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虚拟货币监管
㈠ 2018虚拟货币国家有政策有限制
不禁止,当你的虚拟财产被盗用可以向法院起诉
㈡ 国家虚拟货币政策
㈢ 虚拟货币能通向财务自由吗
赶着上车的年轻人
“感谢您对注册Bitfinex帐户的兴趣,然而,由于需求量过多,我们决定暂停新帐户的创建。Bitfinex专注于服务专业交易者,我们决定暂停接受新帐户注册,原因是我们不能让新的小额帐户淹没我们的系统,从而损害我们提供给现有交易者的服务质量”。
这是一则虚拟货币交易所暂停新用户注册的通知,看上去,难免有些傲娇。不过,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赶着上车的年轻人实在是太多了。
数据显示,2017年下半年,币安(
Binance)每天新增近25万用户,Coinbase每天新增10万+用户,Kraken每天新增5万用户……
这些新用户是谁?
他们是看到币圈诞生了一个个隐形富豪后的旁观者,感觉自己错过了一个亿,在焦虑中终于加入其中,成为炒币的一员;
他们是在生活与工作的重压下喘不过气的中产白领,眼看三十而立仍一事无成,期待着虚拟货币的投资能换来让自己立足的车子和房子;
他们是远在非洲的失业青年,在虚拟货币投资速成班上了解到这条致富的路径,希望靠自己的“聪明才智”走出与父辈不同的人生道路;
他们也是衣食无忧但永不满足的上进青年,总觉得不应错过每一个“时代”机遇,要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与荣光;
……
这些被时代焦虑裹挟的年轻人,错过了房地产、错过了互联网,把虚拟货币当作了下一个时代大风口。于很多人而言,投资虚拟货币可能是此生实现财富自由唯一的机会,义无反顾、不容有失。
“一辈子必须上一次车,不上车就会被丢在荒郊野外”;“如果把读心灵鸡汤,或者抱怨阶层固化的时间,都用来发现新的机会和做一些有意义的事,这个世界会变得更美好”;……
这些人,在虚拟货币中看到了希望,也给了虚拟货币新的希望。
信仰的力量,无坚不摧
当一个人为一件事赋予了太多的内涵与寄托后,性质就难免发生变化,从最初的赚钱投资慢慢地成了一种令人感动的精神信仰,而信仰的力量,无“坚”不摧。
当投资成为信仰,每一次风险提示都被视作一种挑衅,只会激起投资者的斗志。
对于虚拟货币投资,已经在投机市场被封神的巴菲特曾提示说“总体而言,就加密货币来说,我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它们会有一个糟糕的结局…至于什么时候发生或如何发生等等,我并不知道”。
投资者则拿著名的“克拉克三定律”来反驳,暗示巴菲特已年高德勋、顽固不化。
“1、如果一个年高德劭的杰出科学家说,某件事情是可能的,那他可能是正确的;但如果他说,某件事情是不可能的,那他一定是不正确的。
2、要发现某件事情是否可能的界限,唯一的途径是跨越这个界限,从不可能跑到可能中去。
3、任何非常先进的技术,初看都与魔法无异”。
在这个逻辑下,权威专家们越是提示风险,这件事就越靠谱,越要买买买。
当上涨成为信仰,每一次的监管和唱衰,只会迎来更大的上涨。
在很多人看来,天然具有通缩属性的比特币价格会越来越高,“一币一别墅”是不少人真实的内心写照,在他们眼中,任何下跌,都是机会。
2017年8月,比特币迎来了第一次分叉,分叉意味着社区的分裂,但市场在短暂回调后,迎来了报复性上涨,再创新高。
2017年9月,国内迎来ICO和虚拟货币监管新规,市场短暂下挫后,投资者和机构出境,价格再次屡创新高,一堆空气币们反而在全球范围内迎来了更多的韭菜。
2017年11月以来,俄罗斯、印度、韩国、美国SEC、世界银行、欧洲刑警组织等相继提示虚拟货币风险和隐患,每一次“重量级”的提示,事后都给币圈注入了新的活力。
……
每一次下跌都迎来了更快的上涨,某种程度上,唱衰反倒成为拯救币价的良药。
区块链,为“信仰”插上科技的翅膀
从经济学逻辑看,价格上涨无非是需求旺盛而供给不足。用在虚拟货币市场,就是坚定的“信仰”者越来越多,而可供投资膜拜的币种还远远不够。
在市场规律这只无形的大手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发币的行列。在国内ICO是红线,那就把服务器搬到国外,上线国外的交易所,团队则在国内运作,以方便“服务”国内的投资者。在宣传上,既然代币不能再讲,那就讲区块链。
前几日,一个许久未联系的风险资本FA约我聊聊区块链,见面后,发现对方口中的区块链项目就是发代币而已。这才恍然大悟,近些日子,朋友圈、主流媒体上区块链的概念大热,很多人见面必谈区块链,几篇关于区块链的文章在知乎上也再次火起来。原来,此区块链非彼区块链,大家关注的,一直都是代币。很多境况下,区块链不过是币圈为了“合规”宣传项目而披上的一层羊皮罢了。
其实,这些年来,币圈和链圈本已经愈行愈远,完全是两个群体,前者以个人和小团队为主,忙着ICO发代币;后者以机构和创业者为主,忙着重塑行业、改变世界。
财富效应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迎来暴涨,币圈成就了无数的亿万富豪,链圈依旧在忙着试点和落地,币圈大佬瞧不上链圈的苦兮兮创业。
政策环境上,也有云壤之别,虚拟货币成为政策禁区,是为红线,而区块链则被写入国家级规划,成为金融科技中的当红炸子鸡。
也正因为政策环境愈来愈严厉,赚钱却有合规风险的币圈才开始打区块链的主意,以区块链的名义搞代币发行的生意,岂不妙哉。此时,代币就成了区块链项目中的价值介质。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区块链也为其炒币信仰提供了科技的支撑,周末多学点区块链知识,这样炒币“信仰”更坚定,在靠炒币走上财富自由的这条路上也就越来越步履坚定。
当韭菜有了信仰
鉴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提示虚拟货币风险,2018年1月份以来,虚拟货币市场也再次走出跌跌不休的走势,比特币的价格相距最高点已经腰斩。似乎可以站出来提示风险了,不过请相信我,任何风险提示都难免事后打脸之嫌。
在“信仰”的号召下,下跌只是提供了更好的买入时机罢了,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要上车。据韩国APP分析公司Wiseapp发布的统计显示,韩国的加密货币App用户数量在过去的11周内已增长了14倍,达到了大约200万,日均操作时间26分钟,是券商类APP的2倍。在巴西,币民数量已经是股民数量的2倍多。在俄罗斯,60%以上的人计划在2018年投资虚拟货币……
在投机这场零和游戏中,虚拟货币总是大起大落。于极少数人,波动是最好的奖赏,K线反映的正是韭菜成长与割韭菜的完美曲线;于绝大多数人,波动是真正的屠宰场,只是,当韭菜有了信仰,割一茬总能涨一茬。
㈣ 央行要如何整顿清理各类虚拟货币
3月28日,央行召开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从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币质量管控,开展大额现金管理,依法合规构建现金清分企业监管体系,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着力构建“五位一体”的反假货币工作机制。
从全球数字货币监管实践来看,中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方式,但不意味着中国可在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置身事外。未来,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货币的全球治理,提升中国在数字货币发展及监管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㈤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5)2018年虚拟货币监管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㈥ 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啊
10月10日,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同时发声,禁止将平台使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微信为何会同时发声,记者了解到,这或许与近期某虚拟交易平台的一则动态有关。
支付宝、微信: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清退
国内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实际上,一直以来,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多次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同样的,央行营业管理部2018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㈦ 如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会议上指出,今年要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着力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大力整治现金流通领域的乱象。
范一飞指出,当前货币金银工作面临新挑战,传统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数字经济发展、支付手段多样化和公众用钞习惯变化等对人民币发行流通产生了深刻影响,公众对现金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银行货币金银工作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有待持续深化,在改善服务民生方面有待切实推进,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有待全面加强。”
“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现金投放和回笼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做好普通纪念币发行工作,有效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进一步加强现金分析,提升现金管理水平,强化大额现金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小面额人民币需求;进一步加大反假货币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和现金机具假币堵截能力。” 范一飞说。
㈧ 国家最虚拟币交易所最近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规定:监管严格,明令禁止: 2018年6月,在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中国央行表示,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强调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活动实则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中国现在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很严格,明令禁止。望采纳。
㈨ 国家禁止的虚拟货币有哪些种
有的虚拟货币在中国都是非法的,中国法律禁止虚拟货币。中国唯一的合法货币就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71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
(9)2018年虚拟货币监管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9年8月30日起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第五套人民币继承了中国印制技术的传统经验,借鉴了国外钞票设计的先进技术,在防伪性能和适应货币处理现代化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各面额货币正面均采用毛泽东主席建国初期的头像,底衬采用了中国著名花卉图案,背面主景图案通过选用有代表性的寓有民族特色的图案,充分表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壮丽的山河,弘扬了中国伟大的民族文化。
㈩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