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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算不算婚姻财产

发布时间: 2021-04-23 22:14:59

A. 中国数字货币算不算个人资产

算你的个人资产,还得看看你的中国数字货币的是否合法!

B.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作文

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小额资金划拨行为。这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空白部分。遭遇到这类的经济纠纷还只能用类似赌博法一类的法律。目前有报道说央行或将进入这一领域,有可能带动法律的健全。

C.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D. 。货币分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婚前的,拆迁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的房产,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财产吗(比如穿越火线cf点),无故被游戏运

这个当然是违法的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当然,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活力币这些数字加密货币也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F. 离婚时虚拟货币可以分割吗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虚拟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
《民法总则》已经将虚拟货币纳入法定财产范围之内,所以应该认为是财产。但是,虚拟货币一般都是以个人名义通过网上注册的,从网上资料显示,都是个人财产。只有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以分割。
《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G. 数字货币属于个人资产

数字货币是在自己的名下和账户中,就是属于自己的资产,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是由国家信用作为背书和保证的,不像比特币。

H. 郑州夫妻因为比特币投资失败而自杀,这种虚拟货币是不是智商税

郑州夫妻因为比特币投资失败而自杀,使人们惋惜。这种虚拟货币是不是智商税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这种虚拟货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并不是智商税,但需要理性投资,不能将其作为投资的方向。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加密货币以其新颖的架构设计和高昂的价格而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投资者应提高对风险防范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密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风险高,市场投机严重。随着数字货币的价格风险,加密货币也存在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投资者应在进入市场前做好相应的风险准备,提高抗风险能力。当投资者进入加密货币市场时,他们不仅应选择合格的加密货币平台来提高抵御技术风险的能力,而且还应做好风险管理,避免在加密货币市场上投入过多资金。在进入加密货币市场之前,个人投资者应该对加密货币的性质和市场环境有深刻的了解。

I.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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