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虚拟货币
Ⅰ 虚拟货币账号被偷了后他把里面的币转到他的账户上去了,后面找到偷号人,这样偷号人是否违法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要看数量,一般咋骗不到5000连警察也不受理,你怎么处理呀!
Ⅱ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后果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
Ⅲ 黑客侵入虚拟币交易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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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盗取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你好,
如果是主观上没有盗取意识,当然不算,
如果是盗取未果,应该属于盗窃未遂。
终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Ⅳ 虚拟币诈骗,传销犯罪在严监管下还能坚持多久
虽然虚拟货币管理比较困难,但是可以依据银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和制裁。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允许给虚拟货币办理结算,这样虚拟货币在中国就没有交易市场。然而,虽然国内没有结算市场,但虚拟货币可能会选择到境外去结算,因为虚拟货币是依附于互联网的,在哪个国家结算都可以。
而通过在国外某个网站建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供人们进行交易,这样管理起来会比较困难。而国内也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偷偷为虚拟货币提供结算服务,这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现在正规支付结算经营机构都不允许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结算通道,但非正规机构仍然可能会在暗地里提供结算服务。即使对非正规机构都进行清理整顿,某些人还可能会选择去国外实施类似行为。
(5)偷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对于虚拟货币监管而言,应该注重于防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的功能,以及通过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行为,即强化对虚拟货币功能和用途的监管。要重点关注虚拟货币是否作为货币来使用,不仅仅是从货币的客体形式看是否属于伪造和变造人民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货币职能的任何客体,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而以代码形式呈现的虚拟货币,只要是被作为货币来使用,那性质就相当于假币,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和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地严打虚拟货币交易 专家:重点监管功能用途
Ⅵ 虚拟物品被盗,怎样定罪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与真实盗窃相异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各地处理情况很不一致:公安机关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认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法律上还未将Q币等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判被告人妨碍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决 在网络游戏中,许多游戏高手可以在赚取到大量游戏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QQ号码进而盗取与QQ号绑定的Q币的网络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QQ号被盗案中,检察官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未将QQ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所以未支持盗窃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碍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与2004年8月到10月这两段时间,网游《大话西游Ⅱ》(网易运营)中多位玩家相继发现自己的装备被盗。2004年11月9日,网易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警方在与嫌疑人进行线下交易时将其擒获。2005年12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其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杨某将破解的QQ号码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卖出QQ号码共计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虚拟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他们的“网络虚拟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网络虚拟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此外,“网络虚拟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因此,它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现实财产,无法成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但在我看来,它是无形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可以宽泛解释,Q币、虚拟武器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Q币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其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但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机械地纳入物权或债权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具有空间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与期限内,体现出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正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类的法律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可按照盗窃罪论处? 目前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网络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腾讯提供的数字是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虽虚拟货币市场已很有规模,但虚拟货币被盗,“立案”尚于法无据? 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说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权利。但随着Q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情形持续不变,将会导致Q币相对过剩并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护,使大众感觉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当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时,我们也可以借助刑法惩处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有的以盗窃罪予以处罚,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出现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统一定性。如果我们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的一种,这些问题也能得以有效解决。例如,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或者诈骗等行为,盗窃或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当然行为者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行为可能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其手段与目的结合,构成牵连犯,可以择一重处断。什么是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Q币面值分别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户使用拨打声讯电话的申请方式得到的Q币,1元面值Q币表现形式是一个12位的数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币表现形式分别是2、5、1、8开头的14位的数字串。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额。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申请QQ行号码、购买QQ靓号、QQ会员服务、QQ交友、QQ贺卡等服务,据腾讯公司称,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亟须虚拟财产 相关立法 用户与网络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赵宜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而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为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户的损失是因为游戏运营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程序技术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么游戏运营商应该对用户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游戏运营商没有过错,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则应直接向侵害人主张。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 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网络企业应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措施包括:(一)从司法解释层面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建议虚拟财产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网络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
Ⅶ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Ⅷ 比特币为什么不会被偷
这是因为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
在比特币里的交易是完全匿名的。就是说,谁都不知道你到底有多少钱,你的钱包又放在那里。
所以别人就算想偷你,也不知道该把手伸向哪里。
Ⅸ 虚拟币钱包被盗
虚拟货币钱包是不会被盗的,被盗的只能是你钱包里面的币。盗你的钱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这个就和偷你的钱包没价值,重要的是偷你钱包里面的钱。
现在比特币、瑞泰币、狗狗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都是有钱包的。
Ⅹ 什么是比特币,然后有人说是虚拟币,而且有限,我想问下,为什么会有人去挖,为什么会挖到,
起
在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个隐蔽的密码学讨论组上发布了一篇研究论文,这篇论文描述了他对一种新的数字货币的设计,名叫比特币(bitcoin)。他在网上留下的个人资料很少,几乎没有人听说过他。虽然中本聪本身可能个是一个迷,但是他的设计解决了几十年来密码破译界的大难题。这种数字货币方便而且难以追踪,脱离了政府和银行的掌控,这样的理念一直是互联网有史以来的热门话题。
比特币利用公开分布总账的方法废除了第三方管理,中本聪将其称之为“区块链”(block
chain)。用户乐于奉献自己电脑的CPU力量,运行一款特殊的软件进行“挖矿”,并形成一个网络来共同维持区块链。
tips 1:比特币怎样制造?
比特币经济是由用户的电脑组成的网络构成的。自动调整的算法每10分钟向网络中释放50个比特币,并逐步减半,直到2140年。这种自动化的增长速度是为了确保货币供给进行规律的增长,这便不需要第三方的干涉,例如可能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的中央银行。
tips 2:比特币怎样挖掘?
为了防止诈骗,比特币软件保有包括每笔交易的匿名公共总账。一些比特币使用者通过破解密码难题来验证交易,每个问题的第一个解决者将得到50个新比特币。比特币可以存储在一个虚拟场所里,是来自连在云端的集中服务的台式电脑里的“钱包”中。
tips3:比特币怎样使用?
一旦用户将比特币程序下载到他们的机器里,使用这种货币就像发邮件一样容易。认可它的商人范围还很小,但是一直在扩大,并在取款机上寻找比特币标志的踪迹。那些使用比特币的企业家正在努力让比特币交易变得更加容易,为从指定服务计划机器到贝宝支付平台选择做好一切。
中本聪的论文在2008年发布的时候,人们对政府和银行管理经济和货币供给的能力的信任度降到最低点。而在中本聪巧妙的算法里,比特币无需得到搞垮经济的政治家和金融家的认可。不仅比特币的公共总账看上去能防止欺诈,而且数字货币的预定发放模式保持比特币在一个可控范围内增长,这防避免了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发生。
中本聪对自己的信息透露的很少,话题只限于自己源代码方面的技术讨论。2010年12月5日,在比特币使用者开始提倡维基解密接受比特币捐款后,通常是简练而且公事公办的中本聪表现出不寻常的激动,他在比特币论坛里发了一个帖子,写道:“不,不要让它进来,项目需要逐渐的成长,最终得以巩固。我呼吁维基解密不要使用比特币。比特币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初级阶段的小产物。你们不能一味的想要更多的零花钱,这种欲望可能会毁掉眼下我们的成果。”
后来,中本聪令人意外的消失了。比特币使用者们疑惑为什么中本聪离开了他们。但可能从那时起,他的设计才开始了自己的生命。
2009年和2010年初,比特币在市场上一文不值。自2010年4月开始交易的头半年,比特币市值不到14美分。后来,在2010年的夏天,比特币受到虚拟市场的牵引,供不应求,网上交易市场的价格开始变动。在2011年1月,在87美分的基础上突破1美元,达到了1.06美元。
到了春天,《福布斯》杂志上刊登关于这个新的“神秘货币”的报道,比特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催化,开始了爆发性上涨。从四月初到五月末,比特币的现行汇率从86美分上升到8.89美元。6月1日,Gawker发表文章写道比特币很受网上的毒品交易者欢迎,并且在一周之内翻了不止三倍,猛增到27美元。所有流通的比特币的市场总价已经达到了1.3亿。
转
在一片欢乐的气氛中,预示着一种不祥。现实中的钱币出现了危机,这样戏剧性的价格飙升使人们将比特币视作可以投机的商品。与此同时,媒体的关注正是当初中本聪所担忧的过火。美国参议员查尔斯·舒默
(Charles
Schumer)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缉毒局和司法部门关闭这条“丝绸之路”,他把这称为“我所见过的最无耻的网上毒品贩卖通道”,并且认为比特币是“在线模式的洗钱机”。
然而,即便是最纯粹的技术也需要在不纯的世界里生存。代码和比特币的理念可能没有受到影响,但是比特币本身是分散的信息,需要被储存起来。通常,比特币是在用户桌面的数字钱包里储存,并且当比特币价格很低,容易挖到,而且只有一些技术工程师使用时,是完全足够的。但是一旦他们开始变得有价值,一个电脑就不够了。一些用户想尽各种办法来储存他们的比特币。大多数人会把现金存进银行,但是对于这种新货币,一种原始的,没有调节的金融服务行业开始兴起。一些不可信任的网络“钱包服务”承诺保障客户的数字财产安全。交易所允许任何人把比特币兑换成美元或者其它货币。使用者开始盲目将日益增多的的比特币委托给第三方。激进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些第三方比联邦保险机构更加安全,但它们中的大部分甚至不知道是谁开的。
果然,随着价格提升,一些事件的发生开始让bitcoiners不安。在六月中旬,自称是Allinvain的人称价值超过50万美元的25000个比特币从他的电脑里被盗。一周后,一个黑客入侵了一个位于东京的交易站点Mt.
Gox,这个站点占到所有比特币交易中的90%。黑客攻入Mt.Gox的系统后开始大肆抛售比特币,将兑换率拉低至0,以便能更多地提现其他人的比特币。
比特币在各时期的价值
这件事发生以后,比特币价格直降,并且再也没有超过17美元。这起事故动摇了人们的信心,并且引发一连串负面报道。
在公众的眼里,比特币在一夜之间从货币的明日之星瞬间沦落成反乌托邦的笑话。电子前沿基金会悄然停止接受比特币捐款。非技术领域的新手以为它易于使用,但失望地发现存储、持有和花费比特币需要付出很多额外的努力。随着媒体从极度关注到怀疑否定的态度转变,这些曾令人兴奋的关注也成为了愤恨的来源。
更多的灾难接踵而至。波兰的Bitomat是第三大交易所,它发现自己意外重写了整个钱包。有安全研究人员发现了针对比特币用户的扩散病毒:有些被设计成偷取现有的比特币,另一些控制其他人的电脑来挖矿。到了夏天,最古老的比特币钱包服务MyBitcoin停止回复电子邮件。比特币核心开发团队成员杰夫·加吉克(Jeff
Garzik)表示,人们有错误的观念,认为虚拟货币就意味着你可以相信互联网上随机出现的人。
合
如果说中本聪已经遗弃了他的追随者,即便如此,他们也没准备让他的设计毁于一旦。甚至,虽然市面价格还在不断地下跌,他们仍然在这种不稳定的市场里投资。
核心开发成员埃米尔·塔吉(Amir Taaki)表示:“可以说,比特币遵循了高德纳的发展规律周期(Hype
Cycle)。这指的是一种技术从被采用到成熟的理论曲线。这个周期分为技术萌芽期、过热期、幻觉破灭谷底期、复苏期和生产力成熟期。根据这一理论,比特币正在走出幻觉破灭谷底期。
但导致比特币充满麻烦的,是其依赖于无监管的集中交易和网上钱包。事实上,大部分采矿集中在少数巨大的采矿池中,如果他们一起工作,理论上会导致整个网络瘫痪。
除了最铁杆的用户,人们对比特币的怀疑只增不减。曾获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在文章中写道,比特币的波动趋势鼓励人们进行货币囤积。前电子货币顾问和数字货币的先驱斯特凡·布兰茨(Stefan
Brands)称比特币“聪明”,并不想对其大加批判,但他认为比特币的基本架构就像是金字塔传销。他说:“我认为最大的问题终归是信任问题,它没有背后的支持。我知道有种反驳说纸质货币也是这样,但是这完全是错的。法律机制已经建立了整个信任网络。”
人们很想知道中本聪是怎样看待这整件事的,但是他始终没有说话,没有回应邮件。《纽约客》 和 《快公司》两家杂志都进行过调查,但是所获甚微。
但是开发者格兹克(Garzik)说,那些执着于此的比特币使用者们已经停止了调查中本聪。他说:“我们其实不关心这些。代码背后的开发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代码本身。虽然人们已经偷窃、欺骗、遗弃了比特币使用者,但是代码本身还是那样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