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挖虚拟货币的
矿工挖矿和虚拟货币挖矿主要的区别在于:矿工挖矿,对象是真实存在的矿物,矿物本身是实际存在的;虚拟货币挖矿,挖到的是虚拟货币。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3-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贰』 国家发改委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虚拟货币挖危害如下: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其次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挖矿行为:
2021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
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较多的以太坊和比特币为例,“挖矿”较多的地市有苏州、徐州、南京。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态势分析,进一步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处置体系,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做好违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溯源与打击。
『叁』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
法律分析: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
法律依据:《青海省工信厅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一、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二、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三、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肆』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虚拟货币挖矿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伍』 虚拟货币挖矿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一般是指获取比特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因为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比特币勘探者也被称为矿工。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赏金,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拓展资料】
一、自2009年发布以来,比特币已成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这一虚拟货币由化名为“中本聪”的个人或组织开发(其真实身份一直未知),主要被在线商户使用。不过近年来,一些小型实体商户也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通过复杂的算法和大量计算资源,用户可通过“挖矿”的方式来获得比特币,当然也可通过交易所或类似BitInstagnt和Coinbase的服务来购买比特币。可开采的比特币总量约为2100万个,而目前的开采量已超过1100万个。比特币已引起了Western Union、MoneyGram和PayPal等公司的关注。有消息称这些服务正在评估是否允许用户在各自平台上使用比特币。
二、Litecoin基于比特币协议,但支持更快的交易确认。这一系统内可开采的Litecoin总数为8400万个,到目前为止的开采量约为20%。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查尔斯·李(Charles Lee)的说法,目前流通的Litecoin总价值约为5000万美元。他表示,并不清楚有任何实体商户接受Litecoin支付,但一些主机服务提供商已接受该虚拟货币。
三、与Litecoin类似,Freicoin同样基于比特币协议,但目前仍处于发展早期。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之一马克·弗利邓巴赫(Mark Friedenbach)的说法,系统内可开采的Freicoin总数约为1亿个,目前开采量约为20%。Freicoin网络中当前的并发用户数约为100。目前只有很少的小型在线商户接受Freicoin,而该虚拟货币的发明人正在尝试更大范围的推广。
『陆』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等网络运行设备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数字问题进行解决,以及进行收益,和计算。
随着我国的科技不断地发展,我国在经济上的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在最近几年,虚拟货币开始变得流行起来。很多人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经济交易,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炒股等。人们在使用虚拟货币的时候,是一定要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
挖矿是指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要对虚拟货币的运行,进行最基本的计算。通过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虚拟货币的数量是多少,计算的越快,投资者得到的虚拟货币越多。
比特币和莱特币就是虚拟货币中的一种,人们经常会对虚拟货币进行挖矿。但是,挖矿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虚拟货币在进行挖矿的时候,虚拟货币并不是很安全,因为支取虚拟货币需要一长串的密钥,很多人在运行这个密钥的时候,会忘记这个密钥是多少,以及这个密钥会被他人窃取。
『柒』 虚拟货币挖矿怎么挖,什么意思
目前比较靠谱的虚拟货币,只有比特币比特币是通过相应的算法生成的一种虚拟货币需要使用大量的矿机也就是服务器进行挖矿,我们国内现在目前只有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合法的,其他均不合法,。
希望可以帮到您,感谢您的采纳。
『捌』 挖虚拟货币违法吗
挖虚拟货币违法吗?在正规的虚拟货币矿场挖掘不会触犯法律,如果个人人无照经营且大规模挖矿,这样的挖矿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可直接兑换法定货币,不可直接购买商品,但比特币可作为商品被接受这使用人民币来购买。
这也就是说,比特币不可作为币种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种商品,购买商品并不触及我国任何法律。
但国家也不鼓励这种行为。
总之,法无禁令即可为,可以挖虚拟货币赚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玖』 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