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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起诉书

发布时间: 2022-01-15 03:17:11

Ⅰ 场外交易数字货币收到黑钱银行卡被冻结,提交了交易记录等材料做了笔录,警方拒绝了我的申请解冻怎么办

在币汇网场外交易中,数字币卖家须牢记核对打款人实名信息,忘记核对实名则有可能收到不明来路的资金,致使银行卡被冻结。如果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应该如何处理呢? 发现银行卡冻结,首先要在工作日联系开户银行,咨询以下问题:
银行卡总共被冻结多长时间? 银行卡冻结方式属于哪一种? 冻结机关是哪里?
通常银行卡冻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人民银行转账系统冻结币汇:银行卡被冻结了怎么办?
银行卡账户如果转账流水过大,备注中存在不合适文字,均可能会被冻结。此情况处理方法是本人去银行申请解冻,通常 3 个工作日内即可解决。
2、警方临时冻结(通常冻结时间72小时)
此情况说明您的银行卡收到了黑钱,但是您不属于直接接收黑钱的银行卡。通常冻结时间到期(72小时)后即可自动解冻。
3、警方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通常冻结时间6个月)
此情况说明您的银行卡直接接收了黑钱银行卡打款。这类情况通常会冻结 6 个月以上,警方可以延长冻结期,甚至直到结案或撤案。
前两种冻结的情况较好解决。如果遇到冻结半年的情况,则银行会提供执行冻结的公安部门电话。之后需要您在工作日联系冻结的公安部门了解具体情况。通常需要带上个人交易证明,银行打印的流水证明(盖公章),去当地公安局做笔录。请求公安帮助查询具体是哪笔银行卡收款记录导致了银行卡冻结,并向平台提供报案回执,平台将协助您导出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协助尽快完成银行卡解冻。
防冻秘诀:数字币卖家在收到打款后,第一时间登陆网上银行 / 支付宝 核对,确认收款记录的打款人姓名全称与平台显示实名完全一致。如实名不一致则坚决不收款、也不释放数字币,并立即把该款项打回给付款方(退回款项时备注:「打错了」)。

Ⅱ 刑法修正案九对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则是以虚拟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在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为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账号,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来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是网络虚拟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世界。因此我们本文中对虚拟财产采广义说。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是“虚拟”的而不是现实中的财产。它必须是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质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是现实世界的替代品。如当当网、淘宝网等网上购物中的货币等,这些货币仅仅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虚拟的属性,其中的财物不属于虚拟财产。再如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资金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记载现实财产的数据库崩溃,现实财产实际上并不受损失,这些电子资金也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但对于QQ和E-mail等,虽然与现实中的邮箱、书信类似,其中的功能远非现实中的邮箱、书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网络相册、网络硬盘、虚拟空间等等,所以我们认为QQ和E-mail等可以成为虚拟财产。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虚拟财产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或论坛的高等级的帐号(ID)、数字较好的QQ号码和E-mail等。网络用户通过自身不断的网络社区活动,使自己在网络社区中的级别提升,从而在网络虚拟社区中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和权限。这类虚拟财产可以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或付费取得,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号,并非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只是由于此类资源具有满足网络用户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为网络用户所追求,从而出现了现实的买卖行为。而如今九、十位数中的数字较好的QQ号码,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付费取得。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发行并出售的,用于网络消费的虚拟货币,如游戏点数。这类虚拟财产一般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购买。

第三类是网络用户在享受某种网络服务时根据既定的规则所取得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设定中的物品、装备、宠物,或他人的网络虚拟货币,从而成为自己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通常是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也可能通过网络服务商或其他玩家购买得到。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

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所以我们认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日后也并不想归还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娱乐目的或其他恶意,如报复等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使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问题解释》规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这里,《盗窃问题解释》也没有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道理是一样的。

2、盗窃他人未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

如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的五位、六位的QQ号,或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网络上明码标价可以变卖的物品、装备等。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其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就等于侵害其现实的财产,而且行为人将该虚拟财产加以了变卖,实际上已经牟利,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后一种行为,由于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尽管该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是供自己留用,并没有变卖,该虚拟财产并没有与现实世界发生任何交互和有意义的联系,其所具有的现实世界中的财物的性质并没有体现出来,还完全属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特别是从网络服务商那里盗窃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该虚拟财产,而网络服务商也并没有失去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我们认为刑法不宜介入,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定盗窃罪除了盗窃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外,还要达到情节上的标准,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认定盗窃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对于虚拟财产的估价,不少人提出了这样几种方法: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或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或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或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来代替;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以一段时间以来转让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对虚拟财产估价是非常困难的,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虚拟财产的价值不遵循价值规律,不能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次,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因人而异,同样的虚拟财产,数额差异会很大,这有违刑法适用公正原则;第三,黑市交易本来就不公开且价格变化无常,用不公开和不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是荒谬的;第四,让运营商充当物价局的角色,运营商就具备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显然是不妥的;第五,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换”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的估价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呢?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来说,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物”属性,其价格是客观可信的,盗窃数额无疑应按交易价格认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盗窃数额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毕竟只有现实生活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私财产,才是刑法要保护的客体。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用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能准确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具有合理性。

2、对于没有经过交易的虚拟财产来说,如玩家在游戏中“练”出来的虚拟财产,由于游戏过程并不产生价值,因此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进行认定。如,2004年8月,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颜某被聘为会务人员。颜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然后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截取他人网易通行证号,窃得多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并转卖,非法获利3000余元。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

3、对于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的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和牟利的价格不一致时,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还是行为人牟利的价格呢,我们认为以交易的价格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这就是说,对于被盗物品的价格,一般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如果销赃数额更高的,盗窃数额应当按销赃数额计算。同样,盗窃虚拟财产的,如果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价格的,一般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计算。但如果牟利价格更高的,则应当按牟利数额计算。

Ⅲ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如何使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盗窃价值16万余元的网络虚拟货币,一网络公司的职员裘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指控其犯侵占罪。北京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盗窃虚拟货币案。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被告人裘某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在担任北京云网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网络虚拟货币“卡拉”约16万盗走,用于购买该公司游戏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223.4元。随后,裘某将游戏卡低价销售给他人获利。该单位找到裘某调查时,其承认犯罪事实并退还了12万元。
朝阳检察院认为,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本案正在朝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
你作为网易公司大话西游Ⅱ的玩家,你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而网易公司在管理你的财产方面存在过错,因为你有根据网易公司提供的服务,对你的财产采取了网易公司的电话密保,作为电话密保服务的提供者,在有人提取财产时没有尽到应有的电话密保的验证服务,造成你的财产损失,网易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你的财产进行赔偿。你可以向网易公司投诉,如投诉不能解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易公司赔偿损失。你须提供你有采取密保服务的证据,财产被盗的事实,还有你在大话西游里财产的价值(损失金额),没有收到电话验证的事实(什么时候丢失的,去电信局或手机营业厅打印当月的通话清单,证明没收到网易公司的电话验证的电话)。

Ⅳ 诉讼请求能写其他外币吗

可以,法律不禁止。但判决书中,应当折算成人民币,特别是在实际执行时,除非对方愿意,否则应折算成人民币执行。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折算价格问题,外汇市场有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之分,应当以哪一价格折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的复函》和《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明确应以汇率中间价折算。

在折算时点的确定问题上,存在债务到期日、起诉受理日、法庭辩论终结日、判决之日等多种标准之争,各自有何利弊。原则上,在坚持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基础上,赋予守约方以选择权,而不必机械地确立固定、单一的时点作为折算标准。当然,若债权人选择的折算时点有利于债务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

Ⅳ 中国现在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么

没有专门的法律,网络虚拟财产也按照公私财产进行保护。网络上曾经有一个《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但那是网友杜撰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的法律法规搜索中找不到此法。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
私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其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是指公民所获得的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

Ⅵ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诉状
原告:杨XX,男,身份证:XXXXXX,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合XXXXXX,电话13XXXX;
被告:丁XXX,女,身份证:XXXXXXX,XXX年XX月XX1日出生,汉族,住合XXXXXX,电话13XXXXX;
被告:丁XXXX,男,身份证:342XXXXXX6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电话1XXXXX;
被告: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XXX,住所:XXXXXXXXXX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XXXX、X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X,罚息按月息百分之XXX,违约金按日千分之XXX计算,自被告违约之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XXXX年XX月XX日利息为人民币:XX万、逾期罚息为人民币:XX万、违约金为人民币XX万;合计人民币:XX万元整;
2、依法判令第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系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0年XX月XX日两被告XXX、XX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转款委托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借款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约定月利率为X‰;由XXX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借款早已过还款期,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但被告无故拖延,拒不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一年零九月十三日

比特币玩家起诉火币网结果如何

随着数字货币比特币在2017年成为聚光灯,很难记住其他加密货币的影子。

根据一份新的报告,1000名比特币持有者拥有40%的市场份额。

据称,这些被称为“鲸鱼”的主要投资者可能会导致加密货币的价值随时暴跌。

比特币一度逼近20000美元大关。而在年初,比特币价值才970美元。

但是,加密货币是非常不稳定的。12月10日的价值跌至14,000元以下,12月11日升至16,000元以上。

而且,金融专家认为比特币可能比人们想象的更不稳定。近日,有中国比特币玩家还因亏损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据该比特币玩家称,在火币网注册账号后,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累计向火币网付款321966元,自火币网提现104772元,亏损217194元。亏损的部分均是通过bitvc网站上的账号进行20倍杠杆的比特币、莱特币交易所致。

因bitvc网站不接受人民币充值,只接受虚拟货币充值,故其在该网站上的交易均是通过在火币网上充值现金购买比特币、莱特币,然后将购买的虚拟货币转移到bitvc网站的账户中进行的。

该比特币玩家还表示,火币网明知虚拟期货交易违法,但仍通过开办bitvc网站并在火币网上设置链接,以高杠杆引诱及电话邀约等方式,诱使火币网的注册用户进入bitvc网站进行高达20倍杠杆的虚拟货币期货交易。火币网又进一步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欺诈,导致他受损,故其要求火币网赔偿损失的比特币52.8567个、莱特币815.9731个。

法院认为该比特币玩家与火币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生效裁定书确认有效,本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无主管权,应予驳回起诉。

Ⅷ 虚拟财产受侵害如何起诉

法律所称的财产,通俗点说就是货币或者可以以货币进行兑换的物品、权利凭证等(财产本身是否合法暂且不讨论)。虚拟财产只要可以现实的流通货币兑换,就是财产。只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会有一个困难,即有些网络游戏里的装备等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练级、杀怪、达到一定游戏时间等非现实购买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货币充值购买。这意味着,货币兑换并不是虚拟财产获得的唯一途径,这也代表着虚拟财产换算成实际价值会有很大的争议。
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现金”,这在法律上称为“或然”状态,法律无法去认定或然状态的事实。
只有等确实产生了损失,才能进行起诉。

Ⅸ 借款是外币,起诉状还款是本币还是外币

理论上的确如此,前提是借外币用本币,还款则用本币购外币。主要考虑是所借货币(外币)如未来贬值,意味着还本付息时实际(所需本币)支出下降,从而通过汇率差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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