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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属于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 2022-07-11 05:04:19

A. 虚拟币是否定为国家合法资产

虚拟货币是属于一种合法的虚拟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国内虚拟货币被央行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其货币属性。
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狗狗币都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也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虚拟资产。

B. 什么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以及客观性。网络虚拟财产利用信息技术,以实现现实的财产交易。像平时我们的网上购物,网上支付,这些都是虚拟财产的应用,但是也绝不仅仅局限于网上支付的财产。

  1. 网络依附性

    虚拟财产需要网络环境和数字存储方式作为载体存在,失去了载体,虚拟财产就会失去其作为财产的意义。比如,当前游戏中所模拟出的一些游戏道具,若失去了网络环境和特殊算法的支持,游戏道具就失去了自身的属性,游戏道具也会消失。

  2. 客观性与时限性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虽然不能够在现实社会中被触摸,但是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的。也正式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游戏里,若游戏运营商终止此类游戏的运营,则依附其环境的虚拟财产也会消失,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

虚拟财产一方面具有经济价值,如网游装备、淘宝店铺、数字货币、自媒体账号等,能够实现网络交易变现;另一方面,虚拟财产还具有情感价值,人们在社交平台账号、电子邮件中记录生活点滴和感悟心得,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精神财富。

C. 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借:其他货币资金 借:无形资产
贷:库存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D.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游戏币,Q币,比特币,流量矿石的快币应该都属于虚拟货币,流量矿石的快币价值相当于RMB,可兑换礼品等。

E.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该交易所存在哪些问题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

前段时间,韩国警方在一家虚拟货币交易所查获一起传销诈骗案。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4日遭韩国警方突袭。据了解,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在短短9个月内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7万亿韩元(约合98亿元人民币)。从去年开始,表面上提供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实际上以半年三倍本金的高回报吸引客户开设高价值账户,然后诱导账户持有人引入佣金高的新会员。

数字令牌交易容易出现新形式的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因此投资者在做出相关投资决策时应保持警惕。在整治货币相关犯罪方面,韩国国家税务局3月15日宣布,已查获2416名通过虚拟货币手段隐藏资产的逃税者,并以现金或债权形式追回366亿韩元。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

F. 虚拟货币与数字资产有什么区别

数字资产包括的范围比较大,虚拟货币的范围比较小。
资产指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货币是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和记帐单位的一种工具,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例如美元、人民币。

加密数字资产可以包括QQ币、社区币、网络社区账号、虚拟货币等等。虚拟货币就只是一种货币,一种符号。

G.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是否属于商品是否拥有价值

虽然买一款steam游戏看似只是得到了那些看似毫无意义的摸不到的数据,但是这和那些粗制滥造还氪金恶意堆叠游戏时间的垃圾游戏不同,那些数据也是开发商付给员工的工资,开发者的心血创意,技术和智慧建立起来的劳动成果和成品,属于一种文化遗产,建立这些数据也不是毫无成本,而一款3a大作的投入动辄上亿美元可见一斑。。

H. 虚拟物品被盗,怎样定罪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与真实盗窃相异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各地处理情况很不一致:公安机关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认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法律上还未将Q币等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判被告人妨碍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决 在网络游戏中,许多游戏高手可以在赚取到大量游戏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QQ号码进而盗取与QQ号绑定的Q币的网络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QQ号被盗案中,检察官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未将QQ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所以未支持盗窃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碍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与2004年8月到10月这两段时间,网游《大话西游Ⅱ》(网易运营)中多位玩家相继发现自己的装备被盗。2004年11月9日,网易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警方在与嫌疑人进行线下交易时将其擒获。2005年12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其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杨某将破解的QQ号码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卖出QQ号码共计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虚拟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他们的“网络虚拟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网络虚拟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此外,“网络虚拟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因此,它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现实财产,无法成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但在我看来,它是无形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可以宽泛解释,Q币、虚拟武器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Q币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其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但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机械地纳入物权或债权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具有空间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与期限内,体现出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正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类的法律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可按照盗窃罪论处? 目前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网络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腾讯提供的数字是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虽虚拟货币市场已很有规模,但虚拟货币被盗,“立案”尚于法无据? 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说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权利。但随着Q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情形持续不变,将会导致Q币相对过剩并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护,使大众感觉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当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时,我们也可以借助刑法惩处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有的以盗窃罪予以处罚,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出现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统一定性。如果我们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的一种,这些问题也能得以有效解决。例如,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或者诈骗等行为,盗窃或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当然行为者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行为可能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其手段与目的结合,构成牵连犯,可以择一重处断。什么是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Q币面值分别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户使用拨打声讯电话的申请方式得到的Q币,1元面值Q币表现形式是一个12位的数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币表现形式分别是2、5、1、8开头的14位的数字串。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额。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申请QQ行号码、购买QQ靓号、QQ会员服务、QQ交友、QQ贺卡等服务,据腾讯公司称,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亟须虚拟财产 相关立法 用户与网络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赵宜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而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为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户的损失是因为游戏运营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程序技术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么游戏运营商应该对用户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游戏运营商没有过错,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则应直接向侵害人主张。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 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网络企业应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措施包括:(一)从司法解释层面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建议虚拟财产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网络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

I. 虚拟币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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