆长、享保银为最良。 豆板银:亦称“小粒”、“小玉”、“小玉银”。不规则圆形,故名。江户时代的银币之一。丁银的辅助银币。表面铸有“常是”的戳印,重量为五匁(1匁=3.759克)左右,大小不等。使用时包装一定数量,补充丁银不足。成色、流通期同丁银,同属称量货币。
后藤光次:(1571—1625年)江户幕府金座的创设者。本姓山崎氏,通称庄三郎。从后藤德乘学习雕金、铸货。为德川家康所用,从事金银货币的铸造,制作小判、一分判,管理江户的金座、银座,奠定金银货币制度的基础。其后,代代世袭金座统制者地位。延至1810年(文化七年)第十一代庄三郎被处刑止。
⑧ 虚拟货币日收入1到2万是真的吗
有可能是真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2013年比特币火爆时,比特币价格一天一个价,基本上只涨不跌,一天赚几十万的大有人在,但现在基本上很难。
2、虚拟货币操盘手,手里握住大量筹码,坐庄赚钱。
3、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高频交易,赚钱微小的差价。
4、可能是一个传销币,是一个典型的旁氏骗局,前期进入者可能会赚钱。
⑨ 蒂克币是真正的开源数字货币吗
蒂克币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实质是传销虚拟(不存在矿机,前入者掠夺后入者的人民币。)
更明显的一个破绽,这个蒂克币竟然有上下级关系,按等级划分,和金字塔模式一样。而且有返币和分红,级别越高分红越多,高到你想不到。
⑩ 火币是怎么样获得日本数字货币牌照的
2017年日本金融厅正式向首批申请机构颁发数字货币交易所运营许可证。日本建立了数字货币交易商的监管条例,并且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商运营准则。
FSA表示将会把日本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放在全方位监管的框架之下,这包括监控交易所内部系统、检查客户资产保护机制,以及可能的现场检查。同时FSA要求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比目前更加严格的KYC政策(指对账户持有人的强化审查,了解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反洗钱用于预防腐败的制度基础)。交易所必须开始核查开户用户的身份,保管交易记录,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注册设立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商的条件:
成立日本法人公司;
租赁日本事务所(办公室);
雇佣日本籍员工3名,其中1名员工为日本公司的董事;
日本公司开通银行对公账户;
有正常交易系统(不要求日文版);
提供KYC资料(具体就政府资料清单准备)。
服务包含了在获得牌照前的公司注册办理、协助租赁办公室场地、协助公司员工的招聘、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准备的审计报告、AML和KYC报告、商业计划书、以及与日本律师事务所准备的一切需要向FSA递交的合规文案,以及回答FSA提出的所有问题。
在获取数字货币交易商牌照的过程,以及日后营运的过程,交易商都必须聘用至少3名的员工,其中至少一位有数字货币或比特币的背景或者金融背景。
后续维护:首先保障日本办公室的正常运营,以及雇佣员工的日常工作制度。每年要向日本金融厅提交年度财务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大包括虚拟货币的交易详细、客户量、交易手数、手续费用、客户资金量等。获得牌照后的所有运营相关的费用,需要由交易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