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始摸排整治虚拟货币
① 现在中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吗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说一下以前关于这些胜诉的案例,谢谢了
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凤凰网科技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获虚拟财产盗窃案
2008年7月,临淄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接报案称:临淄一《梦幻西游》游戏玩家游戏装备被盗,受害者称该被盗虚拟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接警后,临淄公安分局领导对该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立即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民警迅速对案件进行初查,对相关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后经物价鉴定,此宗装备价值1600余元。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经过摸排调查,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下,远赴广西柳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② UPBTC是合法的吗
今日,网上传播一则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召开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专项整治会议的通知》文件,文件内容显示,市公安局经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福田区整治办、南山区整 治办、宝安区整治办、龙华区整治办、前海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的通知》、 《市整治办关于提示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风险补充通知 的函》、《关于根据深圳人行筛选的风险企业名单开展虚拟 货币交易场所排查的函》等文件要求,各区整治办对辖内涉嫌从事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企业进行初步摸排核查,发现 8 家企业涉嫌从事虚拟货币非法活动。
深扒8家企业涉嫌的那些虚拟货币非法活动
就此事金色财经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致电确认,在咨询中金色财经得知,此文件确实是官方发布,但还未更新到金管局官方网站,同时,金色财经还采访到接近政策相关人士,对方称:此次深圳发布的文件,是之前排查过的,只不过排查的时候未公布,这次是正式公布。关于这8家企业如何处理,相关人士表示:这八家企业发币的关退,没有关退的抓人。
深扒8家企业涉嫌的那些虚拟货币非法活动
金色财经记者对发布的8家企业进行查询发现,其中“深圳数字奇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洋,持股比例达到100%,其企业状态显示为“已注销”,注销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其产品为币看BitKan APP,主要提供价格监控、新闻资讯、挖矿监控、股票监控、钱包等服务,其所发行的代币为KAN,截至写稿时间,交易价格约为0.012CNY。
③ 3月20日上海50国虚拟货币峰会
这么隆重的会议主流新闻媒体均为报道,基本上在上网查阅不到这个会议的任何信息,这个会议的信息貌似是保密的。在币圈也没听到过有这个会议的存在。
这种会议往往是传销大会或者是直销大会,参加的人基本上也都是这一类的人,会议的规模往往是比较宏达的,目前是给参会者一种假象,让人们会以为组织者的实力雄厚。
建议不要去参加这些所谓的国际虚拟货币峰会,去参加的人基本上没什么真才实学,都只是骗子罢了。在币圈举办的会议才有一些真才实学的人,例如沙钱老师设计的瑞泰币发布会,火币网、OK举办的会议均由币圈大佬参加。当然,最近的千金卡这种数字货币势头也还是不错的。
④ 火币网资讯封号没
北京8月24日,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对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ICO)开始整治后,国内相关虚项目转入到地下运作。近日,腾讯封停10余家区块链微信公众号。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大举封号,就是冲着这地下生意去的。
同一时间,在后台看到永久封停消息的号主们同样震惊和不解
值得一提的是,火币集团旗下的“火币网资讯”也被封号了。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由媒体孵化出来的区块链号,还有那些科普类的公众号几乎都避开了雷区,从微信官方给出来的封号信息来看,我猜想可能是因为这些号(封停的号)被判定涉及到ICO了。”
2017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通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这在圈内被称为 “94风波”。
而在微信封杀部分区块链自媒体公众号之前,一些地方金融办也进一步划清了区块链和金融的界限。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7日向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下发《关于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金融办则全面梳理省内各类金融风险,向13个设区市政府分别发函,提示包括特定风险点在内的风险,督促逐一建档、逐项处置。虚拟货币、ICO、校园贷在整治范围之内。
监管将继续严打
实际上,“94”政策之后,大量交易平台纷纷移至海外躲避监管,继续“割韭菜”。而一批扎根在国内的区块链“媒体”则成为区块链的狂欢之地。
“区块链行业就是被一些胡搞的人给玩坏了,让整个行业口碑都变得特别差,让行业外的人听见区块链就觉得是一帮骗子。”刘芹认为,自己的号被突然封杀,完全是给那些“胡搞的人”背锅。
今年3月,曾有业内的一场对骂揭穿了彼时大多数区块链的骗局,认为“投机和忽悠才能成功”。这场骂战,也被称作区块链的第一次“清洗”。
而现在,胡搞之人是谁?大家都不愿意说通透。实际上,多位号主都再三拒绝中新网记者的采访,原因是“不想在这个敏感的时候出风头”。
他们都在担心,说错了话就是下一个被清理的对象。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清理整顿措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具体而言,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加强对新摸排的境内ICO及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处置;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力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落实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要求。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⑤ 银行通过什么途径进行虚拟货币排查
中国银行没有和虚拟货币有什么交接,央行对比特币的态度是谨慎冷淡的。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比特币风险通知,在通知中把比特币明确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先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任何金融不得参与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比特币之家网有全文。
央行行长周小川则表示,比特币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不是由央行发行,央行无权取缔比特币。
⑥ 艾尔发币在中国合法吗,在中国的上海有分公司吗
艾尔发币在中国是不合法,不合法的企业在中国是不能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6)上海开始摸排整治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⑦ 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大限已至了吗
多地监管部门已行动起来出重拳打击虚拟货币和ICO(首次代币发行),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大限”已至,面临全面取缔。
记者最新获悉,北京市金融局已于15日约谈辖内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当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布通知称:“各交易场所应于2017年9月20日18点前制定详细的无风险清理清退工作方案,并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投资者资金,各类虚拟货币的安全。”通知还称,各交易场所最晚应于2017年9月15日24点前发布公告,明确停止所有虚拟
货币交易的最终时间,并宣布立即停止新用户注册。而在上周,上海市金融办也已经开始对辖内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下达“口头指令”,关停交易平台,使其退出市
场。
业内人士表示,就虚拟货币而言,在可预见的未来,其支付工具属性是不被认可的,尤其是利用虚拟货币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被遏制。“从短期来
看,严监管有助于去除虚拟货币领域的投机泡沫,加速数百种虚拟货币的两极分化,中长期来看,少数有着坚实区块链生态基础的虚拟货币依旧会有持续的发展空
间,而绝大多数虚拟货币市值会日益萎缩。”薛洪言表示。
另外,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取缔和叫停ICO也不意味着监管层对区块链这一技术的否定。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当前叫停
ICO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行业机构、技术公司去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是好技术,并不是只有通过ICO才能
进行区块链技术研究,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研究,不应当将区块链和ICO画等号,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视野。
“对虚拟货币的管制不会影响到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相反,在国内,区块链的商用化落地得到了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各大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推动,有望走在国际前列。”薛洪言表示。
虚拟货币影响这社会对货币的监控,被禁止是正常的事情。
⑧ 十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哪家比较好
十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比较好的有:比特币中国、以太坊、门罗币、达世币、瑞波币等。
1、比特币中国
比特币中国(BTCC),是中国第一家,也是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由上海萨图西网络有限公司运营,成立于2011年6月9日。团队成员主要来自中国、美国硅谷和欧洲。
比特币中国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可靠交易平台,通过人民币买卖比特币。
用户也可以将比特币安全的保存在平台中。
比特币中国在高安全性和用户方便性上取得了最佳的平衡。
4、门罗币
门罗币(Monero,代号XMR)是一个创建于2014年4月开源加密货币,它着重于隐私、分权和可扩展性。与自比特币衍生的许多加密货币不同,Monero基于CryptoNote协议,并在区块链模糊化方面有显著的算法差异。
5、达世币
达世币,DASH原名叫做暗黑币,是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做了技术上的改良,具有良好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是第一个以保护隐私为要旨的数字货币,听名字也能感觉出来被黑市所喜。
达市币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双层奖励制网络,或者称为主节点网络技术;
2.即时支付功能,到账及时,且手续费较低;
⑨ 上海17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业是真的
目前上海相关代币融资(ICO)发行平台已发行项目90%以上已基本完成清退,相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均提出了退出方案,并着手开展客户资金、资产清退工作。
据了解,在9月30日停止交易业务后,上海将重点督促各交易平台保障投资人顺利提币提现。与北京一样,上海互金整治办相关负责人透露,原则上要求相关平台高管等人员留在上海,协助配合清退工作。
希望大家都配合吧。
⑩ 我想要了解上海这边有哪些虚拟货币呢
上海因该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