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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货币集资骗局

发布时间: 2022-06-30 21:51:29

虚拟货币成陷阱有人被骗124万,犯罪分子是如何编织骗局的

这个团伙成立了公司之后,购买了二手的豪车来为公司充门面,然后雇佣了专业人士在后面进行操盘,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他们便用各种手段吸引顾客来买他们的红酒等物,并且赠送给他们一种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来套取更多的钱财。很多人便是上了他们的当,购买产品之后拥有了虚拟货币,看到盈利之后又投入了自己的更多资金,最严重的人甚至被骗了100多万。后来这些人的行为曝光,还是因为他们内部起了矛盾,导致背后的操盘手被举报了。事情曝光之后,这些人也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而那些在他们公司购买了红酒的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根本就是这家公司的人做的一场局。

投资虚拟货币确实有可能让我们获得收益,但我们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不要去相信一些市面上根本就没有的虚拟货币。当然,投资是有风险的,少部分人能够获得收益,但大部分人只会血本无归。因此在投资之前,我们一定要谨慎分析局势,并且要积极地去学习相关知识,如果自己实在搞不明白的话,可以先用少量的金钱慢慢摸索。虚拟货币诈骗其实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很多坏人便是盯上了这一块,通过免费分享一些培训资料给别人推荐炒虚拟货币的软件或网站,但这些软件或网站其实都是由他们自己进行操控的,并不是什么正规的软件或网站。

❷ 被朋友骗去买虚拟币钱被骗了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❸ 深圳一女子网恋深陷杀猪盘被骗690多万,她是如何陷入骗局的

如今大家对于电信诈骗以及网络诈骗其实都是非常熟悉的,作为一个旁观者来说,可以说在看到这些网络诈骗的时候,的确会产生一眼假的感觉,看上去就完全是假的事情,为什么仍旧有很多人相信,而且在被骗的人群当中,有很多人都是年轻人,包括也有很多高学历人才。其实作为旁观者,每个人都知道这是一种骗局。但是在经历这种骗局的过程当中,很容易被骗子趁虚而入,以至于到了最后人财两空。

所以说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针对这样的事情提高警惕。要明确网络就是虚拟的,在网络当中,无论是感情还是金钱,都是非常不可靠的,对方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子。所以我们在网络当中不要相信任何一个人,也不要提及与金钱相关的事情。

区块链到底是不是传销区块链是变相传销吗

区块链是新技术并不是变相传销,只是由许多传销组织声称为“区块链”,实际上并未有任何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名头行传销之实罢了,国家已经多次发布公告打击此种传销行为。以下为新华网报道区块链传销:

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亦存在安全性风险,火爆背后有“别有用心”的夸大造势。只有去除华而不实,区块链才能回归真正的应用价值。

投资8万元,三个月后变80万元?深圳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区块链概念、10倍收益等幌子的蒙骗下,数千名投资者深陷其中,涉案金额高达3.07亿元。在区块链的“神秘面纱”下,不法分子借机动起了歪脑筋,区块链沦为诈骗、传销等经济犯罪的“招牌”。

为何区块链屡屡被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歪用”?除了“不明就里”,区块链技术本身“功用”如何?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炒币风气的降温给区块链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今区块链商业“应用”落地情况如何?《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交易平台承诺的三个月“资金释放期”届满而工作人员却开始在QQ群“踢人”的时候,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唐海燕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此前,唐海燕在同学的介绍下,投资8万元买了一种名为“普银币”的虚拟货币。“对方说这个货币是当下最先进的区块链技术,有藏茶作为抵押物,还给我看了‘技术白皮书’,我也不懂区块链,就没仔细看。”

虽然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都不了解,但高额的投资收益令唐海燕充满了期待。她告诉记者,发行“普银币”的公司会定期对该虚拟货币按1比10的比例进行拆分,这意味着,每次拆分就会使投资者手中“普银币”的价值扩大10倍。只要经过一次拆分,她投资的8万元,就相当于买到了价值80万元的“普银币”,在交易平台上卖出即可获得巨额收益。

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则,刚购买的“普银币”不能马上交易,必须在平台上冻结三个月之后才能迎来“释放期”。然而,当三个月时间过去之后,唐海燕不仅没有等到翻倍的资产,冻结在平台上的8万元也无法用于交易了。

“其他投资者开始在QQ群里质疑这项投资的真实性,结果公司工作人员竟然把这些投资者一个一个踢出去了,我就感到不妙了。”她说。

事实也证明了唐海燕的直觉。2018年3月底,深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诈骗资金高达3.07亿元。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正是以“区块链+藏茶”的模式发行虚拟货币,套取公众存款,唐海燕是数千名受害者中的一位。

深圳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宣称,投资人可将“普银币”放到虚拟交易平台“聚币网”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

。实际上,其买卖价格的变动是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幕后操作,并一度将“普银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让投资者尝到一些甜头。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最终导致投资人手中的“普银币”毫无价值。

2018年以来,打着区块链的旗号从事诈骗、传销,已经成为了新型犯罪手法中常用的“套路”。2018年4月,济南警方端掉了一个打着“西部开发”“国家扶贫”“原始股”“区块链”“电子商务”为幌子的传销团伙,抓获主要嫌疑人十余人,冻结涉案账户百余个,查获涉案资金3亿余元。

济南警方介绍,惠乐益电子商务公司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为由,在网络上设计了假的虚拟盘,并发布所谓的“宝币”“贵币”等多种虚拟货币。

他们先是以赠送为幌子,向新加入的传销人员赠送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每枚价格在几十元,然后通过人为操纵将虚拟币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几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最后再通过所谓虚拟币“贬值”的周期波动进行“割韭菜”,周而复始,最终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西安,当地警方日前也成功破获了一起打着区块链旗号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郑某出高薪组织网络平台管理员张某、李某等9人,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传销、网络传销为手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网络平台销售虚拟的“大唐币”,并操纵升值幅度;

同时在国内外多个城市召开推介会,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置28级分管代理,仅仅18天,该团伙就共发展注册会员13000余人,目前已经查明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资金高达8600余万元。

腾讯安全联合实验室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称,近段时间以来,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区块链项目首次公开发行代币融资)项目层出不穷,其中隐藏了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比如百川币、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等。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广东、山东、上海等地采访了解到,大多数人知道区块链概念很火,但是“不明就里”,对于区块链的具体功能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用来“投资理财”“买卖货币”的,也有人认为是“和蒸汽机同等量级的重大发明”,一些创业者更是摩拳擦掌,要抓住这“千载难逢的致富机会”。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正是由于人们对区块链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浑水摸鱼误导广大投资者。

其一,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截至去年底,国内ICO参与人数和交易总量已实现翻倍增长,大量数字货币交易所出逃海外,代投模式将更多普通百姓卷入高风险投资。

许多行业自媒体、名嘴大咖与发行方、数字交易所等结成利益同盟,为“空气币”项目站台背书、制造舆论。去年12月,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将ICO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采访中,不少人对本刊记者表示,代币的存在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构建了一套权益机制,这套机制对激励区块链应用繁荣是不可或缺的。“过去5年的市场实践证明,没有权益机制的区块链应用,就像没有连上互联网的电脑、没有货币的市场经济,应用场景和发展速度都大打折扣。”上海的一位投资人说。

实际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仅仅是最早验证区块链技术的一种产品,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而且代币的存在已对区块链的发展产生显而易见的负面作用。

目前,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思考,区块链的发展是否一定要依靠发行代币来实现激励。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告诉本刊记者,所谓激励机制仅仅是项目方为自己发代币找的理论依据而已。

其二,区块链并非万能,安全性存在风险。区块链通常被认为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保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数据的公信力和可信度高;第二,交易全过程可溯源,可实现责任精准追踪;第三,区块链内嵌的智能合约可以基于契约自动执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约风险。业内普遍认为,区块链在金融、物流、贸易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事实上,区块链并非万能,其功能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一般认为,根据其密码学的特性,在区块链上要想篡改或造假,理论上需要掌控超过51%的节点才能实现。当区块链中的节点足够多时,这种大众广泛参与的信任创设机制就难于篡改。

然而在现实中,数字货币交易所频频被攻击甚至失窃。2018年6月20日,韩国Bithumb交易所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交易所遭受黑客攻击,被盗走价值350亿韩元、约合32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

被称为中国第一代“黑客”的季昕华说,区块链会不断面对攻击,数据上传到链的过程容易发生信息泄露。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量子计算的超强运算能力一旦实现,也将对区块链产生直接冲击。

其三,区块链火爆程度并不完全真实。数据显示,自2017年底到2018年初超过300家主要关注ICO项目的自媒体出现,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非正常现象。


(4)深圳虚拟货币集资骗局扩展阅读: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❺ 虚拟货币成陷阱!不到两个月2000多人中招,究竟是怎么回事

虚拟货币,仿佛能让人一夜暴富,如比特币,当初一枚几块钱,现在一枚5万美元.不是所有虚拟货币都是比特币,币圈水深, 还是要谨慎一点好,现在不少朋友都想去投资这个区块链的数字货币,想加入一夜暴富的大军.

该公司让客户在购物商城购买铁皮枫斗、红酒等商品,公司送“深蓝积分”,同时积分还有消费增值,消费增值以积分形式返还,积分还可以转换成交易平台的虚拟币即“贝蓝币”,虚拟币可以在交易平台买卖或提现,可以有涨有跌。

公司运营不久后,又请来外号“风神”的网络操盘手,共同经营“深蓝积分”“贝蓝币”网络平台集资项目,美丽的噱头的背后,是一场非法集资的骗局。

为了吸引受害人进入圈套,装门面,购豪车,扩大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

后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操盘手被举报并被公安机关抓走,公司项目终于崩盘,这一非法集资案件也逐渐浮出水面。

❻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6)深圳虚拟货币集资骗局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虚拟货币

❼ 央视揭虚拟货币理财骗局,这其中都有哪些套路呢

起初,先是有亲戚给他推荐了一位代理,“投了十万块钱、一个月回本、每三天提现一万”的高额回报让他心动了,于是李先生在代理的指导下,在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上买三万多元的虚拟货币来进行投资,再将这些虚拟币充值到项目指定的“电子钱包”里。

❽ 普银币诈骗案有3千多投资者被骗吗

这两年,如果不晓得“区块链”“比特币”这些流行词,都不好意思出门。一时间,各种打着“去中心化”“运用区块链技术”旗号的虚拟货币大行其道,让人难辨真假。这不,深圳某公司发行了一种号称“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并有100亿藏茶背书的“普银币”出了事,3000多位投资者被骗,甚至有投资者数百万元打了水漂。

这两年,比特币猛涨,让不少投资者格外关注区块链,各种虚拟货币一夜之间涌出。虽然挂上了区块链、数字加密等高大上的技术名词,投资者最关心的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普银币宣称其与藏茶实物资产对应,流通价值高,增值前景广阔。且普银集团母公司已开始筹备上市,并得到国际认可,2016年9月在韩国平台首发,未来将会在新加坡、日本等平台陆续上线。这些渲染的前景,让大批投资者蜂拥认购。

在普银币贴吧,投资者们相互交流经验,“为什么普银币今天猛涨”“今天怎么又狂跌”,形同股市涨涨跌跌的普银币,让投资者们操碎了心。直到2017年12月份,贴吧里讨论的热点开始变为“普银钱包里的币能不能找得回来”。

投资者们开始惊慌,他们找到普银的办公地,这家公司幕后老板已经消失,办公室里只有三三两两的工作人员在撑场子,已经形同停业。“普银跑路”的传闻开始四起。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曾对普银区块链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普洱币)广告,通过回购对普洱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事实上,警方早已经介入调查。2017年6月15日,南山警方接群众举报,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银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经查,普银公司通过“趣钱网”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骗取被害人约3.07亿元人民币,并有集资诈骗嫌疑。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今年3月28日,南山警方对普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开展收网,成功抓获潘某东、熊某龙等犯罪嫌疑人6名。目前正在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为受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警方督促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❾ 虚拟货币是骗局吗

这就是关于比特币是不是庞氏骗局的问题。
庞氏骗局是一种诈骗性的投资运作,它是利用投资者自己的钱作为回报支付给投资者,或者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支付给老投资者,而非通过公司本身经营所赚的钱作为回报。当没有足够的新投资人加入便导致庞氏骗局瓦解,最后的投资人便会蒙受损失。
比特币是一个无中央管理机构的自由软件项目,因此,没有人能够对投资回报做虚假的陈述。就像其他主要货币,如黄金、美元、欧元、日元等,比特币不能保证购买力并且汇率是自由浮动的。由此导致的波动性使得比特币持有者无法预测获利或损失。事实是,由于其有用的和有竞争力的特性,比特币正在为成千上万的用户和企业所使用。

❿ 虚拟货币被骗30万不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对于上述原告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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