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法
Ⅰ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不是中央银行,而是该虚拟货币的产品运营商,比如抖音公司发行的抖音币,网络公司发行的网络币,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其发行量的大小,不受外界所影响的。其目的是刺激消费者购买内部的商品和服务,更好地让公司获取利益
拓展资料:
1、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狭义上说,虚拟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
2、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除了各大网络游戏公司所发行的、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外,使用较普遍的虚拟货币还包括腾讯Q币等。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3、网币如果是只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可用于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或者用户之间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即使具备类似货币的现实购买能力,也不一定对实体经济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这是立法和监管的空白地带,但有些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国际上有先例可资参考,如短短5年便风靡17国的哈宝互动社区发行的哈币就得到了广泛使用,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电子商务店铺中,提供了用哈币支付的选择。国内部分虚拟货币得到了相当多网友的认可,在流通范围、公司规模还是企业信誉方面都颇具实力。如某公司发行的酷币,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网上银行、神州行卡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可以在网络上自由消费;商户在卖出商品、获取酷币后,还可与该公司兑现结算。正因为发生了酷币和人民币的双向兑换,有公司丢失了酷币后,出示的往来单据经价格部门确认,折合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而得到立案。
Ⅱ 中国现在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么
没有专门的法律,网络虚拟财产也按照公私财产进行保护。网络上曾经有一个《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但那是网友杜撰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的法律法规搜索中找不到此法。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
私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其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是指公民所获得的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
Ⅲ 网络虚拟货币的介绍
广义上说,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狭义上说,虚拟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
Ⅳ 虚拟货币犯法吗
销售虚拟货币不是违法犯罪。销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Ⅳ 买卖虚拟货币犯法吗
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Ⅵ 虚拟货币有哪几种形式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4种类型: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第一类虚拟货币是游戏运营商开发的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无关,只可以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如魔兽世界 。
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为单向兑换,通常只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有时候也可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飞行常客奖励计划、微软积分、任天堂点数、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第四类可以做到双向兑换,有买入价和卖出价,跟“真”货币相同,包括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如第二人生的林登币、可双向兑换的游戏币等等,以及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属于此类。
(6)网络虚拟货币法扩展阅读:
关于虚拟币的概念,有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代表观点有以下三种:
1.虚拟兑换工具说。虚拟货币被界定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兑换工具,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用途与职能。2009年6月4日国家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采用此说。
2.货币部分职能说。虚拟货币具备真实货币的部分职能,近似货币但又不是货币。有学者将虚拟货币分为初级虚拟货币、硬通货初级虚拟货币和高级虚拟货币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虚拟货币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小范围的商家与持有者之间流通;第二阶段的流通领域扩张到了所有接受初级虚拟货币的商家;理想中的第三阶段是由中央银行或者特定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成为能在虚拟世界中流通的法定货币。当前的虚拟货币仅处于初级阶段。
3.数字货币说。虚拟货币基于数学算法成立,不需要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使用,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发挥多种货币职能。如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出来,以严格的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保证安全性与专有性,在虚拟社区成员中流通且不受监管,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的虚拟货币。
Ⅶ 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犯罪有哪些
网络虚拟货币仅仅是作为财产的内容,可以构成很多以财产为犯罪客体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