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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4-24 21:49:32

㈠ 公安部工商总局重点打击哪几类网络传销

公安部工商总局重点查处以下四类网络传销活动:

一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

二是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军民融合”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是侵害学生、低保、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传销活动;

四是跨境操纵实施的网络传销活动。同时,对于网络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骨干分子、“职业化”参与人以及协助转移资金、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1)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击

至2008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㈡ 互联网金融实私细则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意见解读

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2.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3.相关解读:《意见》全文并未提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本次《意见》未提及比特币属意料之中。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期内未对虚拟货币进行窗口指导,比特币行业可积极探索如何做好行业自律。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导,对比特币行业也非常具有指导价值。

4.后续工作: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㈢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3)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㈣ 五阿哥软件是传销吗

我不知道是不是去吹,热的话应该是吧。千万不要做传销这种东西会害上自己。这种东西如果你信了很难出来,你进去了就很难出来的,所以还是别做这些软件,最好下载也不要下载。爸害了自己。

㈤ 今年全国共侦办传销案件多少起

记者29日从公安部获悉,今年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等为包装的网络传销犯罪和传统的聚集型传销犯罪,截至9月,各地已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5983起,同比上升118.5%,涉案金额近300亿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会同各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对传销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共同深入推进社会面和网络空间的打击防范工作,绝不允许传销犯罪活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㈥ 香港创富国际复利是网络传销吗有谁知道吗

是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6)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联合整治,以坚决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切实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大局,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重点查处以下四类网络传销活动:

一、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

二、是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军民融合”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是侵害学生、低保、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传销活动;四是跨境操纵实施的网络传销活动。同时,对于网络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骨干分子、“职业化”参与人以及协助转移资金、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㈦ 国民战略平台是不是传销组织

国民战略平台已经被警方证实为传销组织,国家战略是政府行为,决不会向个人征集资金。

华商报2017年8月14日报道,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最终身亡、山东籍男子张超进入传销组织死亡……让传销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上周五凌晨,西安警方出动千余警力,共捣毁传销窝点429个,查获传销人员1373人。让西安以及周边区域的传销状况再度进入公众视线。

连日来,华商报记者通过各种渠道采访了部分传销案例,以深挖传销背后的“赚钱故事”。值得关注的是,传销现在形式变幻多端,有的披着“互联网+”、“重点工程”的外衣,令人防不胜防。

如果不出意外,21岁的甘肃女孩于娅娟,2017年7月将从兰州一所全国重点大学毕业,找一份不错的工作,回报辛苦养育她的父母、找个志同道合的伴侣,享受生活……然而,这一切都随着传销戛然而止。
2017年三四月份,大四实习期中的于娅娟因为要完成毕业论文,需要找一家实习单位,她在网上认识的一个网友很热心,说能帮她在西安介绍一个专业对口的好单位。

5月初,于娅娟从兰州来到了西安,在火车站被网友接走,但是并没有带她去那个“好单位”,而是将她带到了一个小区内的一处单元房,里面已有十几位和她年纪相仿的男女。进去之后,如同媒体此前多次报道的那样:身份证上交、手机上交、专人看管、给她讲课、让她交钱,声称交2900元,一年可赚300万……没错,她掉进了传销组织。

但直到被民警从传销窝点带出时,于娅娟仍然不认为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她口口声声对民警说自己从事的是正当行业,并不是违法的传销组织。

一贯在校园成绩优异的于娅娟在进入传销组织后,适应得非常快,每天她和其他人在一起就是打牌、聊天、参加“疯狂训练营”,听上级如何成为金牌销售的课程,尽管从来没有见到过上级口中销售的“产品”,尽管每天吃的菜不是土豆就是莲花白,但她和其他人一样都做着一年赚300万的梦。

不仅如此,学历高的她还受到上级的重用,迅速由初级会员升级为“老板”,成为传销头目。

如今的于娅娟,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在被关押,由于是在实习期时涉案,她已经失去了在7月份领到大学毕业证的机会,还将面临有期徒刑。而这一份刑事犯罪的记录,将会对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

在采访中,华商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传统以发财、赚钱为名义的就业传销欺诈,还有很多新型传销则打着“互联网+”、“国家工程”的旗号迷惑人。

例如,一些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大众创业”“一带一路”旗号,把一些重要人物活动报道嫁接到传销宣传中,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骗钱。某传销组织主要头目仅有小学文化,却能把传销活动说成符合国家“互联网+”战略的重大项目。还有新型传销借助互联网工具,打破地域和亲友关系限制,传播更快更广。

“互联网+”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传销出现除了一些参与者赚大钱心切,还跟当下缺乏较好的理财渠道有关,P2P、互联网金融问题多,股市低迷,投资者比较迷茫。一些传销打着高科技、互联网、国家扶持等概念,很容易迷惑一些缺乏社会经验和判别能力,又急于赚大钱改变生活面貌的群体。

近年来,传销借力互联网发展成为互联网传销,打着所谓“购物返利”、“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组织上更加封闭,在交易上更加隐蔽,在手段上更加恶劣,越来越体现出高智商化的特点。

针对严峻的网络传销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查处网络传销组织。

2018年5月31日,公安部经侦局揭露7类传销陷阱,提醒公众提高警惕。其中,虚拟货币类传销、消费返利类传销、微信手游类传销、金融互助类传销涉及互联网,另外3种较为传统的传销类型——产品道具类传销、资本运作类传销、慈善互助类传销也不容忽视。

资本运作类传销以“1040工程”传销案最为典型。这类传销以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为名,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幌子虚假宣传,以“连锁加盟”“投资开发”等手段,或以考察、旅游、加盟、建立工作站等方式,设立传销骗局。

据介绍,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幌子进行的传销,大多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爱之名,欺骗群众上当。

(7)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2016年12月16日,记者自金昌市了解到,连日来,由公安、工商、综治、民政、司法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清查组,兵分四路对金川区部分小区出租屋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清查出租屋74户,端掉一个非法传销窝点,共抓获36人。

前期,执法人员通过摸排、走访、取证了解到,传销人员以“5321”西部经济大开发国家战略平台的名义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5321兴边富民工程”是以西部大开发国家战略为名,通过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迅速传播,截至目前,共登记在册的传销违法人员多达2000人。

12月14日,在龙泉里某出租房内,执法人员对正在搞传销的张姓夫妇下达限期离金的处罚决定。在清查行动中,执法人员将非法传销人员所居住出租屋内的非法传销用品没收。

㈧ 国家为什么发行五行币

截止2020年10月1日,国家没有发行五行币,五行币是违法的。

五行币是一个传销集团虚拟的一种体积比普通的一元钱硬币仅大一圈儿的圆形钢片,其声称价格为5000元一个,号称纯金打造。

一面印着“金”“木”“水”“火”“土”等字样,另一面则印着个人头像,并写有“张健五行币”字样。按照传销人员的说法,“五行币”是限量版,传销犯罪集团总共发行5亿个。

“五行币”的运营主体是一家名为“云数贸联盟”的没有注册地址的网站,创始人是张健,2013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公布了十大传销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云数贸联盟传销案。

(8)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廖劲松介绍,“五行币”传销由宋密秋在2016年底启动,按照“Y、S、M”三个级别的模式来发展会员。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主推M级会员,以双轨制方式发展会员,“拉人头”入会。

根据“五行币”传销宣传,会员发展下线主要有两项收益。一是现金收益,每发展1名会员,可以获得入会费10%的直推奖;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可获15万元“宝马奖”。此外,还有静态增值、对碰奖等带来的虚拟货币增值收益。

廖劲松指出,为规避法律责任,“五行币”传销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是打着“销售五行金币”的幌子,企图营造“售卖”金币的假象,但其“拉人头”、按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宝马奖”隐蔽层层返利等特征,决定了其传销本质。

㈨ 云尊币是骗局吗

是的,云尊币已经被确认为传销。云尊币,五行币都属于云尊集团旗下的虚拟货币。

相关报道:

2013年,一个名为“云数贸”的组织被中国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定为当年的十大传销之一,其头目张健也因此而逃至了东南亚。

本以为这一传销组织会因此而灰飞烟灭,可是让人没想到的是,金羊网记者在近日却接到群众举报,“云数贸”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大张旗鼓地以新“马甲”卷土重来。

根据警方的通报,自从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宋密秋(张健是宋某的化名)依托“云数贸联盟”网站,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数额的费用,成为个人认证商户、企业认证商户和联盟认证商户,然后根据参加者发展下线情况支付返利和奖金。参加者按照加入的时间先后及投入资金数额组成一定层级。

截至案发,共发展28个省份共19万余人的会员,涉案金额达1.6亿元。

此案,也在当年被定为十大传销案件之一。

此后,张健潜逃至东南亚等国。他先是来到了马来西亚继续进行传销,发展下线8万人,随后,又来到了泰国,以假身份成立了一个名叫云数贸的公司,在泰国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4年10月底,张健被泰国警方抓获。

据知情人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在2016年11月25日,张健已经从泰国出狱,之后开始搞“五行币”卷土重来。

此时的张健,在同伙的包装下,成了“世界首富”,而且还肩负着“重大使命”。

记者在一些云数贸的宣传资料上看到各种让人瞠目结舌的吹嘘:“……安排了三大秘密武器,也就是培养了三个人来振兴中国,其中之一是张健,负责建立一个百分百股权属中国的本土互联网,目的是让老百姓成股东能创富收益打造大量中产阶级……”

云数贸的人甚至还将央视新闻联播的画面做了手脚,让人误以为新闻联播正在宣传云数贸。

卷土重来的云数贸并不低调。

近日,四川电视台的女主持人苏实在微博上发表声明道歉称,自己未作分辨,误以为自己主持的是一档慈善晚会,却没有想到其实是传销组织所举办的活动。

同样进行道歉的还有央视主持人张露馨。

而这两个分别在成都和北京举行的所谓慈善晚会,恰恰正是云数贸的变身马甲“北京数贸影业”所主办。

不知情的苏实,还在主持词中说道:“我们在张健张总的英明带领下,迈着坚定而稳健的步伐,向着一个又一个荣誉进发……”

而云数贸之所以要大张旗鼓,恰恰是为了推广自己的所谓“五行币”项目。

在云数贸的宣传中,这是央行研发中的数字货币。云数贸推出了专门的“五行币”盘,号称全球限量发行5亿枚。

“老大(指张健)出关……特亲自推出五行币,遵循五行系统,所有虚拟货币都将归属五行币,万币归一,用五行币来统一天下……”根据记者获得的五行币的投资计划书,其形式不外乎仍然是拉人头交会费的变种:依照投资额的多少,加入者可以获得不同的等级和不同数量的五行币,然后再通过推荐朋友注册点位,获得相对应的级别推荐奖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参与“五行币”的人士以中老年为主,而且不少人“痴迷”其中,难以自拔。

与之相对应的,其子女们却格外清醒,知道云数贸就是一个传销组织,但很难让父母回头。

一名女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她的母亲徐女士也加入了“云数贸”成了会员,目前已经是一个群主。徐女士通过推荐人成为“股东”,对方如果拿出7700元,徐女士可以得到1000五行币,而电子币与现金的兑换比例是1:1.65。

“这个分红都是以电子币进行发放。相当于真金白银的进去,最后只得到一个不受认可的系统上的一个虚拟数字而已。”

对于自己的母亲,女儿却无能为力。记者打开徐女士的朋友圈,分享的内容全都是跟“五行币”的项目有关,但是其内容逻辑性很差、缺乏说服力,拙劣的图像、低质量的视频,稍有分辨力的人都不会相信。

(9)公安部工商总局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张健这个名字并不陌生。他成立了云数贸,在世界各地云集了一大批信众,最后变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即便是他被捕入狱了,张健的资金盘依然运转顺畅,而且还演化出各类其他名目的资金盘,云数贸、五行币、云讯通、建业盘、云尊币等资金盘,均与张健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巨大资金盘集团。

云尊币说是区块链产品,但是真正的玩法不是挖矿生产,而是通过拉下线进行分级购买。

五行币的传销本质已经被《焦点访谈》曝光,张健也被公安局抓获。

云尊集团旗下的产品不值得投资,而且风险很大,非法集资无疑。

1、运营的官网、网站全部在国外,中国并没查到相应的备案手续,而吸收资金和运营都在国内,一旦跑路,没法抓到“犯罪分子”。

2、云尊的所有公众号,全都是个人名义注册,根本不敢用公司名义注册。根本没有国内实体,国内都是拉下线的。

3、官网里面就一个邮箱,公司地址,电话等信息什么都没有,IP地址在美国,就是打着数字货币幌子的传销。

㈩ 公安部为什么不打击虚拟货币传销

公安部不是不打击,而是一直都在尽力的去打击。但是中国太大了,传销在国内是很难完全禁止的。互助金融四部委都发布过风险提示,但是仍旧有很多人在玩,最终损失惨重。各地警方也传出打掉了多个数字货币传销窝点。
当然,虚拟货币也不完全都是传销,例如比特币、莱特币DECEN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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